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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汽車客運管理

發布時間:2022-09-27 03:51:15

1. 汽車客運的安全工作

以下內容請參考。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汽車客運站是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做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維護廣大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客運經營者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道路運管機構和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充分認識汽車客運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人為本,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扎扎實實抓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汽車客運站從業人員實行全面的「一崗雙責」制,既對本崗位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本崗位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按照《規范》要求,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和崗位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切實做到「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即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照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的工作要求。
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管理措施
(一)「三品」檢查
1、「三品」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打開「三品」檢查儀,檢查「三品」檢查儀運轉是否正常,並做好其它各項服務准備工作;
(3)指揮旅客攜帶及托運行包放入「三品」檢查儀檢查或進行開包檢查;
(4)密切注視「三品」檢查儀中圖象,仔細查看行包中是否攜帶「三品」;
(5)對查獲的「三品」進行登記,並按規定處理;
(6)對符合規定的行包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或辦理托運手續。
2、「三品」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在候車室入口處等關鍵部位設置「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配備「三品」檢查儀,並配備不少於3名當班專職安檢員負責「三品」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以下客運站應根據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或兼職的安檢員;所有未配備「三品」檢查儀的客運站,均應當對旅客行包實行人工開包檢查,嚴格查堵「三品」,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2)「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包裹及托運的行包都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對經安檢設備檢測發現有可疑物品的箱(包),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對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可根據情況在適當場所進行檢查。對不接受「三品」安全檢查的旅客,檢查員應禁止其進入客運站。
(3)「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包和托運的行包,經安全檢查符合規定後,應在其行包上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和及時辦理托運手續。對查獲的「三品」要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三品」安全檢查登記表》(見附件一)並對「三品」進行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4)「三品」檢查員應認真遵守崗位責任制度,熟悉和了解常見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的特性,掌握應急處理辦法。一、二級汽車客運站檢查員應熟悉「三品」檢查儀工作原理和使用性能,並能夠按照設備操作規程熟練使用檢查儀進行「三品」檢查,對已檢行包圖象應當儲存備查。汽車客運站必須落實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三品」 檢查儀器設備,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5)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A、逃避安全檢查,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
B、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C、擾亂「三品」檢查現場工作秩序的。
(6)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加強對旅客及乘車安全的宣傳教育,以廣播、標語、宣傳牌、宣傳光碟等各種方式,向旅客宣傳法律、法規中有關「三品」管理及處罰規定,切實做好「三品」檢查工作。
(二)車輛、人員進站檢查
1、進站管理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進站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確認是進站營運車輛後准予進入,做好登記;
(3)指揮進站營運車輛進入候班區擺放;
(4)對非參運車輛必須憑准入證方可進站,並指揮停放在規定停車區。
2、車輛、人員進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進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進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進站管理員,負責車輛和人員進站的檢查和指揮進站車輛的停放。
(2)應嚴格執行「三不進站」的管理規定,嚴禁無准入證的非參營車輛、計程車、摩托車、閑雜人員及危險品進入站內,確保車站安全和正常的站場秩序。
(3)進站管理員應指揮進站車輛按規定擺放,阻止進站車輛在站場內亂行、亂停,維護站場通道及確保進站口的暢通。
(4)進站管理員應做好每日進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車輛日常安全例檢
1、車輛安檢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帶好安全帽;
(2)准備好檢測工具和檢查登記表;
(3)指揮車輛進入安檢台指定位置,待車輛熄火後,塞好三角木,確認安全後進入地溝;
(4)對照車輛安檢項目逐項進行檢查;
(5)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對安檢合格的車輛開具安檢合格單,對安檢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維修復檢單;
(6)抽取三角木,指揮車輛駛出安檢台。
2、車輛安檢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有與承檢車輛相適應的安全檢查地溝和其它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檢查榔頭、扳手、防爆手電筒、油標卡尺和輪胎氣壓表等儀器、設備。
(2)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根據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實際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安檢員,三級以下(含三級)客運站應配備專職安檢員,從事進站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安檢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企業機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放安檢員證,持證上崗。
(3)安檢員應根據《湖南省客運車輛安全例檢項目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查,做出明確判斷,如實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全例檢記錄表》(見附件三),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出具由安檢員簽字並加蓋安全例檢合格印章的《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見附件四,以下簡稱「安檢合格通知單」)。
(4)「安檢合格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出具「安檢合格通知單」的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交始發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第三聯交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
(5)對安全例檢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由車輛安檢員出具《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維修復檢單》(見附件五,以下簡稱「維修單」),由運輸經營者將客運車輛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企業應根據「維修單」內容按相關標准對客運車輛進行維修,合格後在「維修單」填寫「返修證明」。運輸經營者憑「維修單」到安全例檢機構復檢並取得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後,汽車客運站調度方可為其辦理行車報班手續。
(6)「維修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車輛維修後由運輸經營者憑此聯復檢並換取「安檢合格通知單」,第三聯由維修企業留存。
(7)「安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有效,進站營運客車應當在當日回場至翌日第一個班次發車前1小時進行安全例檢。日發班次在1個及以上的,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辦理下一班次的報班手續。
(四)車輛報班與調度
1、所有進站客運車輛,必須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報班。
2、客運調度員要嚴格查驗「安檢合格通知單」,並對道路運輸證(含二級維護卡)、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客運標志牌(含附卡)等相關證件進行核實,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六),同時保存《安檢合格通知單》和《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備查。
3、對進站加班、包車的客運車輛,客運調度員還審驗以下內容:
(1)汽車客運站、車籍所在企業負責人簽發的加班、包車調度指令;
(2)車籍所在企業安全、機務管理部門對車輛技術狀況和駕駛員資質的審驗證明;
(3)有效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協議;
(4)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臨時加班客運標志牌或包車客運標志牌。
4、營運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車,必須審核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客車駕駛員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並如實填寫2名以上駕駛員姓名;
5、客運調度員對營運手續齊全有效的客運車輛,簽發路單,安排發車,並出具「客車報班單證查驗合格單」(以下簡稱「單證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對營運手續不齊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客運車輛一律不予報班發車。
6、汽車客運站應當與所有進站客運車輛的車籍所在企業建立「客車營運調度情況信息」溝通反饋制度,對非正常應班、脫班、停班的客車,必須共同查明原因及去向,並及時報告,從源頭上杜絕客車違法營運的行為。
(五)售票與檢票上車
1、汽車客運站要按照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的實際售票數量進行售票,不得超員售票。
2、檢票員在檢票時,要認真查驗旅客攜帶的物品是否粘貼「三品已檢」 標簽,維護好旅客檢票上車秩序,照顧好老、弱、病、殘、孕、幼等重點旅客。
3、車站服務員要認真清點車內實乘人數與售票記錄和驗收的車票副卷是否一致,查驗免票兒童數量,禁止客車超載。對旅客攜帶行包和拖運行包是否粘貼「三品已檢」標簽進行查驗,然後開具「三品已檢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與司乘人員辦好交接手續,並向旅客宣講乘車安全知識,繞車一周,觀察是否符合安全發車要求。檢查合格後持發車旗按規定的程序指揮發車。
(六)車輛出站檢查
1、車輛出站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出站車輛檢查是否符合「五不出站」規定;
(3)填寫檢查記錄,對檢查合格的車輛,經駕駛員在出站登記簿上簽字後予以放行,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放行。
2、車輛出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出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出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檢查員,負責車輛出站的檢查;
(2)應嚴格執行「五不出站」的管理規定,嚴禁不符合要求的參營車輛出站;
(3)出站檢查員必須認真核對出站客車實載旅客人數、「單證合格單」和「三品已檢合格單」等情況,並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客運車輛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附件七)。經駕駛員、出站檢查員在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放行。嚴禁未經出站安全檢查合格的客運車輛出站營運;
(4)對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配備駕駛員的數量簽名;短途多趟次車必須實行每趟次登記檢查;
(5)嚴禁無關車輛、旅客和閑雜人員及托運行李從出站口進站,維護好出站通道秩序,確保出站口的暢通;
(6)出站檢查員應做好每日出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其他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售票區、候車區、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置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調度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2、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3、所有附表均由各客運站按統一式樣自行印製。各汽車客運站現用的舊版「安檢合格通知單」等單證表格延期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版、舊版單證表格可同時使用。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各汽車客運站全部使用新版單證表格。
4、各汽車客運站應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由值班站長帶隊每天對各崗位進行巡查,檢查各崗位職責的落實情況,並與崗位從業人員的工效掛鉤,獎優罰劣,對工作不落實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人員。
5、各級道路運管機構應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罰。

2. 防城港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規范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運營安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乘客、運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是指在本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內,利用公共汽車客運車輛和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按照規定的線路、編號、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是指為公共汽車客運提供服務的停車場、保養場、站務用房、候車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氣)站、電動公交車充電設施等相關設施。第三條公共汽車客運事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優先發展、安全環保、便捷高效、經濟適用的原則。

鼓勵公共汽車客運運營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工作的領導,在城市規劃、財政金融、用地供給、設施建設、路權分配等方面優先保障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引導公眾優先選擇公共汽車出行。第五條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公安、城市管理、價格、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所需政府投入的資金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重點用於支付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費用、政策性虧損補貼等。

市、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營,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會同財政、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建立規范的運營企業成本費用評價監審制度,並依照評價監審成本,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

運營企業承擔社會福利責任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造成的政策性虧損,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監審確定的成本給予專項經濟補償或者適當補貼。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運營企業使用新技術、新能源車輛。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體系建設,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網、人工智慧等現代信息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方式,逐步改進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公安、國土資源、工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和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統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條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公共汽車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構成比例,線網布局,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場站、停靠站和專用車道設置等內容。第十一條市、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優先保障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

城市總體規劃中已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佔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工程在編制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按照規劃技術設置公共汽車樞紐站、首末站、港灣式停靠站、候車亭等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預留用地:

(一)鐵路客運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運輸機場;

(二)大型工業園區、政務服務中心、商業中心、遊客較集中的旅遊景區(點)、綜合性公共文化休閑場所、大型體育場館、學校和醫院;

(三)居住人口三千人以上的居住區;

(四)城市道路、需要設置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公路。第十四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並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與建設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規劃條件和土地劃撥或者出讓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確實無法同步建設或者同步交付使用的,應當設置過渡性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方便居民出行。建設單位對該建設工程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加並聽取意見。

3. 淄博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營運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是指起止點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線路、站點和規定時間運行,並按照核定票價標准收費的載客汽車。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職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區(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張店區的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公安、規劃、建設、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編制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並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六條公共汽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並與其他客運方式相協調。第七條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規模經營、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范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第二章資質與線路經營權管理第八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編制或者調整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規劃,制定公共汽車線路開辟、調整年度計劃,並在實施前予以公布。
旅遊線路應當納入公共汽車客運線路規劃。旅遊線路的開辟和調整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的單位應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客運企業經營資質證書、線路經營權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第十條申請領取客運企業經營資質證書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
(二)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配套設施;
(三)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上崗證的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第十一條經營者申請領取客運企業經營資質證書時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說明。第十二條新開辟線路和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服務質量招標等方式選定經營者,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頒發線路經營權證書,並與經營者簽訂交通管理行政合同。
線路經營權每期為六至八年。經營者在經營權期限內,經歷年綜合考核優良,可以增加一個經營權期限。但是不得授予永久性經營權。
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處分線路經營權。未取得線路經營權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第十三條車輛投入營運之前,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車輛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車輛營運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營運。第十四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證書後未按照交通管理行政合同規定投入正常營運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線路經營權證書。第十五條駕駛員、乘務員和調度員應當參加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和交通管理行政合同定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評估。經考核評估,經營者兩年不合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線路經營權證書。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維修和保養。營運車輛除應當符合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的有關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規定的車型;
(二)車輛整潔,車窗、車門、坐椅及其他設施完好;
(三)車輛性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四)在規定的位置設置線路牌、營運證、企業標識、經營者名稱、載客人數、營運線路圖、票價標准、乘坐規則和投訴電話號碼;
(五)在規定的位置設置老、幼、病、殘、孕專用座席。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營運線路、站點、時間、班次營運;
(二)執行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標准;
(三)使用統一客票;
(四)不得將車輛交給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進行經營活動;
(五)依法繳納稅費;
(六)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4. 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客運站場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以下簡稱站場經營者)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客運站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客運站場的管理工作。

住建、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汽車客運站場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並提供服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置的汽車客運代辦站。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佔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客車停靠點,確需設置的,由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門協商劃定。第六條新建、改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按照《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新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第七條客運站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客運站場內的停車場地、服務設施等應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

客運站場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等級評定驗收。第八條申請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第九條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站場進行合並、分立、轉讓或變更經營項目以及申請停業、歇業,應當依法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站場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服務規范和質量標准進行經營。站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備齊全有效,車輛整潔,停放有序。第十一條站場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嚴格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不得超員、超載、超高。第十二條進入汽車客運站場的車輛,應當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進站證,進入指定站場。嚴禁站場經營者接納未辦理進站證或所持進站證與其進入站場不符的車輛進站經營。交通運輸主管部應按客運車輛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站場經營者應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科學、合理地安排客運車輛班次。第十三條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收費。站場內的廁所、電梯、候車室等應免費向旅客開放。第十四條站場經營者應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第十五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設置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站場經營者應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營運統計報表。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客運站場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站場經營者因合並、分立、轉讓不進行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客運站場經營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站場經營者違反市場監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價格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西安市汽車客運站場管理辦法(200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客運站場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以下簡稱站場經營者)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主管部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汽車客運站場的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汽車客運站場管理工作。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客運站場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並提供服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置的汽車客運代辦站。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佔用城市道路設置臨時客車停靠點,確需設置的,由交通、公安、市政等部門協商劃定。第六條新建、改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按照《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辦理有關手續。新建等級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在城市主要出入口。第七條客運站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及《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客運站場內的停車場地、服務設施等應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第八條申請經營汽車客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第九條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站場進行合並、分立、轉讓或變更經營項目以及申請停業、歇業,必須到交通、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站場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按國家規定的客運服務規范和質量標准進行經營。站內應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志醒目,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備齊全有效,車輛整潔,停放有序。第十一條站場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責任管理制度,確定專人管理,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嚴格查處易燃、易爆、危險品,車輛不得超員、超載、超高。第十二條進入汽車客運站場的車輛,應當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進站證,進入指定站場。嚴禁站場經營者接納未辦理進站證或所持進站證與其進入站場不符的車輛進站經營。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客運車輛的流量、流向合理安排客運車輛進站。站場經營者應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科學、合理地安排客運車輛班次。第十三條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收費。站場內的廁所、電梯、候車室等應免費向旅客開放。第十四條站場經營者應與客運經營者簽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第十五條站場經營者必須按規定設置工作崗位、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第十六條站場經營者應當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營運統計報表。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視其情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客運站場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站場經營者因合並、分立、轉讓不進行變更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處客運站場經營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站場經營者違反工商、公安、消防、市容、物價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如何對客運車輛進行管理

客運車輛的營運權由運政管理處進行管理,也就是線路是由運政處管;市、縣級的客運車輛一般都會掛靠客運站,由客運站實行具體的分配;鄉、村級的客運車輛由運政處直接管理,但一般會成立協會,實行具體的分配,有固定的接客地點。

7. 上海市專線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了加強專線車客運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專線車,是指在本市范圍內依照固定線路營運,採用固定站點上、下客或固定站點上、下客與按照乘客意願就近上、下客相結合的服務方式,按運距收費的大、中型營業客車。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專線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第四條(發展原則)
專線車客運應與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協調發展。
專線車客運應貫徹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第五條(主管和協管部門)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公用局)是本市專線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共客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客管處)依照本辦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等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對專線車客運實施管理。第六條(客運管理人員)
客運管理人員應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執行公務時應穿著統一識別服裝,佩戴值勤標志。第二章線路和經營資質管理第七條(專線車客運線網規劃)
市公用局應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專線車客運線網規劃。
專線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辟或變更,應符合專線車客運線網規劃的總體要求。第八條(線路經營者確定的方式)
市客管處可根據專線車客運線網規劃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分別採用指定、招標和批准開辟線路申請的方式確定線路經營者。
除前款規定外,市客管處還可採用線路有償經營方式向經營者出讓線路專營權。線路專營權可有償轉讓。具體辦法由市公用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九條(經營者的資質條件)
線路的經營者應為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有符合該線路規定數量和要求的客運車輛;
(二)有相應的停車場地;
(三)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經職業培訓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
(四)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經營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運服務、客運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凡經審核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經營者,由市客管處發給《上海市專線車客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第十條(開辟線路申請的審核)
申請開辟線路的,由市客管處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線路走向和站點、營運班次和時刻以及營運車輛的數量進行審核。
開辟線路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市客管處對申請者(含提出申請的其他線路經營者,下同)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市客管處應確定其為該線路的經營者。
兩家或兩家以上申請者申請開辟同一條線路的,在開辟線路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市客管處按地域條件和經營能力擇優確定該線路的經營者,並公開審批結果。第十一條(線路經營者確定後的要求)
線路經營者經確定後,由市客管處按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上海市客運交通營運證》(以下簡稱營運證),對其經職業培訓合格的專線車駕駛員和售票員分別發給《上海市專線車駕駛員准營證》(以下簡稱准營證)和《上海市專線車售票員服務卡》(以下簡稱服務卡)。
取得營運證、准營證和服務卡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核準的線路投入營運。第十二條(開辟復線或參加同一條線路營運的限制)
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客管處將不再核定其他經營者開辟復線經營或參加同一條線路營運。但因特殊情況由市客管處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決定的除外。第十三條(經營者資質的復審)
經營者的資質由市客管處按規定的期限進行復審。經營者經資質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第十四條(資質證書的注銷)
經營者合並、分立或歇業,應自合並、分立或歇業之日起十日內,持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的證明,向市客管處辦理注銷資質證書手續。第三章營運管理第十五條(線路的變更、撤銷或暫停營運)
線路投入營運後,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撤銷線路或暫停營運。
經營者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撤銷線路或暫停營運的,必須向市客管處提出申請,由市客管處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批準的,經營者應於線路變更、撤銷或暫停營運之日的十天前在站點告示乘客。

8. 烏魯木齊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維護公共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營運安全,維護乘客和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設施建設和經營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票價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客運車輛。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站台、站牌、候車亭、專用停車場、站務用房、樞紐站及其他相關設施。第四條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環境保護、市政市容、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優先發展的原則。第六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發展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公平競爭、安全營運、方便快捷、優質服務、保護環境的原則。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八條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居住區建設以及新建、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旅遊景點和大型商業、娛樂、文化、教育、體育中心等項目時,應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專項規劃,劃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用地。第九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用地,不得侵佔或改變用途。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原則設置城市公共汽車專用道、公交港灣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第十一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第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設施應按規定設置相關標志。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三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實行特許經營。第十四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第十五條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並簽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特許經營協議》後方可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第十六條申請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經營者,應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

(三)合法有效的資信證明。第十七條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規格的客運車輛或相應的經營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專用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合理可行的經營方案;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配套的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取得相應資格的管理人員、安全人員、司乘人員;

(六)具有承擔相應責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市客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線路和配車數向經營者發放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營運證。

申請變更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和配車數的經營者,應當向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變更。第十九條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的司乘人員,應當經市客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資格證後,方可上崗。第二十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變相轉讓特許經營權。第二十一條禁止塗改、倒賣、偽造、出租、出借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客運營運證、客運服務資格證。第四章營運管理第二十二條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特許經營的范圍內進行營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核準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車型和配車數組織營運;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消毒,保持車輛整潔衛生、服務設施齊全,車輛技術、安全性能和環保指標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三)執行行業服務標准和規范;

(四)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價格;

(五)按規定設置營運標志、禁煙標志及老、幼、病、殘、孕專座;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專業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城市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資格的人員駕駛;

(八)按規定的線路行駛,不得無故拒絕載客、中途逐客(甩客)、強行拉客、滯站攬客、追車搶道;

(九)接受乘客的監督,受理並妥善處理乘客投訴。

9. 撫順市城市小公共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的城市小公共汽車管理,維護乘客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城市小公共汽車,應加強宏觀調控,堅持以國營客運部門為主,嚴格控制總量,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市行政區劃內從事經營小公共汽車業務的國營、集體和私營企業及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均須執行本辦法。第四條 撫順市城市建設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城市客運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小公共汽車業務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客運管理的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公共汽車規劃,對營運線路、車輛、站點、停車場的審批和管理;
(二)對經營者申請開業、停業和歇業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制發有關證件和標志;
(三)配合物價、稅務等部門制定收費標准、辦法和票價,制發票據;
(四)徵收管理費、價格調節基金和客運建設基金;
(五)處理乘客投訴和群眾舉報;
(六)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依照本辦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服務,保護合法經營,取締非法經營;
(七)配合公安部門做好對小公共汽車的治安和交通管理。
城建、公安、工商、交通、物價等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實施本辦法。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身著統一服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處理違章時應填寫《違章處罰通知單》。第六條 申請經營小公共汽車的單位和個人,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證明,個人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和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客運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客運管理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審查同意,領取《小公共汽車營運審批表》,確定營運線路後,方可購置車輛;
(三)憑《小公共汽車營運審批表》,分別向工商、稅務、公安、保險等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准駕證及保險等手續;
(四)僱用駕駛員須經勞動和公安部門審查批准,並簽訂僱工合同,辦理公證手續;
(五)憑上述核准證件,到客運管理部門領取《撫順市城市小公共汽車准運證》(以下簡稱《准運證》),辦理票據、服務標志,繳納營運保證金及有關費用。第七條 經營者持有的證件、票據嚴禁自行轉讓、出租、買賣、塗改和偽造。第八條 營運線路的分配,由公證部門採取公開抽簽方式決定,每年由客運管理部門統一安排一次換線。第九條 小公共汽車實行定線、定點、定車輛台數、定首末車時間的營運方式,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動。第十條 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財務制度,按章繳納有關費用,按期上報營運報表。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服務的原則,做到以下事項:
(一)以路建隊,設相應的管理人員;
(二)設一名領導和調度,負責安全和營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四)服從統一調度,完成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第十二條 個體運輸業勞動者協會應會同客運管理部門,對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組織和管理。第十三條 參加營運的小公共汽車,除須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外,還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前後標明「小公共汽車」字樣,車前臉右方標明線路號及起止站點名稱,駕駛門兩側標明小公共汽車經營單位、性質、車輛號及乘客投訴電話,車頂安裝統一式樣、標有「小公共汽車」字樣的標志燈;
(二)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按運行公里實行強制保養制度;
(三)車輛應有十三至十九個客位、六隻輪胎,車內附屬設備完好,車內明顯處設有票價表和乘客須知,車容整潔;
(四)按車輛額定定員載客,嚴禁超員營運。第十四條 駕駛員在營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各種有關營業、行車證件;
(二)佩帶有本人照片、工作單位和統一編號的服務胸卡;
(三)按審批線路運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停車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

10. 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提高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企業、從業人員、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是指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並按照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營業性小轎車。第四條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發展和管理應當遵循協調發展、統一管理、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第五條南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政機構)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公安、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有關規定對出租汽車客運行業進行管理。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的應用,提高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科學管理水平。第七條出租汽車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對經營管理和營運服務成績顯著,拾金不昧、救死扶傷、見義勇為等方面事跡突出的出租汽車企業和從業人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市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是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的自律性社團組織,負責制訂出租汽車執業規范,協調行業內部關系,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執業規范。第二章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投放、取得與使用第九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投放、收回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投放總量原則上按市區人口25-30輛/萬人的比例確定,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第十一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出讓方式主要有:
(一)招標出讓;
(二)拍賣出讓;
(三)掛牌出讓;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實施客運經營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應當於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前三十日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上發布招標、拍賣公告。第十二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受讓人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或者拍賣、掛牌成交之日起15日內繳清出租汽車經營權特許經營費,並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領取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南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證》(以下簡稱《客運經營權證》)和經營標志牌,並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手續。第十三條出租汽車經營權特許經營費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用於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場、站及相關設施建設、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業務經費。第十四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期限為10年。
本辦法實施前經營權已到期的在營出租汽車,其客運經營權實行政府定價出讓方式,車輛最長可營運至報廢為止。經營權期限屆滿的,收回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並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投放市場。第十五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受讓人應當自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客運經營權使用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運力投放市場。逾期不投放運力的,不投放部分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無償收回。第十六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轉讓。第三章出租汽車企業、駕駛員與乘客第十七條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
(三)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有不少於車輛總價值5%的流動資金;
(四)經檢驗合格的出租汽車達100輛以上,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工作
必備場所;
(五)有完善的企業章程和組織機構、配備符合要求的駕駛員、質檢、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經營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的在營出租汽車企業,其經營資格至車輛營運期屆滿止。在營出租汽車企業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對在營出租汽車進行管理。在營出租汽車少於50輛的,應當實行聯合管理或委託管理。第十九條出租汽車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租汽車必須為企業法人財產,由企業經營;
(二)建立健全車輛及駕駛員檔案,實行駕駛員亮證服務等管理制度,按規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給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營運或承包;
(四)與所聘用的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建立健全企業員工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進行法制、安全、業務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六)保證出租汽車的日營運車輛不少於本企業出租汽車的80%,不得無故停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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