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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废如何存放

发布时间:2024-04-13 01:38:12

‘壹’ 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贰’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是什么意思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的都是,危险废物除外

综合利用:比如煤渣用于铺路,废塑料用于回炉再加工,废纸外卖再造纸等

贮存:用容器储存起来放置于厂内,一般用于危险废物

处置:将固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填埋,卫生填埋,焚烧,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这里的处置并非通常所说的处理.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1.自然保护区。根据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具有衫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是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历迹二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是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是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五是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它自然区域。

2.风景名胜区。根据198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生活饮用水而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此外,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1989年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联合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分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要求和防护要求均可以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以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4.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就是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现有耕地,特别是那些优质高产田,防止耕地流失。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是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是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可见,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我国耕地的“红线”,对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应当实行严格制度予以保护。

5.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所谓“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指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性质相同、功能类似,对环境、资源、民生、科学等有重要价值的,需要对固体废物污染加以特殊控制的区域。具体哪些区域应纳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条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保护区、风肢塌并景名胜区等区域都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只有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才适用本条的规定。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地方两大类,只有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用本条规定。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也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只有后两类风景名胜区执行本条规定。但是,所有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均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考虑到上述区域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本条规定,在上述地区不得建设以下设施或场所:

1.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这里所指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谓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是指专门用于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的区域性设施、场所。本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必须建在距离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也要求填埋场不得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是目前生活垃圾处置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置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置的主要方式。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处置生活垃圾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预处理设施、垃圾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比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也不得建设在居民密集居住区、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活动的坍塌地点、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岩溶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对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的区域,本条只规定了禁止建设上述两种设施或场所。除此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并不在禁止之列。比如,生活垃圾焚烧、堆肥设施、生活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等只要满足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是允许在上述区域建设的。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不同特性等现实情况的结果。如果一律严格禁止,即使在类似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外围保护地带等区域也不允许建设所有类型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实践中恐怕很难操作,尤其是一些人多地少的省份,将很难找到合适的有关设施、场所建设地点,这也不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肆’ 环评师辅导: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规定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固防法》第21、22条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贺册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2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滚兆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注意:本条的针对的工业固废的利用;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不是环保部门。
第34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大拍租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采集者退散
注意:本条针对的不是固废本身;并且要求的是禁止“擅自关、闲、拆”不是不能,而是要经过县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核准(不是批准)。

‘伍’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主要是指本公司在生产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废钢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

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和宿舍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基建办负责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

公司仓储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

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1)各毕稿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

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放在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

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委托处理

仓储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

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前搜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手悔孝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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