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业园区的商业模式是什么它是如何运营的
几乎所有中国的工业园区都是政府拥有的。工业园区通常有两个机构,一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二是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前者是工业园区所在地域的政府派出机构,执行该区域的政府职能。工业园区有限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从事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两者都由地方政府全面控制。 工业园区的商业模式需要解释的是单纯从工业园区运营的角度来看工业园区的成本和收入状况,以判断把工业园区作为一个企业看待时,它的盈利模式和可持续性。工业园区的成本构成: 土地开发成本:该成本包括农民的动迁补偿、农民的养老补偿、农作物的补偿。 各级政府收费:该部分在土地出让时,由各级政府收取。该部分约占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70%。 基础设施费用:包括道路、各类地下管路。 日常管理费用: 财务成本:工业园区开发早期通常都从银行获得贷款,需要支付高额利息。 工业园区的收入: 土地出让金的留存部分。即客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各级政府收费后的留存部分。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税收留存。即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的税收,在扣除各级政府留存之后剩余的部分。
2. 工业用地如何进行房地产开发
目前社会上很多企业用工业性质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公开进行销售,这类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 违法改变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属非法建筑。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二. 工业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开发商法律风险
(一)交还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
2000年6月联建公司以竞标方式获得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在土地依约转让后,联建公司在开发建设中,未经国土局同意,擅自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国土局发现后要求联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联建公司对国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随后国土局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审理认为:联建公司在《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事先未经国土局同意,事后也未经国土局追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出让合同》,国土局返还联建公司缴纳的出让金,并支付联建公司的开发建设支出;联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返还土地使用权。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部分开发商的教训,开发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