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昆山街头砍人案详细情况是什么样子的
8月28日消息,28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28日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发27日晚间,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
后来,有相关图片和网络信息显示,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
当地警方通报案件进展。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⑵ 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扯蛋,人家开的是宝马,还好几个人在车上,开电动车的怎么逃?只要刘某没被砍死,而是上了宝马车,必然会开车追击电动车,那么最后于某就会被剁成肉酱!对刘某这种人,当时没被砍死,必然后面会加倍报复,或者往后找机会加倍报复,说不定,哪天于某全家被抄杀都有可能,所以,遇到这种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开整,要整,就要彻底把他整死,否则,后犯无穷!
⑶ 昆山反杀”宝马男”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之我见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发生冲突。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朝”宝马男”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宝马男”倒地。在”宝马男”起身反抗过程中,骑车人又朝”宝马男”连砍三刀。”宝马男”反身跑回宝马车时,骑车人又追砍两刀,后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此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对骑车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争论不休。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男从车上下来追打骑车人,骑车人只是防卫,几乎没有还手,"宝马男"跑回从车上拿出长刀,向骑车人臂部、腿部、头部连续挥砍五刀,骑车人也只是躲避,骑车人一直比较克制。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生命遇到严重危险时刻,是奋起反抗还是跪地求饶?
"宝马男"在继续追砍骑车人时,长刀甩到地上,宝马男仍欲抢刀行兇,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捅向宝马男,在宝马男倒地后,骑车人为防止宝马男反击,又连砍宝马男两刀,宝马男起身后仍欲反抗,骑车人又追砍宝马男一刀。对骑车人开始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太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车人夺过刀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反身往车尾方向跑动时,骑车人继续追赶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这句话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
在国外也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要提到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让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我国刑法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条第三款提到了特别防卫权,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男反身逃跑时,骑车人掌握了主动权,宝马男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骑车人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骑车人继续追砍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进一步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属于正当防卫(此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骑车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男”却突然追打骑车人,骑车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男”却不依不饶,反而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长约80cm砍刀,冲向并追砍骑车人,导致骑车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兇”,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宝马男丢失刀具后,仍然要继续捡刀伤害骑车人,毫无终止伤害的意图。
3.在此情况下,面对”宝马男”的极度暴力行为,骑车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男”的刀后,骑车人进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宝马男的继续行兇。
4.宝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难判断当时宝马男是欲逃跑还是继续拿兇器进一步反击,不排除宝马男驾车冲撞腿部已经受伤的骑车人,更不能排除宝马男再次从车上拿出刀具、枪械等兇器继续反击和施暴。
5.就当时形势而言,骑车人是一个人,而宝马男还有三四个同伙,人数上宝马男占优。且在砍人之前,宝马男多人曾经围攻过骑车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证宝马男纠集其同伙继续围攻伤害骑车人。
6.作为首先被伤害一方,当时的形势不容骑车人多想,他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而宝马男还继续往车的方向跑动,对于骑车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会继续反击,不得不继续追砍宝马男,使其彻底丧失反击能力。
7.在警察出现时,白衣骑车人还紧紧握着刀,说明他当时内心深处依旧处于恐惧和提防之中,害怕宝马男醒过来或者他的同伙反击,此时时刻没有人会考虑如何才属于正当防卫。假若,宝马男子纠集同伙继续反击,受害人可能就是骑车人。此时想的应该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自我保护的本能。
此案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使宝马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彻底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骑车人的一系列行为均未超过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确定骑车人为正当防卫,有利于匡扶正义,让受害者在面对暴力时勇于反抗,对于犯罪分子产生有效的震慑和警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是让受害者唯唯诺诺,思前恐后,束手束脚,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⑷ 昆山宝马男被砍死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事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21时35分,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不依不饶拿出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后,在砍人时,长刀落地,骑车人出于求生欲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内男子,宝马车内男子连连躲避逃窜,但骑车人无奈之下连砍数刀,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
(4)昆山宝马车里为什么放把刀扩展阅读
正当的防卫的构成条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⑸ 宝马5系车身携带工具放在哪里
宝马5系的汽车紧急工具包位于汽车后备箱底部,打开黑色按钮即可看到紧急工具包。
宝马5系汽车车辆出厂所配置的紧急工具包通常用于汽车突发故障的情况,车辆的临时维修和汽车乘车人员的安全保障作用等等的功能。宝马5系汽车配置了螺丝刀,防盗套头和紧急止血包等紧急状况下采用的救援物资。
建议在汽车内的紧急工具包中添加灭火器,可以帮助车主处理一些较小的火情处置。还可以放轮胎监测装置,用于汽车轮胎出现异常的状况,能够及时的知道轮胎的实际胎压,确保汽车的行车安全。
(5)昆山宝马车里为什么放把刀扩展阅读:
可减少汽车发生故障的日常检查如下:
有备胎的可以根据车主手册更换轮胎,及时了解车主手册,最好随身携带这样的话在紧急情况下,新手可以按手册指导一步步进行更换。
没有备胎的可以用车载充气泵打气。如果刚好没有备胎或者动手能力不好的车主,还可以在车上备一个车载充气泵。一般漏气不是很厉害情况,都可以用车载充气泵临时打打气,胎压保持在正常状态,还是可以正常行驶再开到最近的维修厂补胎。
⑹ 昆山砍人事件调查详情是什么结果
结果: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案件处置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会同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2018年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经初步调查:当天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6)昆山宝马车里为什么放把刀扩展阅读:
该案中的死者刘海龙此前曾因持刀伤人入狱。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5月刘某龙曾因寻衅滋事,在昆山市人民法院受审。
据这份编号为(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刘某龙,农民。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昆山市检察院以刘某龙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再次对其提起公诉。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刘某龙伙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某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发生纠纷,刘某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
因刘某龙曾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其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⑺ 昆山砍死纹身的宝马男的男子属于正当防卫吗
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兇,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7)昆山宝马车里为什么放把刀扩展阅读:
“昆山砍人案”案件经过: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宝马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宝马车内一名男子刘海龙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于海明,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⑻ 最近在昆山发生的事故中宝马车主持刀攻击电动车车主被其夺刀反杀,电动车车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
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警方通报:警方定性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兇”,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⑼ 昆山砍人事件龙嫂出来发声了你怎么看
理性看待,不造谣。
昆山宝马司机事件不管是什么人,无缘无故的欺负他人就是不对,更何况得饶人处且饶人,从视频上来看,先前宝马男都踢了电瓶车主好几脚了。
结果还不解恨,还要拿刀砍,已经砍了电瓶车主好几刀,要是遇到一般人就该让他砍吗,而且对方很有可能会危及自己的性命,我想此时,电瓶车主,做出任何来,都是合情合理的。
是个正常人,在生命受到危险之时,就该做出本能的自卫反应。
那宝马男,气焰嚣张,完全一副不把人当回事的模样,要知道现在都什么年代了,他居然随车带刀,看人不爽就要砍人,天下哪有此般道理。
可见,宝马男,拿刀看电瓶车主,已经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害了。
热闹的大街上,众目睽睽之下,抜刀砍人,可见其平时骄横跋扈惯了,一言不合就动刀,完全置法律不顾,恣意妄为。不料空有一身花架子,砍人不成反遭反杀,画风突变,剧情跌宕,上一秒还为单车哥提心吊胆,下一秒就逆转。
开宝马,搂美女,随车携带管制刀具,一点矛盾,就抜刀相向,此等劣行,并非一日之寒。此人不死,不知还要祸害多少人,还有多少人在他的凌威之下忍辱负重。自作孽,不可活。
⑽ 昆山街头砍人案为何引发广泛关注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获悉该案后,昆山市检察院连夜提前介入。经初步调查: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引发热议,宝马男手持长刀砍人,骑车人在躲避过程中捡起掉落的长刀反击,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人追砍宝马男并致其死亡是防卫过当。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周律师认为,如果仅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周律师表示,视频中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虽然视频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周律师表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骑车男子并非蓄意作案,兇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这些会在法院开庭量刑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