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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拆除工業企業

發布時間:2024-03-26 07:55:38

『壹』 拆遷工業用地的企業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1、土地使用權補償,按照佔用的性質和使用年限等來算出區域補償價;2、廠房重置成新價,原臘碧則上也應該按照建築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標准來計算;3、停產停業損失費,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違約的損失、財務成本等;4、裝修附屬物按照重置費計算;5、機器,不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跟房屋一樣要有重置成新價,可移動的機器設備補償的是搬遷費;6、搬遷費用,就是可移動的所有附屬設施設備等要給予的搬遷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純氏;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輪褲舉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貳』 工業用地企業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法律分析:1、對企業不能搬遷的建築物和地上附屬物拆遷給予補償;

2、對企業因停產停業而遭受的損失給予補償;

3、對企業搬遷、材料運輸和包裝等費用給予補償;

4、根據拆遷政策給予獎勵;

5、對企業因搬遷而解僱職工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叄』 正定縣鼓勵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 補償方案出台

鳳凰網房產獲悉,近日,正定縣政府網站發布了《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實施意見》,《意見》提出,鼓勵科技工業園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升級。符合退城條件的企業進行退城搬遷改造,盡快向工業園區聚集,優化產業布局,對於原址土地可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縣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企業,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對企業進行補償。

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實施意見

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優化城市空間布局,促進城市工業與城市發展相協調,與居民生活相適應,參照《石家莊主城區污染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的實施意見》(石政規〔2018〕1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政策支持、協調聯動,加快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步伐,特製定本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須符合正定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遵守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產業關聯、協同發展的要求,向縣域內園區布局轉移。

(二)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強化財稅、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積極引導企業退城搬遷改造。企業作為退城改造主體,在資金籌集、項目實施、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方面主動發力,積極而為,按計劃完成退城搬遷改造。

(三)統籌協調,穩妥實施。處理好城市環境與經濟發展、布局調整與企業意願的關系,解決好職工安置、債務處置等問題,把握好工作節奏和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做到企業有序退城,產業有序轉移,職工妥善安置,社會和諧穩定。

(四)嚴格標准,綜合施策。強化環保、能耗、水耗、技術、質量、安全等標准約束,引導約束性資源向綠色、低碳、高端產業合理化流動,鼓勵探索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促進工業企業退城。

(五)轉型升級,多元發展。鼓勵企業通過退城改造實現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管理創新,帶動裝備升級、產品上檔、節能環保上水平,延伸產業鏈、發展上下游產業,實現集約集聚發展。

(六)創新機制,激發活力。發揮企業主體作用,鼓勵退城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實現投資多元化,創新企業體制機制,增強加快發展內生動力,謀求企業更大發展。

二、主要任務

支持城區范圍內(含科技工業園)符合退城條件的企業進行退城搬遷改造,盡快向工業園區聚集,優化產業布局,進一步消減城區工業排放,促進城市環境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對於原址土地可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縣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企業,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對企業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含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等,不再另行計提基金(如遇極特殊情況,基金總額超過總價款40%,超過部分從企業補償中扣除)。

退城企業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又涉及租占集體建設用地的,對2009年以前租占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出讓條件的,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徵收後掛牌出讓,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50%對企業進行補償。

不涉及土地出讓的退城企業,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的,只對其地上建(構)築物及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上浮30%予以補償。

(二)鼓勵科技工業園企業退城搬遷、改造升級。正常生產經營企業實施退城改造,按照批準的退城計劃完成退城,並按約定騰退交付土地的,由領導小組根據其近三年總體社會貢獻大小,分級分檔、一企一策,分別按照土地出讓總價款的60%、55%、50%、45%對企業進行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等補償費用,不再另行計提基金)。

社會貢獻極低及未投產企業實施退城改造,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現基準地價標准上浮20%予以補償,對其地上建(構)築物及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按評估價格上浮30%予以補償。

科技工業園區道路、綠地等公益用地,企業在建廠征地時已出資代征,企業退城進行土地招拍掛時不包含園區道路、綠地等公益用地,其征地補償款由縣財政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列支。

企業應在按計劃完成退城之前上報退城改造方案,申請退城政策,在領導小組批准改造方案後,及時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土地收儲協議並按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減少企業補償總額的10%;延期兩年以上交付土地的,減少企業補償總額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不再享受本意見確定的退城改造補償政策。

(三)落實企業搬遷稅收優惠政策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關於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相關政策,積極爭取省、市財政設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工業轉型升級、中小企業發展等相關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退城改造。

(四)優先保障用地需求。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項目優先申報列入省、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用足用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年度土地指標向退城改造項目傾斜,優先安排土地指標。

(五)盤活土地資源。退城企業場地在開發利用前,相關責任主體應當進行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經調查評估屬於污染地塊的,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治理修復。

(六)妥善安置退城企業職工。切實做好搬遷、轉型和關閉企業的職工穩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實企業人員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各項政策。

(七)資金撥付方式。退城企業按照領導小組批準的退城改造計劃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簽訂土地收儲協議,土地出讓後,結合企業土地騰退交付情況,撥付企業補償資金。

(八)退城企業抵押不動產的注銷抵押方式。1、企業能夠以其他不動產置換原銀行抵押貸款的,應積極進行置換,注銷原不動產的抵押登記。2、企業不能以其他不動產置換原抵押貸款的,在徵得債權銀行同意後,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換或將抵押貸款轉為信用擔保貸款,注銷不動產抵押登記。3、既不能處置抵押貸款又沒有新抵押物或擔保人的,在徵得債權銀行同意後,注銷不動產抵押登記。已抵押的不動產可先行出讓,用出讓價款優先償還債務。企業取得新址不動產證後,重新辦理抵押貸款手續。

(九)建立協調機制。領導小組對企業退城改造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召開協調會議,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主動服務,促進企業退城。退城企業要落實退城方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利用退城改造實現轉型升級,提高企業競爭力,實現按時、合法、平穩退城。

(十)加強督導監督。縣紀委監委對有關單位服務企業情況進行督辦問效;縣審計局、縣財政局要加強對退城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

四、方案報批及搬遷補償程序

1、擬退城企業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編制退城改造方案。

2、退城企業的退城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程序。

3、企業退城改造方案由縣退城辦提請領導小組審定。

4、企業退城改造方案審定後,縣退城辦按企業退城進度編制年度退城計劃,並按期組織實施。

5、土地出讓後,由財政局和退城辦核算退城企業補償資金數額,報領導小組批准後,按程序撥付退城企業。

五、組織領導

成立正定縣城區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縣長擔任,副組長由相關縣領導擔任,科工局、發改局、行政審批局、財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審計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水利局、稅務局、供電公司、正定鎮等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工局,退城辦主任由科工局局長兼任。縣財政按年度安排縣退城辦專項工作經費。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審定年度退城計劃,確定退城企業名單;審定企業退城方案,研究決定企業退城政策;協調解決企業退城重大問題。

縣退城辦主要職責:編制年度退城計劃,提出退城企業建議名單;研究退城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業意見;組織評審企業退城方案,向領導小組提交評審報告;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協調解決企業退城具體問題。

六、保障機制

建立協調機制,領導小組對企業退城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召開協調會議,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主動服務,促進企業按要求退城。

(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退城企業退城期間安全生產工作。

(二)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督導退城企業環境監管和污染治理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企業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監管,指導企業安全關停、拆除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對退城辦提交的相關企業關停後資產評估情況進行審核,組織拍賣變現,及時撥付退城補償資金。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退城企業職工安置政策指導等工作。

(六)相關鄉(鎮)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做好退城企業的信訪穩定等工作,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搞好退城企業土地收儲。

七、其它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見印發前已按照正政辦〔2018〕110號文件批准退城方案和退城政策的企業,繼續按原政策執行。

(二)經縣政府批准,其他符合退城搬遷改造條件的工業企業,參照本意見執行。

(三)本意見由縣退城辦負責解釋。執行過程中根據國家政策和市場變化,適時出台補充意見。

『肆』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工業廠房拆遷標准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武政發[2005]55號)
武政發[2005]55號
關於印發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各辦局(公司)行,區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徵用土地過程中房屋拆遷補償及附屬設施補償和統一安置行為,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拆遷人和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及地上附屬物補償管理辦法》(常政發[2004]183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補償,是指對被徵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遷及其附屬設施所作的補償;本辦法所稱的統一安置,是指征地拆遷人以公寓房形式統一對被征地拆遷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條 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征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鎮(開發區)及區規劃、建設、勞動、物價、審計、財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配合工作,保證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妨礙征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 征地拆遷人和被征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六條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准;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准;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准。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准;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所在鎮、村予以確認,確認後送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 征地拆遷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安置;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安置,應當按照臨時建築的使用年限結合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臨時建築在批准手續中已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不予補償。
第二章 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八條 拆遷住宅房,城市規劃區內應採用統一安置或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城市規劃區外可採用統一安置、統一復建、自拆自建和貨幣化安置的形式進行安置。
第九條 房屋拆遷根據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重置成新價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房屋結構、使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和房屋成新評定對照表,進行評估後確定(見附件1、附件2)。
第十條 採用統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價×房屋建築面積×110%
採用統一復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遷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房屋建築面積×100%
第十一條 征地拆遷涉及房屋附屬設施(包括裝修)補償的,根據征地補償調查登記中實際登記的情況,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進行評估後確定,具體標准附後(見附件3)。對於不合格裝修和劣質材料裝修,由評估機構嚴格控制補償標准,按質論價。
征地拆遷涉及個體工商戶、家庭作坊、織機等機械設備搬遷損失,按規定作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對象為:
(一)戶口在拆遷范圍內,有房屋所有權證,並在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常住人員以及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的人員;
(二)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包括義務兵和未在異地安家落戶的志願兵)及配偶。原戶口在拆遷范圍內的現役軍官,並有房屋所有權證,如其配偶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隨軍的,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
(三)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人員中,原有常住戶口的在讀大中專院校學生(含畢業後待分配期內)或畢業後待業在家,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
(四)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戶口在本區工作單位,其他地方無住房,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實際居住是指征地拆遷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遷人夫妻,一方在拆遷范圍、戶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遷人房屋家庭成員中,在征地拆遷公告後出生、婚姻、復退轉軍人等已報進戶口的人員;
(七)原有常住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的人員;
(八)小城鎮建設試點中因戶籍制度改革就地農轉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實政策就地農轉非、土地徵用就地農轉非及整體撤組轉居且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
(九)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女兒,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並參與被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可列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復安置。
第十三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的照顧對象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齡青年(達到法定婚齡尚未結婚的人員,男22周歲、女2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未婚)照顧條件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只能按照顧人口壹人計算;計劃外生育的大齡青年不增加照顧人口;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的增加照顧人口壹人;過渡期限內達到大齡青年並結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遷范圍內並有房屋所有權證,但無人居住的走空戶,可按照顧人口貳人計算,被拆遷房屋實際面積小於 80平方米的,實際面積部分按成本價執行,超出實際面積部分按市場價執行。被征地拆遷人只能購買房屋不得領取貨幣化安置補貼;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遷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兩人正常安置的情況下可增加照顧人口壹人,如過渡期內嬰兒出生並報進戶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況下因本人原因延長過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遷人系單身(鰥、寡、孤、獨)且只能單獨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礎上增加照顧人口壹人;
(五)原經有關部門或單位批准,在拆遷范圍內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過購買在拆遷范圍內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無住宅的居民戶,其常住的家庭成員可列為照顧人口。但照顧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其原住宅的建築面積,超過部分按市場價執行。
第十四條 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顧對象的人員為:
(一)租住、借住拆遷范圍內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學等原因,常住戶口報在拆遷范圍內的;
(三)已享受過國家住房補貼的人員;
(四)被征地拆遷人家庭成員中已婚嫁的女兒(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除外),雖戶口在拆遷范圍內,但不參與拆遷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
(五)再婚後戶口雖未遷出拆遷范圍,但實際隨男方生活的;
(六)戶口雖在拆遷范圍內,但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空掛戶;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死亡的;
(九)不論戶口是否在拆遷范圍內,在拆遷范圍內的房產已轉讓、贈與他人的;
(十)在本區已按規定實行拆遷安置的人員,其他住宅拆遷時,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規定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被征地拆遷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遷的,予以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不予安置;對於拆遷部分主房後剩餘主房的宅基地面積達不到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按比例安置;對只拆遷輔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線型工程拆遷,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則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如需預先安置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後,由組、村、鎮(開發區)簽署意見,經區土管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批後,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區規劃部門確定的安置小區安置,並拆除舊房。
第十六條 被征地拆遷人安置房的建築面積,根據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的人數按每人 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戶型根據安置面積和照顧面積之和與安置公寓房具體戶型建築面積最接近的原則確定。
房屋的具體分配方案和層次差價,由征地拆遷人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應安置建築面積內的公寓房價格,按安置房建安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照顧建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按照最接近原則實際安置的公寓房建築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加樓層差價結算;由於被征地拆遷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積,增加部分按市場價結算。(見附件4)
第十八條 征地拆遷貨幣化安置是指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方式,貨幣化安置以被拆遷人的應安置人口和照顧人口為基礎。
應安置面積的貨幣化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建安價之間的差價;照顧面積的貨幣安置補貼標准為:安置區域內安置房定銷價與被征地拆遷人應承擔的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第十九條 安置房建安價、安置房成本價、安置房定銷價、安置房市場價由區物價部門會同建設、國土等部門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擅自將住宅房改為非住宅房的,或者將住宅房出租(借)給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遷時仍按住宅房補償。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遷人對租(借)用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除房屋閣樓的補償,按閣樓高度分別折算成建築面積(前後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計算:
高度在 1米以下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25%計算;
高度在 1米至 1.4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50%計算;
高度在 1.50米至 1.7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75%計算;
高度在 1.80米至 2.19米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90%計算;
高度在 2.2米以上的,按閣樓平面面積的100%計算;
臨時閣樓、浮閣及征地調查後搭建的閣樓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拆遷住宅房,對需要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准為每平方米每月補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遷人採取自拆自建、統一復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12個月計算。
(三)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公寓房統一安置,被征地拆遷人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限按被征地拆遷人騰空讓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實際交付之日止計算。被征地拆遷人自行過渡期不滿18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實際過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結算,另增加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因征地拆遷人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對自行過渡的被征地拆遷人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結算; 被拆遷人部分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18個月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積÷應安置面積×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實際延期的天數×0.2元計算。
(四)征地拆遷人對被征地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貨幣化安置或提供周轉房進行過渡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的發放需根據安置房的交付情況並經區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後按不超過三個月預發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有關獎勵及補助費用
(一)簽字獎勵費: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協議的,第1-2天簽字獎勵3000元/戶;第3-4天簽字獎勵2000元/戶;第5-6天簽字獎勵1000元/戶;超過規定時間無簽字獎勵費。
(二)搬家補助費:住宅戶按每戶500元給予補貼,需過渡的,按兩次結算。
(三)農具補貼費: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遷的傢具、農具等,每戶補助500元。
(四)騰空讓房獎勵費:對在規定時間(15天)內騰空讓房並交出被拆遷房屋鑰匙的被征地拆遷人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准為:
1、在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30元/m2給予獎勵;
2、在6-10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20元/m2給予獎勵;
3、在11-15天內騰空讓房驗收合格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建築面積10元/m2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征地拆遷人或接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應嚴格把關,核實被征地拆遷人家庭的居住狀況,並將被征地拆遷人的住房情況、實際居住狀況、拆除面積、安置面積、拆遷補償評估報告等情況,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並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報區督查組復核後,無異議的才能實施補償安置。
第三章 非住宅房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除集體公益事業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和企業非生產用房後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需要復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積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後,不需搬遷設備的,不補償設備搬遷費;需搬遷的,其設備的拆除、搬遷、安裝等費用,按被拆除生產用房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5%給予補償(見附件5)。被拆遷企業的具體安置辦法另見附件6。
第二十七條 拆除企業生產用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按生產用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騰空讓房的,按實際停工停產需待業的職工人數每人每月700元計算,予以兩個月的獎勵,逾期不作獎勵。職工人數按企業與在職在崗職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上年末報稅務部門核定的人數來確定。在實施征地拆遷前已停工停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征地拆遷人或受委託的拆遷實施單位在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前必須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附屬物評估報告、停工停產、搬遷費用等補償情況報區拆遷督查組審計,經審計後再與被拆遷企業簽訂拆遷協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被征地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虛作假、以欺騙手段獲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款的,予以追回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被征地拆遷人辱罵、毆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阻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負責實施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之拆遷安置具體事項另行發文補充。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1: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4: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房屋拆遷統一復建房建安價.doc
附件2:常州市武進區房屋結構、耐用年限、年折舊率對照表.doc 附件5:常州市武進區征地工業廠房拆遷重置價格標准.doc
附件3:常州市武進區征地拆遷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標准.doc 附件6: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doc
附件6: 武進區被拆遷企業安置辦法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工業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武進城市化進程,切實維護被拆遷企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全區被拆遷企業安置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的實施意見》(武政發[2005]49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特製訂本辦法:
一、在本區范圍內的被拆遷企業,經區經貿、發改、規劃、國土、工商、環保等部門預審後,根據被拆遷企業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實行異地安置、貨幣安置或標准廠房安置。鼓勵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二、異地安置:需異地安置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銷售額達1000萬元的,安置10畝工業用地,超過部分每200萬元增加1畝用地。異地安置面積不超過原合法用地面積。
三、貨幣安置: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實行貨幣安置。
四、標准廠房安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環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區范圍內的開票銷售額不足1000萬元的被拆遷企業和原合法用地10畝以下的被拆遷企業,可採用產權調換、購買或租賃標准廠房的形式進行安置。
五、被拆遷企業退出地塊的補償價格,由區國土、審計部門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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