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朱玉娥的履歷
1974.08 ——1977.01,海南行政區儋縣南豐公社武教大隊知青;
1977.01 ——1979.10,海南行政區儋縣長坡糖廠工人;
1979.10—— 1984.10,海南行政區儋縣財政局行政股辦事員;
1984.10—— 1986.11,海南行政區儋縣財政局行政股副股長;
1986.11 ——1989.01,海南省儋縣財政局行政股股長;
1989.01—— 1989.12,海南省儋縣財政局綜合股股長;
1989.12 ——1993.06,海南省儋縣財政局行財股股長;
1993.06 ——1994.12,海南省儋州市財政局副局長;
1994.12—— 1998.06,海南省儋州市財政稅務局副局長(1993.08— 1996.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大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 – 1997.12在海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8.06——2003.03,海南省儋州市地稅局局長、黨組書記(1998.05—1999.12在中央民族大學民族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2001年5月晉升副處級);
2003.03——2007.01,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副市長;
2007.01——2008.11,海南省儋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
2008.11——2008.12,海南省儋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木棠鎮黨委書記(2006.08—200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法律專業學習);
2008.12——2009.07,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木棠鎮黨委書記,木棠工業園區工委書記;
2009.07——2010.06,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木棠鎮黨委書記,木棠工業園區工委書記,兼任木棠工業園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
2010.06——2010.09,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木棠工業園區工委書記,兼木棠工業園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
2010.09——2011.03,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
2011.03——2011.10,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正處級)、黨組成員,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
2011.10——2015.07,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市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2011年10月晉升副廳級);
海南省第五次黨代會代表,二屆、三屆海南省人大代表,九屆、十屆、十一屆儋州市委委員。
B.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開發區為什麼開發沒補償金
客場艱難取勝
- 抑制公司訴中國公司解釋,投資金錢糾紛道
歷時近6年,一審判決後,兩次再審,2宗上訴或抗議,並發回重審後,被告華路,法人資格注銷,注銷,行政復議,並確認其訴訟資格,原告在該公司終於贏得了200萬元投資基金訴訟的抑制。
一,抑制企業的訴訟紀念品。
1,1998年3月,本公司的抑制中級人民法院的海南華路公司(附件一),中國中鐵公司提起反訴(附件二)。
2,1998 8月,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附件三)判斷:①合同。 ②中國道路公司在抑制公司863680元返回。
3,1998 11月,該公司並沒有遏制上訴,判決生效後,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四)。
4,1999年6月,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9)海中國建字第2號駁回再審申請(附件五)公司的通知抑制。
5,1999年6月,公司繼續抑制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六,七)。
6,2000年5月,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瓊最高法院民申字第154號「民事裁定書」(附件八)指令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7,2000年12月,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海南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附件九)。
8,2000年12月,中國公路儋州市工商局的情況下被取消清算。
9,2001年1月,該公司拒絕接受抑制,但上訴,但判決生效後,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投訴前五。
11月10,200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瓊最高法院民申字第47號「駁回再審申請的通知」,公司在抑制(附件X)駁回了申訴。
11,2001年12月,該公司仍拒絕接受抑制,省檢察院申訴投訴的第一個五年。
12,2002 2月4日,省檢察院瓊查獲中國反字[2002] 11「民事抗訴書」(附件XI),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提起抗訴。
13,2002 2009年2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瓊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提審案件,中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0),然後在年初海南中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執行(附件XII)。
14,2002抑制公司的抱怨後,在2009年6月,儋州市工商局該公司的注銷中國路,決定恢復中國鐵路公司(附件十三)。
15,2002 6月28日,法定代表人陳樺路,有自己的名稱,申請行政復議儋州市人民政府,請求儋州市工業和工商局的決定,恢復華路(附件14)。
16,2002 10月18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期間向華路公司注銷,登記和行政復議恢復的理由作出(2002)瓊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附件15),裁定中止案件審理過程中。
17,2003 2009年7月1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瓊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原來的決定,15日和2的第三屆「民事判決書」,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附件XVI)。
18,2003 12月12日,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3)重新海南中國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最後的判決有利於抑制公司(附件XVII)。公司返回華道法令抑制公司1926680元投資基金和利息,費用,由中國路橋公司60640元。歷時近六年的馬拉松訴訟,暫時告一段落。由於中國鐵路公司拒絕接收法律文書交付下落不明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已經宣布,此案將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舉行的上訴已過期。中國路橋公司如不上訴判決生效。
二,投訴和反訴
1,簽了字。
1993年5月10日,該公司與中國鐵路抑制簽訂的「聯營協議」,共同開發中國的道,府花園項目,合作期限23個月,中國道路回轉開發公司出儋州美國區36畝土地,抑制所有的建築公司出資金,合作建設36棟別墅。
1993年4月8,雙方簽署了一份聯營協議,儋州華魯共管項目。出於某種原因,沒有履行協議。
1993年4月13日,雙方簽署了一間聯營公司儋州市木棠開發區80畝土地的「合作協議」的副本。雙方同意,該公司投資600萬華路,在抑制公司投資2萬元,購買了80英畝的土地。分別後,1994年4月10日1996年4月12日分別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
2,投訴。
4月13日1993年投資200萬的「合作協議」項下本公司的抑制,中國路橋公司也有73320元,因此要求華路公司1926680元投資回報及利息。這是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但該公司的反訴華路,再次變得復雜。
3,反訴。 1月10日,1993年和1993年4月13日
華道公司根據兩份協議,提出反訴,要求退還的抑制公司支付公司的8332元抑制。原因是,根據兩份合同,抑制公司支付華路公司4025000元,而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在抑制公司共支付了的4033320元,支付8332元,抑制這部分應退還這家公司。
抑制下對本公司1993年4月13日投資200萬元合同索賠,反訴路華公司說,200萬是抑制本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的第一個副本「結盟協定書「投資,是不是基於1993年4月13日的3份」合作協議「的投入。據「聯營協議」,其中2億美元的投資中的第一個副本,其中只有80萬美元的「合作協議」的前三部分。
在抑制公司認為,根據第1,3協議,公司有可能在抑制投資200萬元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在抑制投資公司的,不要將兩者混淆。抑制本公司根據第1節的「關聯協議」投資2000萬元,,把360,000土方工程部分,72,000元和10,000元的土地平整付款計劃費,共計2442000元。中國之路,該公司在3月31日,1993年4月1日分別在抑制80,000 3,080,000合計3,160,000元支付的土地,其中200萬是投資資金返回返回4420萬土方工程,土地平整及規劃費,71.8萬元在抑制罰款及損害公司應付的,因為中國的鐵路公司違反這個項目轉讓。華道在抑制公司支付了316萬元,採取的第一個副本「聯營協議」的權利和義務,與前三部分的「合作協議」,根本就無所謂。
4,判決。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說:「1993年1月10日,中國鐵路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該公司簽訂土地出讓相關的土地開發實踐稱為」聯營協議「違反抑製法律規定,系無效合同,同年4月13日,中國路橋公司和抑制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公司同意合作,在抑制中國和20英畝的土地,並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雙方已同意租賃獲得一個固定的利潤,實際上是名為聯營公司實際借款,違反國家的金融法規,應被認可的協議是無效的。各方根據的無效合同支付另一方收到應該各是根據各方的證據顯示,該公司共收到應退回華路抑制公司4097000元,凈回籠3233320元超過8636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一款退回條七,第46條,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合同糾紛相關聯的某些問題」,第4.2條的規定,判決是如下:(一),儋州,海南華道住宅發展和建設公司在海南抑制房地產實業公司在1993年1月10日簽訂的「聯營協議」,同年4月13日,簽署了「合作協議」和兩份補充協議無效。(二),儋州市,海南華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返回海南抑制房地產實業公司上述款項863680元華路有限責任公司本判決生效日期十天內逾期履行,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績效工資利息的債務。「
[評論]
1,反訴是什麼?反駁是什麼?之後,遇到控方反駁,或者在相同的時間,然後提起反訴的反駁?應該如何提起反訴?這是每個當事人必須是問題,但在訴訟實踐中,往往錯誤的問題。
反駁減少甚至駁回發揮作用的其他權利要求,另一方必須抱怨,只能反駁。但不能起到反駁仲裁請求提出了一個新的角色,在對方的要求,提出的新的要求,只有通過反訴。
反訴是一種被動的投訴,原告提交的前提下,投訴後,才被動的,是建立在被告提出投訴。因此,反訴,上訴必須綁定不能進行自由和無條件。根據現行法律,由三個條件:一是提出反訴,投訴必須反對,這一呼籲的范圍之外,檢察機關只能,你不能提起反訴。第二,法院必須先辯論終結前的聽證會。第三,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2,在目前的情況下,公司反訴華路的誤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反訴。
首先,中國鐵路公司反訴抑制擬設公司沒有提出上訴。該公司總部設在鎮壓1993年4月13日的「合作協議」,雙方提出的投訴,中國鐵路公司提出反訴,僅此協議,雙方不能牽連進來的「聯營協議」,1993年1月10日。如果華路公司認為,該公司違反了雙方在1993年1月10日的「聯營協議」應被檢控的抑制,而不是在本案中提起反訴,本協議。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和(2000)海南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再次確定華路公司已提起這兩個協議的反訴,明顯錯誤。正因為兩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瓊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2003)重新海南中國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改判。
其次,中國鐵路公司沒有在法定期限,即在年底前的第一法庭辯論提出的法律不能成立。
三,中國鐵路有誤解的主題反訴。路華公司認為,主題是8332元反訴,事實是,其反訴應根據首份協議稱為多付了100多萬的索賠標的。省檢察院在其「民事抗訴書」,在這個問題上是正確的,詳細的論述,這里不再重復。
四,中國鐵路公司擁有超過反訴限制,損失贏得的權利。對當事人的訴訟時效已過期,損失是什麼樣的權利,學術爭議。有人說,程序性權利的損失是,提起訴訟的權利,你可以不起訴。兩人說的實質權利的損失,那就是能夠起訴,但贏不了。通說認為,不管是什麼的權利的訴訟時效已過期,損失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華路公司根據1993年1月10日「聯營協議」的反訴,但沒有證明它一直主張該公司支付100多萬的付款證據,因此,反訴時間的推移,沒有抑制不再受法律保護。
三,再審,上訴和抗議的鎮壓
針對該公司的判決,令人驚訝的是,該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的遏制上訴,但等待判決生效後,仍然是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重審。筆者帶著疑問,記者采訪了抑制胡某公司副總裁。 「與律師協商後,我們認為一審程序違法。」 「程序違法的行為呢?」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問題上,一共有四大誤區:第一,中國陸的反訴不提交前收盤在法庭辯論。第二,有沒有提出上訴提出其三,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超越反訴。四,反訴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受法律保護。 「非法程序與貴公司在上訴中有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程序違法的上訴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二審法院改判不直接如此,但浪費了時間,也可直接向法院一審莫再審。 「
1998年11月在本公司的海南中級人民的法院再審的抑制,1999年6月28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駁回公司的再審抑制應用。海南中級人民院說:」研究結果表明,在審查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判決是正確的。儋州貴公司的中國之路住宅開發建設公司1993年1月10日簽訂的「聯營協議」和1993年4月13日簽署的「合作協議」無效和作廢,但原來會聽到兩起訴訟的原則,根據合同無效,判決相互返還財產,遵守法律。投訴的情況下,貴公司站不住腳的,原判決應予維持。 「
在抑制公司拒絕接受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繼續申請再審。公司的在抑制一個結果再審申請,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申請再審。海南中級人民堅持申請再審。基於同樣的原因再審的第一次應用,壓制公司有尚未提出上訴,但判決生效後,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提出上訴。本上訴的結果是,的抑制了公司的省更高的法院。抑制公司仍然拒絕接受省檢察院的上訴,申請省檢察院抗議。省檢察院接受,案件的海南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提出抗訴
省檢察院「民事抗訴書」認為:「再審判決,但不限於限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再審抑制公司的反訴主張中國鐵路公司多繳1078000元中國鐵路是不願履行「聯合協議」的違約賠償,而中國鐵路第一的實例斷言多繳是由於疏忽,該公司是一家再審,中國鐵路公司辯稱抑制不當得利;它應該是在抑制公司要求,該公司使用,因為一筆貸款公司多繳的資金1078000元性質有沒有其他的證據來證明,所以它應該只認定為中國鐵路公司支付疏忽本公司所收購公司的鎮壓,抑制不當得利是1.078萬億元,中國路橋公司有權要求退款,但華路公司,以抑制本公司須支付年後的追索權或索償,即1995年4月1日之前,否則,即超過訴訟時效,而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時效內抑制公司要求退款或抵消的事實,有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錢被證實,因此,中國路橋公司在1998年7月時,其倡導者的情況下,聽證會反訴要求抑制欠的錢,公司的債務已經超過了「民法通則」第135條限制由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持。二,華路再審法院的反訴請求的審查范圍擴大,以支持其反訴的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外。華魯的反訴法令返回付款抑制公司收到8332餘元,中國海南中級人民的法院道公司以支付相應的法律費用343元依法,反訴要求是,以抵消應注意到上訴請求這種情況下,反訴審查的「關聯協議」涉及的主題為3,160,000萬元,該協議中的表現,華魯金公司抑制抑制2082000元,中國路橋公司的公司達316萬元返回,所以,中華路協議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抑制公司支付1078000元。中華路案反訴,要求法院如果公司信貸和債務,其在抑制該公司的協議中的「關聯協議」享有1078000元抑制公司的債務來抵消鐵路公司訴中國欠下的債到1941680元,中國路橋公司應要求法院應1078000元,其法律費用應百萬元。然而,反訴,中國陸公司只要求法院判令抑制公司返回8332元,它只是支付訴訟費用343元,一審法院只應審查「關聯協議」部分的內容一審法院審查「關聯協議」全文,並抑制該公司的協議,在支持中國鐵路公司享有債權,並要求該公司在「合作協議」,在中國陸抑制1078000元享受公司聲稱1941680元,最後判令華路公司購買土地的公司錢還給抑制863680元,顯著擴大了范圍,審查反訴,反訴請求外界的支持,聲稱關於不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典忽略的基本原則,是沒有法律依據。三,再審法院的失敗將每個雙方的過錯程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損害錯誤。 「關聯協議」,「合作協議」,因為它已經無效,應該在各自的資產報酬,此外,根據該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程度的故障。本案中,再審法院是不是雙方的過錯,也不判令華路公司在抑制公司資金達5年的佔領造成的利息賠償損失,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第61條第1款規定,法律上的錯誤。 「
[評論]兩者有相同點,也有質的區別,他們的相同點是:(1)必須在後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1,再審和上訴。開始(2)考慮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命令錯誤。(3)必須是審判或人民法院。(4)申請再審,上訴期限,也沒有停止的判斷或秩序的執行。所不同的是:(一)應符合法定的再審立案條件,符合條件的法律後果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再審。投訴,也沒有法律的約束,只要各方判斷,裁定有錯誤,你可以問(2)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判決或命令生效後兩年內,投訴人沒有這個限制。
「民法通則」第1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重審五例:(一)有新的證據來推翻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的主要事實證據不足。( 3)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4)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命令。(5)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賄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BR / 2,原審法院各方還可以被製成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實踐中,實踐中,通常由人民法院再審的有效判斷,拒絕接受前一個人民的法院對申請再審的結果再審向上。案例是這樣的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實例有效判斷抑制公司第一至海南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法院,法院駁回的海南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再審後
3,與在海南中級人民的法院作出的判決就是為什麼(1998)海南民二初字第15,「民事判決」,在抑制公司可以申請再審判決,並抑制公司海南高等教育的人法院發回重審,由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重新海南中國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對,你不能申請再審,只有投訴的司法解釋說,「這是由於最高法院若干問題「第207條的規定,根據該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此案後,維持原判,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情況下第一時間的海南中級人民的法院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案件後,審判監督程序是沒有必要的程序,在每一種情況下,也不是一般的程序,例如第一,二審程序,但司法例如第一,二審的補救程序以外的程序,不增加審判特殊的計劃水平。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再審判決維持原判,根據判決的司法解釋對再審堅持,只有上訴或申訴,可以申請再審。
4,和再審區別呼籲區分審判實踐中往往不注意,造成誤解,在這種情況下,有這樣的情況。抑制第一公司向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院申請再審,而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駁回了公司的通知抑制,但用長期的呼籲,顯然是混淆概念。抑制公司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再審判決,他上訴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在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為了抑制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應被駁回的理由申請再審,顯然是混淆概念。正是因為公司知道,有抑制民事程序部分207最高法院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該公司的省高等教育人民的法院抑制的投訴,而不是申請再審,它看起來像在玩文字游戲,但在現實中是在嚴格遵守現有的法律進行審判抑制監督程序法,抑制了公司在這種情況下,不申請再審,但只要生效的判決,裁定反對,但他們可以提出上訴。
5,抗議活動是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實施的審判作為一種形式的抗議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最大的區別是,檢方抗訴,審判機關必須再審,同時使中央行政執行原判決的執行裁決。抗議起訴案件,當事人申請申請再審的情況下,除了「新的證據」的情況下,另4例是一樣的,它應該指出的是對等的司法起訴,不能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抗議必須通過其優越的檢察官抗議,在目前情況下,是由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的情況下,海南省檢察院抗議這個決定,而是由海南省檢察院抗議。
C.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序坊井的歷史文化
摘要 解放初期,屬儋縣第四區(區公所駐地光村)。
D. 木棠是在哪個市縣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位於儋州市北部,北面瀕臨北部灣,海岸線曲折,長24公里。鎮區距市政府所在地那大鎮42公里,距洋浦經濟開發區18公里。土地面積172平方公里,轄25個村委會、208個自然村、228個村民小組,全鎮人口6.4萬,民族以漢族為主。
E.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的籍貫是什麼呢
我不知道你問的是什麼意思。
但是(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是一個地方名字。
這個(籍貫)指的是:祖居或個人出生的地方,也就是祖父的戶口所在地。更清楚點就是你的家鄉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這個也可以說是籍貫了。
如果你是(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某個村的。你可以在後面加上你的村名字。
明白了嗎?
F. 海南省儋州市有幾個鎮哪裡經濟最繁榮
消費與地產與服務業是那大、肉雞養殖,木棠是新興的工業園,八一是橡膠產地和水泥產地,漁業發達白馬井、木材加工十七個鄉鎮,西聯是橡膠產地,中和為古城鎮主要為集市貿易,長坡為蔬菜和糖業,製造冶煉港口貨運是洋浦
G. 儋州上興木業有限公司怎麼樣
儋州上興木業有限公司是2013-05-08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海南省儋州市木棠工業園區C-J-52(02)。
儋州上興木業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69003062342858B,企業法人周符吉,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儋州上興木業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林木種植,刨花板、中纖板、蔗渣板、橡膠木收購、加工、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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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木棠鎮的地理環境
木棠鎮位於海南省儋州市北部,地理坐標為北緯19°48'、東經109°20',瀕臨北部灣,海岸線曲折,全長24公里。地處死火山地帶,地勢南高北低,平均海拔32米,松林嶺海拔292米,為境內最高點。屬熱帶季風氣候,年平均降雨量1400毫米,年平均氣溫24.3°C,一月份平均氣溫19.8°C,七月份平均氣溫27.8°C。
I.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的車牌號簡稱是什麼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的車牌號是:瓊,行政級別是:鎮,人口約:約1.7萬人,人口密度為:144人/km,面積約:118.4平方公里,郵政編碼是:578100
簡介:儋州市轄鎮。1957年置光村鎮,後改公社,1983年設區,1986年復置鎮。位於市境北部,距市府54公里。面積118.4平方公里,人口1.7萬。那(大)光(村)公路終點。轄光紅、屯積、新龍、巨雄、新地、挺進6個村委會和泊潮1個居委會。鎮辦企業有農機廠、船廠、竹木廠、磚瓦廠。農業主產水稻、花生、甘蔗。.0
J. 海南省儋州市木棠鎮 生活環境如何
不好,告訴你這里產黑社會,吸毒的也是多,槍支買賣很多~!
很亂,當地人排斥外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