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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企业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22-10-04 18:54:50

⑴ 国务院国资委轻工机关服务局是做什么的

首先回答提问:是“机关负责服务工作的后勤管理部门”,主要是为本机关做好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如食堂、车队、房管、财务等。
其次回答:“国务院国资委轻工机关”这个定语:
1、国务院:这个就没有必要解释啦
2、国资委:是国务院管理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几百家大型国有企业实行管理,即制定政策、发展战略、资金运用监管等,分轻工、重工、能源等分支机构。
3、轻工:轻工业国有企业的简称,其前身应该是原轻工业部。
现在明白了吧?是负责管理国家国有轻工业企业的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的部门。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包括本系统内其他行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第三条轻工业集体经济是轻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不得侵吞、挪用、非法占有、平调。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形式的积累、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行使权力。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六条企业中的党组织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开展工作,企业中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一致地管理好企业。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企业具备《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可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企业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制定或修定企业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企业应按照企业章程办事。第九条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行为时,须进行资产清理和评估、财务审计,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第十条企业终止,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登记;
(三)由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要投资方会同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内部的审计组织共同组成联合工作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企业财产的清算和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四)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善后工作小组,具体落实联合工作组各项决定,合理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没有国家法律依据,无偿划走、转移企业资产归他人所有的行为属于平调。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必须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如有损失,由主持平调的行政机关及接受平调资产的单位共同赔偿。直至诉诸法律。第十二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权。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确定自己的经营战略,在本行业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组织产销活动,为社会提供各项服务。第十三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物资采购权。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购进生产需要的物资,自主进行物资调剂;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或自行选择商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第十四条企业享有进出口权。企业有权申请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出口自己的产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被代理企业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签约。
企业有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的留成外汇及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第十五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产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由企业自主定价。

⑶ 谁是轻工、建材、有色、冶金等工贸行业的主管部门

轻工业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管理,前身是原轻工部,正部级
建筑行业(建材)由建设部、中国钢铁行业协会主管。
有色金属工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主管,前身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正部级
冶金工业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主管。前身是冶金工业部,正部级。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将国家经济工业部改组为国家局。国家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冶金行业的行政机构。 2001年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内贸易局、冶金工业局等9个国家局正式撤销,其有关行政职能已并入国家经贸委,国家局原来的行政职能将并入国家经贸委的相关司局,隶属这些国家局的七八百位政府职员将向经贸委、监事会、行业协会等机构或企业分流。国家经贸委已按新的机构和职能运转。原9个国家局联系和管理的近300家行业协会将实行分行业分层次管理,国家经贸委直接联系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在内的10个综合性行业协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直接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管理,同时授予权他们分别管理其他200多个协会,还委托他们分别管理原国家局管理的信息中心、规划院和其他一些事业单位。

⑷ 轻工业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轻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提高轻工业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发挥计量在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轻工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量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基础工作,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各级轻工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第三条轻工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全面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出口产品可根据合同要求使用计量单位,合同中无计量单位规定者,按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第四条根据轻工业行业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建立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在轻工业行业内开展检定,进行量值传递工作。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轻工业部组织建立。
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轻工业行业量值的依据。第五条轻工业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进行。
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第六条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轻工业行业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凡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轻工业部负责组织制定、批准、发布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轻工业行业内实施。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为做好轻工业行业地区间计量工作的交流、技术推广、咨询和服务,由轻工业部批准建立轻工业计量工作交流网组织(不设编制),在轻工业部指导下按其章程进行活动,开展工作。第八条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对全国轻工业行业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轻工业部计量工作第九条轻工业部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工作实施,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部级以上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复查,并对其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下达工作任务。
(三)组织建立轻工业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四)组织制定、批准、发布轻工业部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五)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及复核换证工作。
(六)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组织轻工业企业一级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七)制定和发布轻工业计量工作规范、规章。第三章地方轻工业主管部门计量工作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应有专职计量管理工作人员,设立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第十一条地方轻工业厅、局(总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轻工行业,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受轻工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参加或组织轻工业企业计量定级升级工作。
(四)参加双重隶属领导关系的国家级、部级、省级轻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计量认证、复查和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五)受轻工业部委托,组织轻工业行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核、换证。
(六)组织培训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计量人员。
(七)收集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资料,总结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经验,开展推广交流工作。
(八)受轻工业部委托,参加轻工业部对轻工业行业计量工作的管理和承担有关计量工作任务。第四章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第十二条轻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计量工作人员,计量人员数按单位规模和工作需要,在单位总人数中应有一定的比例。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计量室。
企业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工艺控制及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应设置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厂长、经理(或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⑸ 什么部门监管企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企业。
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是有分工的,如:
1、工商局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经营范围等;
2、税务部门负责企业的纳税管理;
3、卫生局负责医院的管理;
4、药监局负责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5、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的管理;
6、建设局负责建筑企业的管理;
7、发改委管理工业企业;
8、商业局管理副食商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⑹ 轻工企业职业卫生监督都有哪些要求

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的一般情况包括行业分类、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工艺流程、职工总数、作业人员人数、接触有害作业人数等。
(2)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场所、岗位,劳动者直接接触情况。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重点了解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卫生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等。
2. 重点查看的相关资料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资料:包括是否以文件的形武明确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制订了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2)培训资料:上岗前、在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情况,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等。
(3)查看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资料

岗前:查看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安排情况,有无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如有,是否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岗前体检项目是否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记录部分新上岗人员名单到作业现场进行核实。
在岗期间: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CBZ188-2014)规定的检查周期查看应检人数、实检人数、异常人数及复查情况,必检项目是否完整。询问用人单位负责人对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按体检报告中的建议进行复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记录下这些人员名单到作业现场进行核实。
离岗前:查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退体前、解除劳动合同前和脱离有害作业岗位时,是否进行了离岗体检。
(4)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资料:重点查看并记录申报中生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等,注意询间用人单位负责人现在生产工艺及原(辅)材料是否与原申报资料有改变,是否存在未申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检查进行核对)。
(5)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日常监测项目是否包括了全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所产生职业病危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现场检查进行核对)。
(6)抽查劳动合同(仅指职业病危害告知):对劳动者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中是否根据劳动者工作岗位注明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程度、危害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7)职业卫生”三同时”:近两年有无用于用人单位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经过“三同时”和竣工验收。
(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3.生产现场重点检查的内容
(1)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

①生产作业方式:全密闭、半密闭、敞开式、自动化、手工操作、作坊式生产、其他方式。
②从工作现场、生产工艺流程查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通过看、听、嗅及便携式检测仪器来初步判定职业病危害的严重程度。检查是否存在申报资料中未涉及原(辅)料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
①有害作业岗位是否采取了有效的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
②作业场所有害与无害是否分开。
③作业场所有无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全面通风,局部通风),这些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生产中是否在正常使用。
④应急处理设施:可能造成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现场是否没置了冲洗设施,事故性通风排毒设施、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
⑤是否为劳动者配备了与防护所接触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防尘,防毒口罩,防噪耳塞,护目镜,防化学手套、防护服、防护帽、呼吸防护器及皮肤防护用品等(注意针对性、有效性)劳动者在作业中是否正常佩戴及使用。
(3)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
①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是否设置了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设置是否正确,种类是否齐全。
②生产车间是否设有公告栏,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公告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公告(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4.生产现场询问的重点内容
生产现场询问劳动者时,应随机询问部分现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间接验证用人单位提供的情况是否真实。
(1)询问部分劳动者的姓名,入职时间(核对新上岗人员名单)。
(2)对新上岗人员,询问是否接受过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检查机构名称。
(3)对入职一年以上的劳动者,要询问入职后用人单位是否组织过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检查机构名称,是否知道自己的检查结果。
(4)按照记录下的人员名单,询问部分体检中发现的有健康损害或职业禁忌人员,是否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5)是否接受过《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6)对现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查看个人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护要求、是否正确佩戴;对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要询问是否发放过个人防护用品,如发放,要求出示一下,说明不佩戴的原因。
(7)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无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是否知晓告知内容,是否签字。
(8)询同生产中使用的主要生产原料、添加剂、助剂都有哪些,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9)是否知道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达标情况。
5.生产现场检查时重点记录的内容
(1)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使用实际情况。
(2)现场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现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4)现场生产状况:正常生产、非正常生产。
(5)生产现场实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被询问者姓名、年龄、工种等。
6.监督检查情况反情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后,应当立即小结检查情况,向被检查的用人单位领导或主管人员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问题,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
现场检查笔录应详细注明检查时间、检查场所(岗位),由被检查的用人单位主管人员或陪同检查人员核对检查情况,属实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如被检查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可将拒绝签字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在贯彻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方面不规范的,尚不能构成行政处罚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整改要求告知用人单位,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确须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的情况下,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外,应当按一般程序,及时进行立案并做进一步取证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最重要的一点:进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无防护,莫进入,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重要,保护自己更重要。

⑺ 轻工行业监管级别

是行业协会,受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指导。
轻工业主要是指生产消费资料的工业,轻工业与重工业相对,也互有交叉。
轻工业与重工业相对,主要是指生产生活资料的工业部门。如:食品、纺织、家具、造纸、印刷、日用化工、文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工业等。

⑻ 民营企业谁来监管

法律分析:民营企业是由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监管。民营企业,简称民企、公司或企业类别的名称,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第七十六条 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核查和联合惩戒。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细化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市场化要素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资源要素。

⑼ 如何规范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附后式样,安排印制《规定》
挂图,
按照监管范围、
企业属地监管的原则,

4
月底前分级发放至辖区内企业,
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印发中央企业总部。

二、各企业要将《规定》张贴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照要求,抓紧完善安全
生产领导责任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2015
年底
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2016
年扩大到所
有规模以下企业。

三、
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
强化示范引领和鞭策推动。
各级安全监
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推动企业抓好贯彻落实。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
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董事长或总
经理担任主任。

四、
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
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
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定期向董事会、
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
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六、
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
安全投入到位、
安全培训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
应急救援到位。

⑽ 生产行业企业产品质量监管应如何进行

一,工程部门,对
产品质量标准
与客户商定后进行建档。
二,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按工程部门确立的标准进行生产。
三,质检部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完工后,全程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并向生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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