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性質可以改變嗎
不同性質、用途之間的土地如何轉換及變更?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所以就涉及到了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性質、不同用途的土地之間的轉換及變更,均需要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尤其是我國實行耕地保護主義,對農用地性質改變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定程序。
首先,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必須經過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基本農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耕地及七十公頃以上的其他土地必須有國務院批准。
其次,徵收上述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以,如果徵收的是農用地,應當先行辦理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轉用審批。一般情況下,徵用和轉用手續一並辦理,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這並不意味著土地徵收時可以不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者用集體土地徵收手續代替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如果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則需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⑵ 這類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新規
近日,深圳發布《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簡稱《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提出「試點實行土地二級市場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首批授權事項清單》)明確該改革事項的主要內容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盤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可以採取提供交易鑒證、預告登記等方式,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經批准,工業用途不得改變」。
為了落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首批授權事項清單》的工作要求,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制訂了《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范圍
為穩步有序推進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工作,結合我市工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供應的現行政策和機制,《暫行辦法》明確適用范圍為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並結合深圳實際,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本著尊重出讓合同和尊重歷史的原則,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做好與工業樓宇轉讓等相關政策的銜接。
(二)關於土地二級市場平台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關於「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台,匯集土地二級市場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場所,辦理交易事務,大力推進線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統建設」的要求,《暫行辦法》規定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務,不向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三)關於轉讓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我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符合的條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二是涉及土地閑置、違法建築的,已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權、抵押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徵得相關單位或權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權屬爭議;五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關於預告登記
按照《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中提出的「重點做好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閑置工業用地的處置工作」相關要求,《暫行辦法》提出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暫行辦法》規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五)關於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監管
為確保轉讓後的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發展,《暫行辦法》規定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同時,為滿足各區產業發展需要,《暫行辦法》規定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
此外,《暫行辦法》分別就轉讓全鏈條的產業監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轉讓前,區產業主管部門要對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提出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二是轉讓過程中,區產業主管部門應對受讓人的競買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三是轉讓後,區產業主管部門需要與受讓人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並對產業的發展進行監管。
深圳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盤活存量低效工業用地,優化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規范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或不動產登記證書約定土地性質為非商品性質、限自用或不得轉讓的工業用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M1)和新型產業用地(M0),倉儲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二級市場管理和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審核。
市發展改革、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相關服務工作。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產業准入、資格審核和產業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統一通過土地二級市場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土地二級市場平台)開展。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匯集市場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詢、公開競價交易、轉讓合同備案等服務,開展土地二級市場統計、監測等工作。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等渠道發布和獲取市場供需信息;可自行協商交易,也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公開競價交易。
第六條 按本辦法規定轉讓的工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價款,並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
(二)涉及土地閑置的,已按照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三)涉及違法建築的,已按違法建築有關規定處置完畢;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權機關以其他形式禁止轉讓的,已經有權機關書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已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書面告知抵押權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七)不存在權屬爭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業用地使用許可權整體轉讓,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一並轉讓。
第七條 探索實行預告登記轉讓制度。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轉讓雙方簽訂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可作為申報主體,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轉讓人委託書及其他必要材料向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報建手續。
第八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分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和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審核時,應當實現審核信息的互聯互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涉及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竣工期限等問題的,應當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續等意見。
區產業主管部門在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後應出具審核意見,並擬定產業發展監管協議作為轉讓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屬於現行深圳市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和產業導向目錄中從事鼓勵發展類項目的企業或市、區政府投資設立的承擔產業用房建設運營管理職能的平台公司。
各區政府應根據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全年限監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礎上制定各區統一的受讓人資格條件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樣本,並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發布。各區政府可根據轄區產業發展變化進行適時調整。
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受讓人或參與公開競價交易的競買人均應取得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資格條件批復。
第十條 轉讓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交易的,應共同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上傳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受讓人資格條件批復,並依法如實申報轉讓價格。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一條 轉讓人擬通過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的,轉讓人應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出轉讓申請,填報相關轉讓信息和相關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並申報公開競價交易的轉讓底價。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應按程序組織開展公開競價交易,確定受讓人,完成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備案及生成電子監管號;受讓人再憑轉讓合同等材料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產業發展監管協議。
第十二條 轉讓人或受讓人向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請開發投資總額核驗時,應提交具有專業資質評估(審計)機構出具的關於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25%以上的評估(審計)報告,土地二級市場平台依據提交的評估(審計)報告出具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工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
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的工業用地,轉讓雙方應憑轉讓合同和所附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等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待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後,轉讓雙方憑開發投資總額核驗備案回執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轉本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的相關稅費按照稅費政策規定徵收。
第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及產業主管等部門應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對涉地股權轉讓的聯合監管,防止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變相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
新供應產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產業監管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通過股權轉讓或變更的方式變相轉讓。
第十六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土地二級市場秩序監管,轉讓雙方在轉讓過程中有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的,應當依法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第十七條 轉讓雙方通過土地二級市場平台申報的轉讓價格或公開競價的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土地二級市場平台提供公益性公開競價交易服務,不向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深汕特別合作區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屬於《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規定的高新區范圍內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按照該條例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工業樓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轉讓,按照我市工業樓宇轉讓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工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或工業區塊線的,按照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⑶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現在的情況
1、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2、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兩證是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沒有辦理土地手續前,原土地性質保持不變.
你說的工業基地,是指當地政府經過規劃\土地等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簡單的
說,只是一種指導性政策.只有政府徵用或者有具體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以後
,土地性質才會發生改變.
工業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為商業用地,怎麼弄?
變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規劃是否允許,二要到土管局辦理變更,三要補錢.
地使用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需要補交多少地價和契稅,是怎麼核算的??
經過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准,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國土部門咨詢
《土地證》不等同於《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並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土地是劃撥並不影響房產交易。
劃撥土地的房產,房產證過戶以後辦理土地證過戶時,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領取的新土地證,土地的性質就成出讓了。
工業用地性質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掛?
去年我買了一塊地是工業用地性質,土地證變更為綉花廠,後因不符合規劃,改項為老年公寓並辦了規劃用地許可證,現在土地證不符,需要變更,可是土地局讓我土地參加照拍掛.
問題補充:
當時我在買這塊地的時候以工業用地性質已經交了出讓金了.現在還需要再補嗎?你的回案有依據嗎?土地局局長說改變用途就要招拍掛?
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土地原來就是你的,只是改變土地用途,不是轉讓不用再招拍掛
我們手頭一塊工業用地想走整理改變用地性質變成商業,應該找哪個部門?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請賜教。多謝。
答:
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的依據
城市規劃對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布局,根據其使用功能、對社會和基礎工程設施的要求,對環境和安全的影響等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並加以綜合協調,以期達到功能分區和整體布局結構的科學、合理。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確需對局部地塊使用性質進行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報材料:
申請用地性質變更報告(原件3份);
特殊項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意見(如國土、消防、環保等);
發改委立項文件(重大項目應有已審批的可研報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相關文件(原件3份);
規劃設計條件及帶有用地紅線、坐標及面積實測數據並加蓋測繪單位章的成果圖(3份藍圖及電子文件)。
審批程序:
申請變更單位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特殊項目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門)批准後,持政府批文報規劃局受理;
規劃局出具批文;
持規劃局批文到發改委、國土部門申請立項及批文;
規劃局審核、勘查,發放規劃許可證或決定書。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劃走,變成城市用地,然後在通過招標賣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辦理,小地方還是先疏通人際關系吧!!
每個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實際操作中,相關部門的關系非常重要。
變更土地用途不簡單,看運氣,規劃局有可能已經劃到商業用地去了,單需要辦理,這種的就比較簡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可以,也可以委託第三房代辦.如不認識人,打我電話88221737幫你聯系試試
目前在房地產開發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土地性質的變化,最近接到一個顧問項目,項目用地現在是倉庫用地,即工業性質用地,現想轉成房地產開發用地,即國有建設用地,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麼處理,需要過那些程序和辦理什麼樣的手續,謝謝。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是可以的,根據該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第16條也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於各地的執行政策不一,國土資源部在今年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對此問題再次作出了明確,在該規范第4. 3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中,國土資源部規定,如果出讓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對於出讓地變更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對於出讓地申請變更用途應當採取招拍掛形式。
所以你們應該先向規劃局遞交變性申請報告,接下去就是公關的問題了。規劃局簽批以後,後面的手續和流程他們會告訴你的。
需要到國土局辦理相關手續,目前比較難,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標。
其實可以鑽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業總部獨棟別墅的形式,當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問題,就需要靈活變通了,我也接觸過類似的兩三個案子...
集體土地性質的別墅,屬於小產權房,便宜點賣,跟客戶說清楚就是了,將來國家總要解決房產證的
土地分類:1、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
2、建設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軍事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服務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麼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遊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麼用途就只能建什麼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為劃撥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是否註明。出讓地都會註明的,另外劃撥地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讓地是有年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