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慶市城市配套費收費標准
重慶4月17日起上調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
2007-04-29 08:14:40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4月28日專電(記者徐旭忠)記者從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了解到,自今年4月17日起,重慶市將上調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都市區Ⅰ檔范圍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90元計收。
根據調整後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都市區Ⅰ檔范圍內(面積約1061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築面積由每平方米140元或110元上調到每平方米190元計征。都市區Ⅱ檔范圍內(面積約1676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築面積由每平方米110元上調到每平方米150元計征;都市區Ⅲ檔范圍內(面積約2736平方公里)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0元計征。
都市區外的地區,配套費徵收標准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政府自行確定,原則上按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城區、中心鎮、一般鎮3個檔次劃分。區縣(自治縣)政府所在地城區配套費,原則上按不低於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元―90元計征。
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村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家庭人口每人25平方米建築面積免收配套費。
據了解,調整後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自4月17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申報並受理的項目,仍按原標准執行;未申報或申報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標准執行。(來源:新華網)
② 有誰知道重慶市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徵收標准
次城市建設配套費具體調整為:按建築面積計算,主城范圍內,每平方米由110元調為140元;主
城外都市圈內區域,由80元調為110元。其它地區由各區縣自行確定,不得超過都市圈徵收標准。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昨日稱,本月17日前已申報的項目,仍按原標准執行。
城市建設配套費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包括城市主幹道及附屬橋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燈、綠化、環衛設施、公交停車港等建設和中小學危房改造、「普九」義務教育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據介紹,2000年7月1日,重慶市施行的標准為:主城區每平方米44.28元;主城外由區縣制定,每平方米20元-44.28元。2001年11月14日重慶市進行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第二次大幅調整,標准為主城(600平方公里)內由按建築面積44.28元/平方米計征調整為110元/平方米計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內的區域按建築面積80元/平方米計征;其他區縣(自治縣、市)自行決定具體收費標准,但不得高於都市圈的徵收標准。(完)
③ 廠房人防建設配套費繳納標准
法律分析: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各有不同,建議咨詢當地政府部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3%計價,每平方米2000元。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計價,每平方米600元。
法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五條 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④ 多層工業廠房配套費佔比
工業用地上可配建工業配套生活用房所佔比例是不超過7%。
國土資源部新修訂《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中規定,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新修訂的《控制指標》由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重、綠地率五項指標構成。除了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新規,《控制指標》還要求工業企業內部原則上不得安排綠地。但因生產工藝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
⑤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准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徵收標准為:
(一)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業廠房、倉儲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
(二)其他省轄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
(三)縣級市城區及縣城關鎮: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
(四)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均按當地住宅收費標準的80%徵收。
配套費的使用范圍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統籌用於軌道交通建設。
(二)住宅項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設。市政配套設施包括住宅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外相關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統,供水、供電、供氣接入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居住區集中綠化。公建配套包括為住宅項目配套的中、小學和幼兒園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會等地區管理用房,社區衛生、文化、為老等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環衛、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公益性室內菜市場等內容。
(三)在優先確保住宅項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於補貼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大型居住社區外圍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設施建設。
拓展資料: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於什麼收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它按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計征,其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設施的建設。
法律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於本市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一、凡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項目,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應按本通知要求繳納配套費。二、從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費徵收標准從每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430元調整為550元。
⑥ 重慶市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管理,促進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含建制鎮)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城市建設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第三條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設配套費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配套辦)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主城區內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由市配套辦負責。主城區外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本辦法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南岸區、江北區、九龍坡區、沙坪壩區、大渡口區、巴南區、渝北區、北碚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五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准,主城區內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4.28元計征;主城區外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規定自行確定。
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在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凡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繳納手續的,一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七條下列房屋建設工程,經審查可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一)大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用房;
(二)社會福利設施、社會公益性設施;
(三)享受免收「三稅」的聾、啞等殘疾人員生產、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生產性建設用房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免繳范圍。第八條下列房屋建設工程,經審查可減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一)改、擴建工程,抵減拆除舊房面積,按新增建築面積計繳;
(二)學校的教師住宅、學生宿舍、食堂等後勤服務設施房減按50%計繳;
(三)黨政群團、公檢法機關辦公業務用房,非營利性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用房減按50%計繳;
(四)經濟適用房減按50%計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減繳范圍。第九條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減、免、緩,主城區內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主城區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審批減、免、緩。第十條城市建設配套費應當一次性繳清。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且應繳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經批准可分兩次繳納。其中,第一次繳納不得少於總額的50%,第二次繳納應在第一次繳納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未按前款規定繳清城市建設配套費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須持有物價部門製作的收費許可證。違者,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城市建設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二條在主城區徵收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應按實收額的50%返回各區,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繳納配套費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並按應繳費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對違章建築,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並完善相關手續外,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未按規定辦理城市建設配套費繳納手續的建設單位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審批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徵收管理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擅自審批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緩的,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⑦ 購買土地用於建造廠房要交哪些稅費
這里有一個浙江地區的,你可以參考:
工業標准廠房建設項目稅費征繳一覽表
收費項目 原收費標准 審定後收費標准
牆改專項用費 按建築面積8元/m2 按建築面積4元/m2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按建築面積1.5元/m2 按建築面積0.75元/m2
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建築面積城關、坎門、陳嶼80元/m2 楚門、清港70元/ m2 蘆浦、龍溪、沙門、干江60元/ m2 按原標准收取
土地出讓收入 土地出讓總價扣除征地成本和稅費 按原標准收取
征地管理費 耕地2800元/畝非耕地2000元/畝 耕地1400元/畝非耕地1000元/畝
耕地佔用稅 6000元/畝 按原標准收取
耕地開墾費 9333元/畝 按原標准收取
折抵指標費 土地折抵指標有償調劑成本費沖抵耕地開墾費 取消
農業發展基金 4000元/畝 2000元/畝
教育附加費 2000元/畝 取消
水利基金 200元/畝 取消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8000元/畝 按原標准收取
契稅 按出讓金總額的3%收取 按原標准收取
收費項目 原收費標准 審定後收費標准
征地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費 按現行有關標准 按原規定執行
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100—40000元/宗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最高不超過20000元
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 普通證書每證10元特製證書每證20元 按原標准收取
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 8元/本 按原標准收取
徵用、佔用林地資源保護費 按林地、林木補償費的4% 按原標准收取
徵用、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 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徵用非耕地標准執行 按原標准收取
佔用水源水域(永久性)補償費 50—100元/m2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
佔用水源水域(臨時性)補償費 1—3元/m2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對草地、林地、農作物等植被設施(覆蓋度大於0.3),按佔用或損壞的設施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徵收1—2元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
收費項目 原收費標准 審定後收費標准
人防建設費 按浙價費〔2004〕121號有關規定 建成區、開發區范圍內非生產性用房按建築面積7.5元/m2收取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本費 5元/本 按原標准收取
白蟻防治費 按建築面積2元/m2 按建築面積1元/m2
房屋產權登記費 200元—1000元/宗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
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 10元/本 按原標准收取
企業房產實測繪費 按建築面積1.2元/m2 按建築面積0.40元/m2
企業房產預測繪費 按建築面積0.5元/m2 按建築面積0.20元/m2
定線放樣測繪費 按國家測繪局《關於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的通知》執行 按原標准減半收取
防雷設施設計安裝檢測費 廠房80元/支 廠房 40元/支
防雷系統會審費 1000元/套 500元/套
⑧ 工業廠房需要交城市配套費嗎
法律分析: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城市建設配套費的一般申請流程為:1、受理:申請人到相關物價局提交申請材料。經辦人當場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材料不齊全的發《缺件通知單》,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承諾單》。2、經辦人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實地調查並據此作出成本監審意見;3、初審:經辦人規定時限內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地調查情況及本局成本隊的成本監審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如資料不合格製作補證通知書。4、審核:分管領導針對初審材料提出審核意見。5、物價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內召開價格審議會議進行會審。6、局長簽批:經辦人根據價格審議會議的會審結果擬寫發文稿,報局長簽批,另聯系人會將發文稿送縣財政局會簽。7、上報縣政府:經辦人在規定時間內製作文件報縣政府。8、經辦人辦理轉發縣政府文件的發文工作。9、辦結後經辦人印發文件。具體辦理流程及所需資料以當地相關部門的規定為准。
法律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經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