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崑山寶馬男持刀砍人反被殺事件電動車車主算正當防衛嗎
扯蛋,人家開的是寶馬,還好幾個人在車上,開電動車的怎麼逃?只要劉某沒被砍死,而是上了寶馬車,必然會開車追擊電動車,那麼最後於某就會被剁成肉醬!對劉某這種人,當時沒被砍死,必然後面會加倍報復,或者往後找機會加倍報復,說不定,哪天於某全家被抄殺都有可能,所以,遇到這種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開整,要整,就要徹底把他整死,否則,後犯無窮!
㈡ 江蘇網警如何談寶馬男被反殺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一寶馬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寶馬車內一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一人死亡。隨後,江蘇網警官方微博轉發該通報,並評論表示,「別以為拿把刀就能嚇唬人,耍不好,只會給對方送裝備。」據了解,死者生前曾是見義勇為獲得者。
生前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在該起事件發生後,網上一張劉海龍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被熱傳,證書顯示「弘揚社會公德,伸張在爭議,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突出」。
㈢ 崑山「砍人被反殺」事件有何新進展
崑山男子「砍人被反殺」事件有新進展。8月30日,從當事人於海明身邊人處獲悉,於海明目前已經出院,被警方羈押。
從知情人處獲悉,寶馬車主名叫劉海龍,騎電動車男子名叫於海明。29日,崑山當地檢方提前介入此案。
今日(30日)13時許,從於海明的朋友處得知,目前,於海明已經出院,現被警方羈押在當地看守所,「他妻子跟我說,傷勢問題不大,現在家人安全」。
㈣ 江蘇電動車反殺寶馬社會男的那哥們兒怎麼樣了
8月27日,江蘇崑山順帆路震川路囗發生一起命案。一輛寶馬車主劉某某駕駛寶馬車突然變道想要轉到非機動車道,想搶自行車道行駛,並壓白線逼停正常行駛的電動車,不小心與一輛小電動車發生了碰撞。接著發生互相謾罵,期間寶馬副駕駛上的女性還下車...
㈤ "寶馬男砍人反被殺"案嫌犯抓住了嗎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
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對此,北京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范疇。
㈥ "反殺案"因何引熱議
人口流動性隱憂
黑色社會的翻新花樣
對邪不壓正的渴望和焦慮
㈦ 崑山砍死紋身的寶馬男的男子屬於正當防衛嗎
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7)如何看待反殺的寶馬擴展閱讀:
「崑山砍人案」案件經過: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時35分,江蘇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崑山一寶馬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寶馬車內一名男子劉海龍拿出刀,砍向騎車人於海明,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件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於某某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布,崑山"反殺"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㈧ 崑山寶馬男反殺案,騎車男子被判為正當防衛,該如何界定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這是一個度的問題,這個度有詳細的界定,包括司法解釋,指導案例等等。簡單說,引起防衛的原因消除之後就不要再「防衛」了。再具體的就要看具體的案例了。
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