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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拆除工业企业

发布时间:2024-03-26 07:55:38

‘壹’ 拆迁工业用地的企业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1、土地使用权补偿,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2、厂房重置成新价,原腊碧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3、停产停业损失费,包括预期利益损失 、违约的损失、财务成本等;4、装修附属物按照重置费计算;5、机器,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6、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纯氏;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轮裤举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贰’ 工业用地企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对企业不能搬迁的建筑物和地上附属物拆迁给予补偿;

2、对企业因停产停业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3、对企业搬迁、材料运输和包装等费用给予补偿;

4、根据拆迁政策给予奖励;

5、对企业因搬迁而解雇职工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叁’ 正定县鼓励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补偿方案出台

凤凰网房产获悉,近日,正定县政府网站发布了《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科技工业园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升级。符合退城条件的企业进行退城搬迁改造,尽快向工业园区聚集,优化产业布局,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县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

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实施意见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工业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居民生活相适应,参照《石家庄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协调联动,加快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须符合正定县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县域内园区布局转移。

(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强化财税、土地、金融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企业作为退城改造主体,在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主动发力,积极而为,按计划完成退城搬迁改造。

(三)统筹协调,稳妥实施。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布局调整与企业意愿的关系,解决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问题,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企业有序退城,产业有序转移,职工妥善安置,社会和谐稳定。

(四)严格标准,综合施策。强化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约束,引导约束性资源向绿色、低碳、高端产业合理化流动,鼓励探索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促进工业企业退城。

(五)转型升级,多元发展。鼓励企业通过退城改造实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带动装备升级、产品上档、节能环保上水平,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实现集约集聚发展。

(六)创新机制,激发活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退城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生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主要任务

支持城区范围内(含科技工业园)符合退城条件的企业进行退城搬迁改造,尽快向工业园区聚集,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消减城区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改善

三、政策措施

(一)对于原址土地可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县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含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如遇极特殊情况,基金总额超过总价款40%,超过部分从企业补偿中扣除)。

退城企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又涉及租占集体建设用地的,对2009年以前租占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出让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征收后挂牌出让,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对企业进行补偿。

不涉及土地出让的退城企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的,只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补偿。

(二)鼓励科技工业园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升级。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退城改造,按照批准的退城计划完成退城,并按约定腾退交付土地的,由领导小组根据其近三年总体社会贡献大小,分级分档、一企一策,分别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55%、50%、45%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

社会贡献极低及未投产企业实施退城改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对其地上建(构)筑物及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补偿。

科技工业园区道路、绿地等公益用地,企业在建厂征地时已出资代征,企业退城进行土地招拍挂时不包含园区道路、绿地等公益用地,其征地补偿款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列支。

企业应在按计划完成退城之前上报退城改造方案,申请退城政策,在领导小组批准改造方案后,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并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延期一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10%;延期两年以上交付土地的,减少企业补偿总额的20%;延期三年以上交付土地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确定的退城改造补偿政策。

(三)落实企业搬迁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省、市财政设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退城改造。

(四)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用足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年度土地指标向退城改造项目倾斜,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五)盘活土地资源。退城企业场地在开发利用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经调查评估属于污染地块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治理修复。

(六)妥善安置退城企业职工。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

(七)资金拨付方式。退城企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退城改造计划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收储协议,土地出让后,结合企业土地腾退交付情况,拨付企业补偿资金。

(八)退城企业抵押不动产的注销抵押方式。1、企业能够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注销原不动产的抵押登记。2、企业不能以其他不动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他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信用担保贷款,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已抵押的不动产可先行出让,用出让价款优先偿还债务。企业取得新址不动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九)建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企业退城。退城企业要落实退城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利用退城改造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实现按时、合法、平稳退城。

(十)加强督导监督。县纪委监委对有关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督办问效;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退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四、方案报批及搬迁补偿程序

1、拟退城企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退城改造方案。

2、退城企业的退城改造方案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3、企业退城改造方案由县退城办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4、企业退城改造方案审定后,县退城办按企业退城进度编制年度退城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5、土地出让后,由财政局和退城办核算退城企业补偿资金数额,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拨付退城企业。

五、组织领导

成立正定县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县领导担任,科工局、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局、审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税务局、供电公司、正定镇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工局,退城办主任由科工局局长兼任。县财政按年度安排县退城办专项工作经费。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审定年度退城计划,确定退城企业名单;审定企业退城方案,研究决定企业退城政策;协调解决企业退城重大问题。

县退城办主要职责:编制年度退城计划,提出退城企业建议名单;研究退城扶持政策,提出支持企业意见;组织评审企业退城方案,向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退城具体问题。

六、保障机制

建立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议,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主动服务,促进企业按要求退城。

(一)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退城企业退城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督导退城企业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企业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管,指导企业安全关停、拆除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对退城办提交的相关企业关停后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组织拍卖变现,及时拨付退城补偿资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城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指导等工作。

(六)相关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做好退城企业的信访稳定等工作,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搞好退城企业土地收储。

七、其它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按照正政办〔2018〕110号文件批准退城方案和退城政策的企业,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二)经县政府批准,其他符合退城搬迁改造条件的工业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退城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出台补充意见。

‘肆’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工业厂房拆迁标准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武政发[2005]55号)
武政发[2005]5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用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和统一安置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偿,是指对被征用(收)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及其附属设施所作的补偿;本办法所称的统一安置,是指征地拆迁人以公寓房形式统一对被征地拆迁人所作的安置。
第三条 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征地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开发区)及区规划、建设、劳动、物价、审计、财政、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五条 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所在镇、村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七条 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城市规划区内应采用统一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城市规划区外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复建、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的形式进行安置。
第九条 房屋拆迁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见附件1、附件2)。
第十条 采用统一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复建、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涉及房屋附属设施(包括装修)补偿的,根据征地补偿调查登记中实际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附后(见附件3)。对于不合格装修和劣质材料装修,由评估机构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按质论价。
征地拆迁涉及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织机等机械设备搬迁损失,按规定作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
(一)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常住人员以及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为:
(一)安置人口中,符合大龄青年(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未婚)照顾条件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只能按照顾人口壹人计算;计划外生育的大龄青年不增加照顾人口;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的增加照顾人口壹人;过渡期限内达到大龄青年并结婚的增加安置人口壹人;
(二)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 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五)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中不列入安置或照顾对象的人员为:
(一)租住、借住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的;
(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四)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的女儿(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除外),虽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但不参与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
(五)再婚后户口虽未迁出拆迁范围,但实际随男方生活的;
(六)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七)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的;
(八)被征地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的;
(九)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赠与他人的;
(十)在本区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他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征地拆迁人房屋中主房全部拆迁的,予以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对于拆迁部分主房后剩余主房的宅基地面积达不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按比例安置;对只拆迁辅房,保留主房的不予安置。因道路、河道等线型工程拆迁,拆除部分房屋的,原则上要求全部拆除。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如需预先安置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组、村、镇(开发区)签署意见,经区土管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区规划部门确定的安置小区安置,并拆除旧房。
第十六条 被征地拆迁人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根据列入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的人数按每人 40平方米核定;安置房户型根据安置面积和照顾面积之和与安置公寓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层次差价,由征地拆迁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安置房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照顾建筑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按照最接近原则实际安置的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由于被征地拆迁人原因要求增加的安置面积,增加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见附件4)
第十八条 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是指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方式,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人的应安置人口和照顾人口为基础。
应安置面积的货币化补贴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建安价之间的差价;照顾面积的货币安置补贴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被征地拆迁人应承担的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第十九条 安置房建安价、安置房成本价、安置房定销价、安置房市场价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条 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在 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 1米至 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 1.50米至 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 1.80米至 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 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对需要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以被拆除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元。
(二)拆除住宅房,被征地拆迁人采取自拆自建、统一复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
(三)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公寓房统一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按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止计算。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过渡期不满18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过渡期限每平方米每月3元结算,另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拆迁人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地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以上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米每天0.2元结算; 被拆迁人部分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18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未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实际延期的天数×0.2元计算。
(四)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实行现房安置、货币化安置或提供周转房进行过渡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需根据安置房的交付情况并经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超过三个月预发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奖励及补助费用
(一)签字奖励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的,第1-2天签字奖励3000元/户;第3-4天签字奖励2000元/户;第5-6天签字奖励1000元/户;超过规定时间无签字奖励费。
(二)搬家补助费:住宅户按每户500元给予补贴,需过渡的,按两次结算。
(三)农具补贴费:因安置公寓房原因而不能搬迁的家具、农具等,每户补助500元。
(四)腾空让房奖励费:对在规定时间(15天)内腾空让房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钥匙的被征地拆迁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在1-5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30元/m2给予奖励;
2、在6-10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20元/m2给予奖励;
3、在11-15天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0元/m2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人或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把关,核实被征地拆迁人家庭的居住状况,并将被征地拆迁人的住房情况、实际居住状况、拆除面积、安置面积、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等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报区督查组复核后,无异议的才能实施补偿安置。
第三章 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除集体公益事业用房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和企业非生产用房后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不需要复建的,按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后,不需搬迁设备的,不补偿设备搬迁费;需搬迁的,其设备的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按被拆除生产用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给予补偿(见附件5)。被拆迁企业的具体安置办法另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 拆除企业生产用房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按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让房的,按实际停工停产需待业的职工人数每人每月700元计算,予以两个月的奖励,逾期不作奖励。职工人数按企业与在职在岗职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上年末报税务部门核定的人数来确定。在实施征地拆迁前已停工停产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征地拆迁人或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前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附属物评估报告、停工停产、搬迁费用等补偿情况报区拆迁督查组审计,经审计后再与被拆迁企业签订拆迁协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征地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之拆迁安置具体事项另行发文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附件1: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doc 附件4: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统一复建房建安价.doc
附件2:常州市武进区房屋结构、耐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doc 附件5:常州市武进区征地工业厂房拆迁重置价格标准.doc
附件3: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拆迁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doc 附件6:武进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办法.doc
附件6: 武进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武进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被拆迁企业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全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05]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本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企业,经区经贸、发改、规划、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预审后,根据被拆迁企业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标准厂房安置。鼓励企业实行货币安置。
二、异地安置:需异地安置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上、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的开票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安置10亩工业用地,超过部分每200万元增加1亩用地。异地安置面积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
三、货币安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实行货币安置。
四、标准厂房安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环保要求、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上但上年度在本区范围内的开票销售额不足1000万元的被拆迁企业和原合法用地10亩以下的被拆迁企业,可采用产权调换、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形式进行安置。
五、被拆迁企业退出地块的补偿价格,由区国土、审计部门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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