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噪音擾民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管理。對於噪音擾民的管理部門,要區分不同的噪音類型來看。如果是工業噪音或建築施工噪音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會生活雜訊的,由公安機關管理。
噪音擾民屬於公安管理,如果遇到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報警。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雜訊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雜訊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雜訊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工業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交通運輸雜訊,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道路機動車歸公安。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Ⅱ 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噪音擾民歸當地的環保部門管,或者也可以報警以及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當居民對周邊噪音進行投訴時,市政府的投訴受理中心會根據噪音的種類,把投訴件根據職責來轉交給各個相關的主管部門,而相關部門就會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對噪音進行查處,可能涉及到的部門包括公安機關、城管、環保局、交通委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雜訊值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雜訊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雜訊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並採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Ⅲ 工廠噪音擾民歸於環保部門管嗎
工廠噪音擾民,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噪音擾民歸於環保部門管理。市民遇噪音擾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或聯系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或110協商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只能委託律師起訴,要求停止侵害。
法律分析
雜訊擾民是一個行為後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雜訊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噪音擾民是可以進行報警處理的,公安機關偵查之後屬實的話會對噪音製造者做出警告或者是給與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上的罰款。夜間的音量超過45分貝就是屬於噪音。物業公司應該在門面的實際運營過程中,規范好小區的管理,特別是規范管理停車和噪音等方面,應該設置時間段,在影響業主休息和出行的時段,對噪音大、易構成交通擁堵的大貨車實施禁行,從而使得門面的經營不影響到小區住宅業主的正常生活。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雜訊污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Ⅳ 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對於噪音擾民的管理部門,要區分不同的噪音類型來看。如果是工業噪音或建築施工噪音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如果是交通噪音或社會生活雜訊的,由公安機關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雜訊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