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投資在甘谷縣新興鎮建廠子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有以下政策。
1、在財政扶持方面:除國家法律和政策明文規定必須上繳上級部門的規費外,縣上免收其它任何費用。
2、在稅收方面:對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鼓勵類目錄的標准進行審核確認,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在2010年前,按15%的稅率減征企業所得稅。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廣播電視企業,上述項目占總企業收入70%以上的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採取先征後返或減半徵收的政策。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享受減征或者先征後返所得稅等稅收政策。
3、在土地方面:凡符合環保政策要求,在縣城規劃區內申請創辦企業的,企業用地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採用招拍掛方式出讓。在工業規劃區新辦企業的,工業用地按國家規定的土地最低出讓價出讓。在企業投資建成正常生產經營三個月後,縣財政按每投資100萬元固定資產給予10萬元獎勵。
4、在貸款貼息方面:縣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作為支持工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新辦企業、新上項目的貸款貼息。
5、在社會保險方面: 對新辦企業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吸收下崗失業人員占職工總數30%以上的工業企業,且簽定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企業統一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的,按照先繳後補的原則,補貼標准企業繳納的統籌部分(即養老20%、失業1%、醫療7%),補貼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6、在獎勵機制方面:建立對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的獎勵機制。全面落實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激勵政策,對招商引資有功人員按引資額2%進行獎勵。
7、在政府職能服務方面:建立「公開透明、依法行政、集中管理、陽光審批、限時服務」制度。工商、環保、土地、財政、技術監督、建設等部門實行一站式服務,以最新最優的政策簡化審批手續,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8、在信譽擔保方面:由縣財政局、中小企業發展局成立 「甘谷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為招商引資企業建立專門的融資通道。
9、建立綠色通道:對招商引資外來投資興辦企業實行發放「貴賓證」制度,享受優惠政策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㈡ 招商引資政府優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權優惠。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開發的企業,其成片開發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灘)土地租金返還80%;投資農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外來投資企亞生產經營所需用水、電、通訊設施優先保證供應,水、電、通訊費按企業統一標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內客商來投資,購買自用住房,可視同直單位幹部職工享受經濟房同等待遇,並可優先供應經濟房,根據其投資數額可免費照顧其若干親屬遷入城或集鎮入戶,屬農業戶口的,可以辦理農轉非手續,對其子女入托入學等問題優先予以解決。
㈢ 國家對工業廢渣生產企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企業生產的產品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業廢渣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徵增值稅」、「利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產品所得,可在5年內免徵所得稅,等一系列鼓勵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相關規定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將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資金自籌解決,自有資金不足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解決或向銀行申請貸款。
上級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或銀行應予優先安排。企業、事業單位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能源,有關部門應優先供應。
第九條、對企業、事業單位綜合利用工業三廢實行優惠政策。享受優惠政策的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目錄》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生產目錄以外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經市計劃經濟委員會批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3)敘州區哪些工業類投資有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主要危害
工業廢渣的固體廢棄物長期堆存不僅佔用大量土地,而且會造成對水系和大氣的嚴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礦廢石堆積的結果,毀壞了大片的農田和森林地帶。
工業有害渣長期堆存,經過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隨水從地表向下滲透。向土壤遷移轉化,富集有害物質、使堆場附近土質酸化、鹼化、硬化.甚至發生重金屬型污染。
收益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用自籌資金、環保補助資金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歸企業、事業單位所有,主管部門和行業歸口部門不得提留、攤派費用或無償調撥產品。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主管部門共同投資或主管部門單獨投資建設的工業三廢綜合利用項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提留部分不得超過總收益的30%.
㈣ 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x0dx0a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土地優惠,外商稅收,地區優惠,投資優惠等。x0dx0a一、稅收優惠x0dx0a1、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相當於企業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50%。開發區財政在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以前補貼企業當年繳納所得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以上。x0dx0a2、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在5萬元以上,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開發區財政實際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x0dx0a3、 外商投資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二年由開發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區財政補貼該企業當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開發區實際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業收回投資(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所定的投資回收時間確定)。x0dx0a4、 在開發區內注冊、區內生產經營並納稅,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內資企業參照以上標准執行。x0dx0a5、在區內注冊並納稅的區外企業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二、土地優惠x0dx0a1、 企業受讓土地使用權,在統一價格的基礎上,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科技含量、稅收預期等情況,由開發區管委會研究,實行彈性地價。x0dx0a2、 生產型工業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向開發區申請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權,其標准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費為600元/畝·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費為1000元/畝·年。一次性簽訂合同,租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5年,租用費用一次性付清。x0dx0a3、 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充分利用該設施的優勢,依法經營項目一定范圍內的服務設施,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交通基礎設施沿線的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經營,並在出讓地價上享受優惠。x0dx0a4、 對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資到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可以同等金額的土地使用權予以補償,土地出讓價可按現行地價減免15%。x0dx0a5、 外商一次性投資4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用地,按政府指導價本市級留成部分優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優惠5%。x0dx0a6、 對內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用地,與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三、外商稅收x0dx0a1、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外規定以外,實際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界所得稅。x0dx0a2、 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和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規定享受「二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x0dx0a四、地區優惠x0dx0a1、沿海經濟開放區x0dx0a對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的,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免徵地方所得稅。x0dx0a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x0dx0a對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x0dx0a3、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稅收優惠x0dx0a①對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產品出口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x0dx0a②對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先進技術企業,免徵地方所得稅x0dx0a4、再投資稅收優惠x0dx0a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如果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x0dx0a五、投資優惠x0dx0a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x0dx0a2、下列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x0dx0aa、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x0dx0ab、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包括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夜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和國務院批准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c、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於其賣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和利息;x0dx0ad、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國公司、企業簽訂信貸合同或貿易合同,提供貸款、墊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內,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其中,由中方用產品返銷還款付息或提供資金條件優惠,利率低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免徵所提稅。x0dx0a3、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開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用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官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㈤ 國家對工業園區及招商引資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企業准入政策 第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均可入駐園區。 第二條 入駐園區的企業和項目投資、產出強度必須達到135萬元/畝、270萬元/畝。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年實現稅金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設用地按綜合地價每畝6萬元出讓,或實行租賃方式租用園區土地。 第四條 基礎設施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和建設,達到「七通一平」(即公路、電力、給水、排水、電話、電視、網路等通暢通達和場地平整)後提供給入駐企業。 第五條 園區自建標准廠房按優惠價出租、出售。 第六條 投資者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為50年。 三、稅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50%安排給企業用於配套設施建設。 第八條 企業在開辦、建設和生產經營中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第七條城市建設配套費),屬縣內收取上繳市級的,按最低限收取;屬本級政府和部門收費許可權內的,只收取工本費,其餘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後再安排給企業。 第九條 企業自項目建成投產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起,在享受國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前3年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全額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第4至5年減半安排。 第十條 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和建成投產後,除所得稅按第九條執行外,其他每年應繳納的稅收縣留成實得部分,縣財政在5年內按30%安排給企業發展再生產;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按50%安排。 第十一條 首次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農副產品加工企業或項目貸款,其生產設施固定資產貸款由縣財政全額貼息3年。 四、服務保障政策 第十二條 園區企業入駐手續辦理實行「代辦制」。對入駐園區企業,自協議簽訂後,企業申辦各種證照手續,在企業提供必要的報件下,可委託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全程代辦。 第十三條 園區企業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一票制」。 第十四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外部環境問題,由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鄉鎮及部門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縣政府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到園區企業檢查工作,必須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向園區企業攤派、拉贊助。 五、激勵招商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各部門向園區引進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進項目或企業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余額部分的10%,安排專項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各鄉鎮向園區引進的項目或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上交稅收,縣級財政分成實得部分兌現優惠政策後的余額,5年內全部計入引進鄉鎮。 第十八條 個人或縣外機構向園區引進投資額度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或企業,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投產當年實現稅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100萬元。 第十九條 縣級各部門為園區建設和發展爭取的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安排工作經費,最高限額100萬元。 六、政策兌現程序 第二十條 企業及有關單位、個人向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政策兌現申請,經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初審,報縣政府審批後兌現。 七、其它 第二十一條 凡累計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或當年向本級國庫實現入庫稅金100萬元以上的外來投資者,縣政府為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頒發「外來投資者綠卡」。 第二十二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0萬元以上或年上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的特別重大項目,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 第二十三條 本文未涉及的優惠政策,凡國家、市、縣有明文規定的,可同時享受。 第二十四條 自執行本政策之日起,國家和市、縣出台新優惠政策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由縣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㈥ 重慶開縣工業園區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1、用地補助。入園項目執行每畝9萬元的土地基準價格。凡投資強度每畝達到15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每畝9萬元給予補助,投資強度每畝未達到150萬元的,按同比例降低土地補助資金,投資強度每畝低於130萬元的,不給予土地補助。平橋高新技術產業園項目執行每畝20萬元的土地基準價格,凡投資強度達到3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每畝9萬元給予補助,投資強度每畝低於250萬元以下的,不給予土地補助。企業在全部繳納土地綜合價金後,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項目由園區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電、供氣、電視、電話、網際網路、道路和場地平整。
2、廠房及設備設施補助。根據項目資本金給予12%的廠房及設備設施補助。
3、物流補助。按照項目繳納的稅收總額給予補助。企業竣工投產後,第一個財務年度繳納稅收總額在5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5%給予物流補助;繳納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0%給予物流補貼;繳納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40%給予物流補貼。第二個財務年度按照20%給予物流補貼。第三個財務年度,按照15%給予物流補貼。
4、用工補助。政府主流媒體無償為企業發布招工信息。政府確定的勞務中介機構免費為企業招工。企業自主招工給予一定職業介紹補助。按項目培訓招用人數享受培訓補助費用,培訓期為1—3個月,每人每月補助300元。招用移民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與勞動合同相應期限的崗位補助,標准為每人每年1000元,其期限不超過3年。招用移民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移民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助,其期限不超過3年。
5、所得稅優惠。入園企業按國家西部大開發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所招用的開縣移民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三峽移民就業工作的通知》(渝府〔2006〕214號)規定,在招用後3年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額給予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後返的優惠,其期限不超過3年。
6、進口設備稅收減免。對轉移落戶庫區的工業企業,凡屬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扶持。入園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轉移落戶庫區的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技術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推銷。
8、新產品稅收優惠。入園企業凡列入國家級、市級新產品項目計劃的新產品,經鑒定投產後,從鑒定年的1月1日起,國家級新產品三年內、市級新產品兩年內按新產品新增增值稅縣內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
9、最低收費。凡國家及市級明確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有收費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標准收取。
國家和市級明令禁止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已取締的收費項目,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縣級部門自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締。
10、減免收費。新入園項目、改擴建項目及園區自建項目,縣級有關部門有權減免的,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費用。
入園項目、改擴建項目及園區自建項目除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外,還可享受城市建設配套費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
11、品牌獎勵。鼓勵入園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高產品附加值。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重慶市名牌產品的,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復評再次獲得的,分別給予5萬元、1萬元獎勵。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重慶市著名商標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復評再次獲得的,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獎勵。
獲得國家標准化良好行為4A級稱號的,給予1萬元獎勵。
獲得「採用國際和國外先進標准」證書的給予1萬元獎勵。
獲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HACCP管理體系認證的,分別給予1萬元獎勵。
同一產品同年度獲得同一性質不同等級稱號,以最高等級標准獎勵,不重復計獎。
12、金融支持。對入園企業,縣中小企業貸款管理辦公室、金融辦優先推薦貸款,擔保機構優先提供擔保服務,協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問題。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貼息政策。
13、財政支持。鼓勵入園企業自主創新。對符合國家產業鼓勵類的工業技術改造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優先享受財政貼息、政府資助和低息貸款等優惠政策。
㈦ 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快格爾木市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步伐,鼓勵國外和省內外客戶到格爾木市昆侖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建設,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開發區內的所有經濟技術實體除享受國家和青海省、格爾木市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三條在符合開發區統一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對以下產業部門進行投資:
1、能源、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
2、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3、資源綜合利用和深加工項目;
4、生產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產品的項目;
5、高新技術產業項目;
6、商業、物資供銷、對外貿易、房地產業、經濟技術信息和咨詢服務,以及其他為資源開發服務的項目。第四條開發區內新建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加工工業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對各類建設項目實行一次審批。第五條開發區內土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實行土地使用權有限期的無償轉讓和有償轉讓,轉讓期最長為70年,在轉讓期內,可依法出租、轉讓和抵押。
建設單位佔用非耕地面積在2000畝以下、耕地面積在1000畝以下的建設用地,由開發區管委會直接審批,報省有關部門備案。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建設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或低稅率。第七條在開發區開辦的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生產性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五年。期滿後仍有困難者,經報批,還可以繼續定期減免。
2、對各類「三資」企業,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國家統一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投產的年度起,頭七年將企業所得稅全部返還,以後八年內返還50%。
3、外商投資者將企業分得的利潤,在開發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的稅款。
4、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免徵工商統一稅。
5、外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6、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辦公用品和生產用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經企業申請,免徵工商統一稅。如用免稅進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應予補征工商統一稅。
7、對外資企業可視不同行業定期免徵地方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8、外資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舊的,由企業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提高折舊率。第八條港澳台資企業可比照第七條,享受同等優惠政策,並從寬掌握。第九條開發區內新建的資源開發型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3-5年內免徵產品稅、增值稅、所得稅;一般的地方國營、集體、私營工商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之日起,3-5年內減半徵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第十條開發區內資企業將所得利潤在區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者,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准,全部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交納的企業所得稅款。如該項投資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還稅款。第十一條對開發區內國營、集體、私營生產性企業以貸款進行的技改、擴建項目,經批准可用投產後新增利潤和新增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歸還貸款。第十二條開發區內新建各類建築設施免收城市增容費和配套費。第十三條開發區內企業經過批准,可發行企業債券。第十四條開發區內企業除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允許跨行業生產、經營,生產的產品和經營的商品品種全部放開。第十五條開發區內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全部放開。第十六條對從國外和省外引進建設資金(國家正常的計劃投資除外),資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團體和個人,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引進金額給予0.5-3%的一次性獎勵,引進資金是什麼貨幣就獎勵什麼貨幣,並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㈧ 重慶璧山工業園區的璧山區工業企業優惠政策
一、屬於國家鼓勵類企業,產品和和項目,主營業務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在2003年至2010年期間,經批准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屬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企業利潤逐年遞增的前提下,重點企業經批准可以加速折舊,也可以按當年銷售收入提取3%的技術開發費,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經批准提取的折舊和技術開發費可以進入成本。
四、以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用於國家鼓勵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國產設備投資,實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在原廠區進行改擴建工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新征地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管理費、土地使用費,按最低標准減半徵收。
六、重點企業在區管的收費道路上行駛的辦公用小轎車(1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用於原材料和產品運輸的貨車,其過路費採取定車定額的辦法收取。
七、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較高,投入較大的項目,可實行一企一策,並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服務。
㈨ 成都市鼓勵外商在龍泉驛區工業開發區投資的規定
第一條為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資,加速龍泉驛工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工業區)的建設,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依法批准在工業區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條凡工業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除受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外,還可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執行。第四條對在工業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並已取得約定成效的外國投資者,經批准可以投資興辦服務性行業或投資經營居地產開發業。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外資企業,原則上應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投資經營房地產開發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優惠價格計收;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場地使用費的收取和管理辦法按《成都市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收費標准由龍泉驛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工業區管委會)另行制定。第六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下列辦法計征所得稅:
(一)從開始獲得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二年,第三至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凡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徵地方所得稅。
(四)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免徵匯出現的所得稅。第七條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還可給予下列地方性稅收優惠:
(一)在工業區內自建或購置自用新建房屋的,自建成或購買之月起,免徵房產稅八年。
(二)從企業批准成立之日起,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五年,第六至十年減半收車船牌照使用稅。第八條外籍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經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採用加速折舊或其他折舊方法。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免徵出口關稅和出口產品工商統一稅。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由海關實行監管,憑企業合同或進出口合同驗放。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免稅進口的原輔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時,對其所有的進口料件,補征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對其中國家規定限制的料件,應向有關主管部門補辦進口許可證的申領手續。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並應全額進入企業外匯帳戶。如果企業自身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過國內外匯調劑市場調劑外匯餘缺。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需的水、屯、氣和通訊設施,由工業區管委會優先安排,合理收費。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主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被錄用的本市在職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給予支持,允許流動。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報工業區管委會備案。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工資、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自定生產計劃,籌借、運用資金,采購生產資料,銷售產品。第十八條外籍職工因工作需要一年內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機關要簡化辦理出入境手續。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工業區內從事能源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以及以非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等,酌情給予更為優惠的待遇。
㈩ 製造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1、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抵扣應納稅所的額:
國有、集體、私營工業企業研製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製開發費用,以及為此而購置的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制用關鍵設備的費用,允許稅前直接扣除,但不再提取折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扣除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的額。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的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的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長未達到10%的,不得抵扣。虧損企業不實行此辦法。
2、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的,自生產之日起,免徵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一年。
3、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凡在我國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的投資,均以每一年度實際設備投資總額計算應抵免的投資額,以設備購置前一年抵免企業所得稅前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為基數,計算每一納稅年度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抵免。
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是指國內企業製造的生產經營(包括生產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產製造的設備。從港、澳、台進口的設備不應做為國產設備。
設備是指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在批準的實施技術改造期限內實際購置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生產經營性機器、機械、運輸工具、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並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其中銀行貸款包括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
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的改造。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重點》等有關政策文件中所列的投資領域中的技術改造項目。
國產設備投資是指企業購置設備時發票上註明的金額,不包括設備的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企業購置的按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產設備,以購買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有效抵扣憑證;企業購置的按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國產設備,以購買國產設備的普通發票為有效抵扣憑證,其投資額為發票中註明的金額。
4、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特殊政策規定:
企業設備購置前一年為虧損的,其投資抵免年限內每一年度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實現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可用於抵免應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
財政撥款購置設備的投資,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既有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投入,又有財政撥款的技術改造項目,按財政撥款數額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計算確定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國產設備投資總額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確定的購置國產設備的財政撥款投資額,余額為計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國產設備投資額。
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租、轉讓的,須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對因開發新產品而減免增值稅的,其相應的教育費附加也一並減征或免徵,並隨同減免增值稅一並用於新產品的開發。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