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污染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工業企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活動產生的雜訊污染;商業經營活動中空調器、冷卻塔產生的雜訊污染;營業性文化娛樂產生的場所的雜訊污染由環保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貳』 環境污染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根據《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管理辦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撥打環保舉報熱線電話,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項,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適用本辦法。
環保舉報熱線應當使用「12369」特服電話號碼,各地名稱統一為「12369」環保舉報熱線。
承擔「12369」環保舉報熱線工作的機構依法受理的舉報事項,稱舉報件。
第三條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受理,及時辦理;
(三)維護公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妥善處理,解決問題。
(2)工業污染哪個部門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叄』 工業污染誰管
環境污染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機構監督管理,其職責是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具有哪些執法權呢?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包括審批權、許可權、驗收權、收費權、限期整理權、檢查權、調查權、處罰權、調節權、監督權。
『肆』 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監督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工業污染監督,保護和改善生活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重點工業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葯等行業的工業污染。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領導,制定任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保證資金投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防治目標的實現和年度計劃的完成。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其行政首長是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任期內的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實現情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的市、環保治理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公眾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排污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應當研究處理,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檢舉人、控告人反映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後,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九條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染物減排計劃,並逐級分解排污總量。排污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核定指標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環境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超過3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應當責成並監督建設單位採取改進措施。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流域區段,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對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的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有關內容尚未作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伍』 石嘴山市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治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工業企業,是指直接從事工業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第三條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堅持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進行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公民、社會各界參與監督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
工業企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大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大氣污染的,應當實施治理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工業企業和相關生產經營者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並依法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監督工業企業採取治理措施達標排放,控制並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住建、自然資源、交通、科技、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工業企業建設項目中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影響評價備案或者審批後,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建設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第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依法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依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和標志,嚴格按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第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源監測網路,對工業污染源實施監控和監督性監測,統一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他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監測本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氣或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禁止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部門,依法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並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被檢查工業企業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相關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應當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工業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信息、重點工業企業監督性監測情況、突發大氣污染環境事件等信息,接收社會監督。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三條工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對列入淘汰類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限期淘汰,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承載能力,調整產業結構、優化工業布局,確定重點產業和能源結構。限制新建、擴建鋼鐵、水泥、有色金屬冶煉等工業項目,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煤發電機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煤熱電機組。
新建、改建、擴建冶金、電石化工、新材料、精細化工等工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符合園區規劃環評要求。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鼓勵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發展循環經濟。
火電、鋼鐵、水泥、電石化工、新材料、精細化工等行業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清潔生產工藝、設備與技術,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陸』 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工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產業結構調整、優化布局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能源結構調整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能源供應協調,推進發電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後產能淘汰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海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銷售、進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質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發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移動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運輸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環衛、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礦山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維修、拆除等施工活動和使用裸地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掃保潔和綠化工程、綠化作業、港口碼頭工程貯存物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活動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活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四)其他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大氣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技術規范,從源頭、生產過程及末端選用污染防治技術,防止、減少大氣污染,並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督促會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消費習慣和生活方式。
『柒』 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全面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工業污染源是指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紙行業的污染源。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工作,並根據其所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重點工業污染源提出的分類處置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治理重點工業污染源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組織實施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治理工作;
(三)對重點工業污染源進行清查、登記、造冊並建立檔案;
(四)對重點工業污染源提出分類處置意見;
(五)定期向社會公布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信息。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對列入淘汰名錄的高污染生產工藝和設施,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依法予以淘汰。第八條 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造紙企業(以下簡稱重點工業污染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重點工業污染企業應當分期分批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於2008年底前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第九條 重點工業污染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第十條 重點工業污染企業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十一條 重點工業污染企業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並安裝在線監測儀器。
禁止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測儀器。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產業政策、總量控制和合理布局的要求,嚴格控制重點工業污染企業建設項目。
下列重點工業污染企業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建設: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的;
(三)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新建、改建、擴建的。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工業污染企業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重點工業污染企業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重點工業污染企業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物防治設施、在線監測儀器,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二)重點工業污染企業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防治設施、在線監測儀器,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三)重點工業污染企業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及時發現並處理重點工業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監管不力,造成環境污染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管,並查處其違法行為。
『捌』 工地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工地噪音擾民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建築施工雜訊,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雜訊基本分為以下四類:
1、工業雜訊,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由環保局管轄;
2、建築施工雜訊,由環保局管轄;
3、交通雜訊,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由道路機動車歸公安等各行業部門管轄;
4、社會生活雜訊,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原則上歸公安機關,但有兩處例外:.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及商業固定設備、設施的正常噪音問題,如居民在小區內感覺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擾,首先可以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如果物業公司溝通協調無果,業主可自行向環保部門進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雜訊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雜訊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註明。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玖』 黑龍江省工業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工業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實現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工業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產生污染的防治。第三條工業污染防治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生產全過程式控制制、分散治理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等防治措施。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工業企業進行監督和檢舉。
各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監督工業污染創造條件。工業企業應當接受公眾的監督,對公眾檢舉的工業污染問題認真解決。第五條對在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工業污染防治的目標和責任第六條工業污染實行全面目標控制,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向各市(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下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各市(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向所轄縣(區)或所屬工業企業進行指標分解落實。
各市(地)、縣人民政府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計劃和完成措施,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逐年報告完成情況。省人民政府每年對各市(地)人民政府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目標情況進行考核。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工業污染防治負責。制定和實施工業污染防治規劃,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保證工業污染防治資金的投入,在規定的時限內,解決本轄區工業污染防治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把工業污染防治目標,納入政府負責人任期目標責任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區工業污染防治總負責,把工業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其工作的重要內容。第八條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工業污染防治負責。依法對本行業工業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制定本行業工業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實行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對未完成工業污染防治目標的行業主管部門,由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第九條工業企業對本單位工業污染防治負責。採取防治工業污染的措施,實現工業污染防治目標,保證防治污染設施的正常運轉,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排放標准要求。
建立工業企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層層落實環境保護責任,把環境保護指標與經濟指標統一進行考核、評定。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環境保護負責,未完成環境保護目標,嚴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由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處罰。第十條各級計劃、經貿部門將工業污染防治規劃中的項目列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調整不合理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以及原材料,能源結構,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指導工業企業選用消耗低、污染輕、效益高的工藝和設備,推行清潔生產。
各級財政、金融、稅務、物價部門,通過信貸、稅收、價格等經濟手段鼓勵工業企業節能降耗,防治污染,實現技術進步,達到資源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
各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防治工業污染新技術的研究,對重要的工業污染防治技術課題優先安排,給予相應的資金保證,推廣工業污染防治科技新成果。第十一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工業企業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調查處理環境違法行為和污染、破壞事故,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第三章工業污染的預防和控制第十二條工業項目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現有不合理工業布局,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間內進行調整和解決。第十三條申請工業立項的單位在申請立項的同時,必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保護申報登記手續。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申報登記的工業項目,經過審查作出以下決定:
(一)對工藝設備落後,浪費資源、能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嚴重或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有污染的工業項目,予以禁止;
(二)對環境有較大影響和破壞的工業項目,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手續;
(三)對環境有一定影響或破壞但有較成熟防治措施的工業項目,履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手續;
(四)對環境沒有影響和破壞的工業項目,只辦理申報登記備案手續。
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決定結果在15日內書面通知申報人,並抄送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拾』 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監督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重點工業污染監督,保護和改善生活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重點工業污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葯等行業的工業污染。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領導,制定任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保證資金投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防治目標的實現和年度計劃的完成。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其行政首長是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各項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任期內的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實現情況。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設區的市、環保治理重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第五條公眾對重點工業污染監督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排污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眾提出的意見,應當研究處理,給予答復並說明理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重點工業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環境的行為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檢舉人、控告人反映的情況,經查證屬實後,有關行政機關和單位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有關規劃,應當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要求,組織開發建設。第九條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染物減排計劃,並逐級分解排污總量。
排污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核定指標內。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完成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和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禁止在城鎮規劃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濕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文遺跡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的生產及流通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准之日超過3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重新審核同意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應當責成並監督建設單位採取改進措施。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實行區域、流域限批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流域區段,暫停對污染防治設施和循環經濟類以外所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第十三條排污企業已投產項目未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其新增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