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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業廢水哪些廠不達標

發布時間:2022-09-25 22:19:59

❶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業廢水的排放標準是不同的,GB3545-83菜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6-83甘蔗製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8-83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9-83製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0-83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1-83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53-83電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0-84鉻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2-84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3-84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2-85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4916-85瀝青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標准GB5469-85鐵路貨車洗刷廢水排放標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工業廢水包括生產廢水、生產污水及冷卻水,是指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和廢液,其中含有隨水流失的工業生產用料、中間產物、副產品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工業廢水種類繁多,成分復雜。

法律依據: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第四條 標准分級:(一)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三)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四)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五)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衍生問題: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工業廢水的處理原則如下:
(一)優先選用無毒生產工藝代替或改革落後生產工藝,盡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廢水的產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產生有毒中間產物和產品過程中,應嚴格操作、監督,消除滴漏,減少流失,盡可能採用合理流程和設備。
工業廢水
工業廢水
(三)含有劇毒物質廢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高濃度酚、氰廢水應與其它廢水分流,以便處理和回收有用物質。
(四)流量較大而污染較輕的廢水,應經適當處理循環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處理負荷。
(五)類似城市污水的有機廢水,如食品加工廢水、製糖廢水、造紙廢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統進行處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如酚、氰廢水,應先經處理後,按允許排放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進一步生化處理。
(七)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廢水,應單獨處理,不應排入城市下水道。工業廢水處理的發展趨勢是把廢水和污染物作為有用資源回收利用或實行閉路循環。

❷ 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為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等。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❸ 現行的國家的和廣東省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和大氣污染排放標准

<<工廠企業污水排放標准 >>有 效 性:現行

發布日期:1993-07-17

實施日期:1994-01-01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污泥的標准值及檢測、排放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全國各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地方可根據本標准並結合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排放標准。如因特殊情況,需寬余本標准時,應報請標准主管部門批准。
2、引用標准
G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4284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准
GB3097海水水質標准
GJ26城市污水水質檢驗方法標准
GJ31城鎮污水處理廠附屬建築和附屬設備設計標准
3、引用標准
3.1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水質,其值不得超過GJ18標準的規定。
3.2城市污水處理廠,按處理工藝與處理程度的不同,分位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3.2經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放標准,應符合表1的規定。
城市污水處理廠水質排放標准(mg/L)表1

序號

一級處理
二級處理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處理效率%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
PH值
6.5~8.5

6.5~8.5

2
懸浮物
<120
不低於40
<30

3
生化需氧量(5d,20℃)
<150
不低於30
<30

4
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法)
<250
不低於30
<120

5
色度(稀釋倍數)
-
-
<80

6
油 類
-
-
<60

7
揮發酚
-
-
<1

8
氰化物
-
-
<0.5

9
硫化物
-
-
<1

10
氟化物
-
-
<15

11
苯 胺
-
-
<3

12

-
-
<3

13

-
-
<1

14
總 汞
-
-
<15

15
總 鉛
-
-
<0.05

16
總 鉻
-
-
<1

17
六價鉻
-
-
<1.5

18
總 鎳
-
-
<1

19
總 鎘
-
-
<0.1

20
總 砷
-
-
<0.5

<<大氣污染排放標准>>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泥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水泥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制訂本標准。

本標准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代替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新建生產線:自2005年1月1日起; ——現有生產線:自2006年7月1日起。

本標准與GB 4915-1996《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標准適用范圍擴大至水泥工業生產全過程:不僅包括水泥製造(含粉磨站),還包括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礦山開采和現場破碎按標准規定的時間不再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標准名稱相應修改為《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增加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統一回轉窯、立窯的排放限值; ——不再按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規定排放限值; ——對現有生產線,不再按不同建立時間規定不同的排放限值,統一現有生產線標准,並設置達標過渡期;進一步加嚴新建生產線的排放標准; ——增加對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環保相關管理規定,修訂了同步運轉率和排氣筒高度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水泥窯及其它熱力設備排氣筒安裝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的規定; ——增加了標准實施的有關規定。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所替代的歷次版本為:GB 4915-85、GB 4915-1996。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提出。 標准委託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准研究所、中國建材集團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中國材料工業科工集團公司。 本標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4年12月29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5年1月1日實施。 本標准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水泥工業各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環保相關管理規定等。本標准也規定了水泥製品生產的顆粒物排放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對現有水泥工業企業及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對新建、改建、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線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16297-1996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77 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毛細管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標准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准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准狀態下干煙氣中的數值。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單位產品排放量 指各設備生產每噸產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單位kg/t產品。產品產量按污染物監測時段的設備實際小時產出量計算,如水泥窯、熟料冷卻機以熟料產出量計算,生料磨以生料產出量計算,水泥磨以水泥產出量計算,煤磨以產生的煤粉計算,烘乾機、烘乾磨以產生的干物料計算。對於窯磨一體機,在窯磨聯合運轉時,以磨機產生的物料量計算,在水泥窯單獨運轉時,以水泥窯產出的熟料量計算。

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放、開放式輸送揚塵和管道、設備的含塵氣體泄漏等。 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後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水泥窯 指水泥熟料煅燒設備,通常包括回轉窯和立窯兩大類。

窯磨一體機(In-line kiln/raw mill) 指把水泥窯廢氣引入物料粉磨系統,利用廢氣余熱烘乾物料,窯和磨排出的廢氣同用一台除塵設備進行處理的窯磨聯合運行的系統。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和冷卻機 烘乾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乾設備;烘乾磨指物料烘乾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和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乾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貯庫等。

水泥製品生產 指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製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於現場攪拌的過程。

現有生產線、新建生產線 現有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已通過審批的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新建生產線是指本標准實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環境影響報告書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礦山、水泥製造、水泥製品生產線。 排放限值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100 0.30 400 1.20 800 2.40 10 0.03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100 0.30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0.0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5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生產過程 生產設備 顆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計) 氟化物 (以總氟計)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排放濃度 mg/m3 單位產品排放量 kg/t 礦山開采 破碎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水泥製造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50 0.15 200 0.60 800 2.40 5 0.015 烘乾機、烘乾磨、煤磨及冷卻機 50 0.15 - - - - - -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0.024 - - - - - - 水泥製品生產 水泥倉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30 - - - - - - - 註:*指煙氣中O2含量10%狀態下的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 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時,排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依照水泥窯建設時間,分別執行表1或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其它污染物執行GB 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准》規定的排放限值,但二惡英排放濃度最高不得超過0.1 ng TEQ/m3。 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限值 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顆粒物無組織排放,在2006年7月1日前仍執行GB 4915-1996;現有水泥製品廠仍執行GB 16297-1996。 自2006年7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自2005年1 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作業場所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不得超過表3規定的限值。

作業場所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濃度限值*1,mg/m3 水泥廠(含粉磨站) 水泥製品廠 廠界外20m處 1.0(扣除參考值*2) 註:*1 指監控點處的總懸浮顆粒物(TSP)一小時濃度值。 *2 參考值含義見第6.2.1條。 其它管理規定 1.1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水泥礦山、水泥製造和水泥製品生產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 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採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 現有生產線對乾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採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 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採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於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於99%。 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採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後共同投入使用。 排氣筒高度要求 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於15m。 以下生產設備排氣筒高度還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生產設備名稱 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 烘乾機、烘乾磨 煤磨及冷卻機 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它通風生產設備 單線(機)生產能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於本體建築物3m以上 最低允許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註:*現有立窯排氣筒仍按35m要求。

若現有水泥生產線生產設備排氣筒達不到表4規定的高度,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表1或表2規定的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表4規定的排氣筒高度,m。 1.2 其它規定 不得採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製品。 水泥窯不得用於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 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採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監測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 生產設備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並符合GB/T 16157規定的采樣條件。 排氣筒中顆粒物或氣態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應按GB/T 16157執行。 對於日常監督性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當時正常工況相同。排污單位人員和實施監測人員不得任意改變當時的運行工況。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採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和采樣時間頻次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辦法和規范執行。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見表5。

序號 分析項目 手動分析方法 自動分析方法 1 顆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電位電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離子選擇電極法 - 5 二惡英 HJ/T 77 色譜-質譜聯用法 - 新、改、擴建水泥生產線,水泥窯及窯磨一體機排氣筒(窯尾)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連續監測裝置;冷卻機排氣筒(窯頭)應當安裝煙氣顆粒物連續監測裝置;對現有水泥生產線,應按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安裝連續監測裝置。 連續監測裝置需滿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的要求。煙氣排放連續監測裝置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在有效期內其監測數據為有效數據。以小時平均值作為連續監測達標考核的依據。 廠界外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 在廠界外20m處(無明顯廠界,以車間外20m處)上風方與下風方同時布點采樣,將上風方的監測數據作為參考值。 監測按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的規定執行。 顆粒物分析方法採用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標准實施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環境管理要求,考慮水泥工業結構調整和企業達標情況,制定現有水泥生產線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安裝計劃並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根據本地環境管理的需求,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實施表1或表2規定的限值。

❹ 合肥有哪些污水處理廠

樓主看好了,以下是標准答案:
1、合肥市王小郢污水處理有限公司
地址:銅陵南路1號 郵編230051 傳真:4654655 總機4654655 4653975 4654254
2、安徽沃特星水處理運營有限公司望塘污水處理廠
地址:清溪路19號 郵編230031 傳真5167930
3、安徽國禎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磚井污水處理廠
地址:長江東路長江批發市場南側 郵編:231633 傳真:4320692
4、安徽省正大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蔡田鋪污水處理廠
地址:廬陽產業園區蔡田鋪村 郵編:230041
5、安徽國政環保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開區污水處理廠
地址:經濟開發區青鸞路 郵編:230601 傳真:3350077
6、合肥市職教城污水處理廠
地址:合肥市職教城 (剛剛建成)
以上就是合肥市的污水處理廠和詳細的聯系方式
PS:由於涉及個人隱私所以各個污水處理廠的廠長姓名和手機號碼不能告知還望見諒

❺ 工業廢水不達標如何處理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❻ 污水處理廠不接受哪一類污水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廠不接受不達標的工業廢水。污水處理廠主要接納的是生活污水和處理達標排放並滿足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的工業廢水。對於不滿足接管標準的污水是不能接納的。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喪失了原來使用功能的水簡稱為污水。主要是生活上使用後的水,其含有有機物較多,處理較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哪些工業廢水執行排放行業標准哪些工業廢水執行排放綜合標准

工業廢水檢測(英文:instrial wastewater test)主要是對企業工廠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出的廢水、污水和水生物檢測的總稱。
工藝廢水檢測包括生產廢水和生產污水。按工業企業的產品和加工對象可分為造紙廢水、紡織廢水、製革廢水、農葯廢水、冶金廢水、煉油廢水等。
廢水水質預測及排放標准
1.填埋廢物的組分非常復雜,很難精確估計滲漠液的水質。但進入填埋場的危險廢物都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
18598-2001)中「危險廢物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為滲濾液水質。
2.各車間沖洗廢水及實驗室廢水主要以沖洗地面、設備及實驗器皿的沖洗水為主,廢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屬。保守估計,除SS外,廢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滲濾液污染物濃度的20%。
3.根據各生產廢水的水量及水質,確定待處理生產廢水水質。廢水中有機污染物的濃度較低,但其中的重金屬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據業主要求,生產廢水去除重金屬後再外運處理。處理後廢水中重金屬要求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三級標准。因此,確定本廢水處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標為重金屬污染物。
工業廢水的危害
1、工業廢水還可能滲透到地下水,污染地下水;
2、有些工業廢水還帶有難聞的惡臭,污染空氣;
3、工業廢水滲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影響植物和土壤中微生物的生長;
4、工業廢水直接流入渠道,江河,湖泊污染地表水,如果毒性較大會導致水生動植物的死亡甚至絕跡;
5、如果周邊居民採用被污染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活用水,會危害身體健康,重者死亡;
6、工業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會被動植物的攝食和吸收作用殘留在體內,而後通過食物鏈到達人體內,對人體造成危害。
工業廢水處理方法
工業廢水不同於市政污水,由於工業門類的多樣性,也造成了工業廢水的多樣性,主要有有機廢水、無機廢水和含油廢水,因此,對於工業廢水的處理方法要遵循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物理處理方法,利用物理作用去除污水中固體和膠體污染物的方法,包括離心分離、篩濾、沉澱、除油、過濾等;
化學處理方法,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去除污水中有害物質的方法,包括中和、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
物理化學方法,利用物理化學作用去除污水中有害物質的方法,包括混凝、氣浮、吸附、離子交換、膜分離等;
生物處理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作用使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氧化塘、污水灌溉和厭氧處理等。

❽ 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氨氮廢水排放標准 我國現行的相關環保標准中涉及氨氮廢水排放指標的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以及相關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氨氮標准限值范圍為0.02mg/L~150mg/L.部分相關環保標准規定氨氮標准限值,詳見表1. 表1相關環保標准中涉及氨氮指標情況 序 號 標准名稱 一級標准/排放標准限值(mg/L) 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0.15(Ⅰ類) 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T14848-93) 0.02(Ⅰ類) 3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15/25/50 4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GB13457-92) 15 5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排放標准》(GB13458-2001) 150/40 6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CJ/T48-1999) 10月20日 7 《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430-2004) 100/80 8 《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20425-2006) 120/80 9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4287-92) 25/15 10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9821-2005) 15 11 《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 80 12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 15 13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 35/25 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2025-8-5 15 《污水海洋處理裝置工程污染控制標准》(GB18486-2001) 25 16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3544-2008) 2015-12-5 17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2008) 2025-8-5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把氨氮列為河流、湖泊水庫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必測項目.鋼鐵工業、焦化、化肥(氮肥)、合成氨工業、紡織染整業、食品加工、屠宰及肉類加工、飲料製造業、航天推進劑、船舶工業、管道運輸業、賓館、飯店、游樂場所及公共服務行業、生活污水等排水單位,也把氨氮列為必測項目. 因此,氨氮指標的監控,在環境質量和污染控制中是十分重要的.上述標准中規定的分析方法大多為蒸餾和滴定法、納氏試劑比色法和水楊酸分光光度法,2008年實施的相關環保標准中增加了《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195-2005).

❾ 工業污水檢測標准有哪些

相關污水檢測標准
- DB11_307-2005污水排放綜合標准
-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4287-1992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13456-1992 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3544-2008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19430-2004 檸檬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19431-2004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21901-2008 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 21902-2008 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標准

❿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污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規劃、財政、公安、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市排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排水專業規劃,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

城市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區,應當規劃建設小型污水處理廠。第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建設計劃,配套建設轄區內相應的排水設施。第九條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項目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十條排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並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第十一條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現有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三條在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排入污水管網。第十四條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污水處理廠以及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應當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前,應當就項目污水是否排入城市污水管網事宜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市排水管理機構為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手續時,應當查驗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或者准予試生產的證明。第十六條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情況說明(含企業經營范圍、水量、污水處理工藝等);

(三)排水設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標准;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重點排水戶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對水質、水量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檢測制度。

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除符合第一款條件外,應當修建預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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