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發展農村循環經濟,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可再生能源,是指農村生產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質能(沼氣、秸稈氣化、秸稈固化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以及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市(行署)、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省農墾總局、分局,省森林工業總局、林業管理局負責墾區內、國有森工林區內的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已設立的農村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建設、畜牧、環保、林業、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農民自願,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節約、安全、清潔、方便並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可再生能源科研開發、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開發與推廣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群眾性科技組織、企業和個人研究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節約常規能源,普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識;鼓勵和支持農村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設備和產品。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項目、新技術,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後,方可推廣。第九條引進省外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應當具有國家或者省級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鑒定證書,報省農村能源管理機構備案。
引進國外新技術、新設備和新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廣下列技術:
(一)農林廢棄物生物質氣化、固化、液化、炭化和發電技術;
(二)利用非耕地種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營造技術;
(三)利用太陽能取暖、熱水、乾燥、種植、養殖等技術;
(四)小型風能、微水能和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
(五)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沼氣凈化技術;
(六)用於農村生產、生活的地熱利用技術;
(七)先進適用的農產品加工、太陽房、節能農宅、生物質高效爐灶等生產生活節能技術;
(八)其他先進適用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第十一條從事農村可再生能源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推廣技術成熟、經濟合理、安全可靠的技術、設備和產品,加強對用戶的技術指導。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納入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重點支持沼氣的開發利用;鼓勵農村戶用沼氣開發利用與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畜禽舍相結合,在建設沼氣池的同時,配套進行改圈、改廁、改廚、改炕灶、改庭院。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沼氣生產單位和個人對沼渣、沼液實行綜合利用,發展有機、綠色和無公害農產品。第十三條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畜禽屠宰場、釀造廠、豆製品廠等排放有機廢水的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沼氣工程技術處理有機廢棄物,實現集中供應沼氣、發電或者生產高效有機肥。
引導和支持新建的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小區建設沼氣工程等利用和處理廢棄物的環保工程。第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科技、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農作物秸稈的綜合開發利用,加快推廣秸稈氣化、固化和熱電聯供技術,逐年減少秸稈直接用於燃燒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