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土地使用證是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法律憑證。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契證,三證合一,統一為「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權證屬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主要職責為
1.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21,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
3.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4.依法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5.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
6.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
7.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8.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9.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10.負責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㈡ 土地證是國土局的哪個部門頒發的
土地證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
土地證是證明持證人對一定面積的土地享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文件,是持證人享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五十年初期,我國完成土地改革後,人民政府曾在農村給分得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所有權證;在城市郊區給分到國有土地的農民頒發過土地使用證。後經農業社會主義改造,農民的私有土地變為集體的公有土地,城市郊區農民使用的國有土地也由集體統一使用。土地證失去意義和作用。
土地證主要有三種,即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凡變更土地屬權或變更土地用途的,均經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㈢ 土地使用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土地被荒廢,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國家還給土地使用者提供補償,對於土地使用證方面,國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能隨意使用土地,那麼土地使用證在什麼部門辦理呢?下面律圖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土地證辦理流程: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二、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要哪些手續
a、身份證復印件、相關合法手續(如私人建房呈報表等)。若是1982年2月14日前的需提供沿革證明。
b、如系村民的,則由一市國土資源所安排測量隊測量。
c、若實地測量與合法手續一致,應填寫相關表格,若不符,則作退件處理。
d、辦理土地證由一市資源所負責辦理,辦理完成後將會以簡訊等方式通知。
三、土地使用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您需要帶以下材料:
1、申請(由窗口提供、轉、受讓雙方蓋章)。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房屋購買人身份證復印件。
4、原房主房產、身份證復印件。
㈣ 土地使用證是歸哪個部門管
《土地使用證》是原來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登記管理的,現在屬於不動產登記部門管理。
㈤ 土地證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土地證歸國土資源管理局管。國土資源管理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另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農村土地屬於集體土地,只能由村集體成員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只有在鄉政府規劃中,對集體土地進行徵收徵用,土地性質才能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才能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農民集體權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㈥ 土地證去哪個部門辦理
土地使用證在當地國土資源局辦理。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
凡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書。
一般商品房土地證辦理需要提交以下幾種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一般商品房為購房合同)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一般商品房為房產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土地登記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應提供材料中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