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火電廠用的煤炭要採取哪些樣品進行化驗
煤炭在火電廠發電成本中大約要佔70~80,因此,煤的質量與電廠的經濟效益有很大的關系,並且根據煤質化驗結果可以指導鍋爐的燃燒運行。因此對煤炭進行取樣化驗是化學監督中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內容。火電廠需要取樣化驗以下樣品。
(1)入廠原煤樣:在進廠運煤工具上按規定的方法採取樣品,化驗結果用於對原煤的驗收,及時發現是否"虧卡"。化驗項目有水分、灰分、揮發分、發熱量、硫等。
(2)入爐煤樣:在鍋爐前輸煤系統中(常在輸煤皮帶上)按規定採取樣品,化驗結果用於監控鍋爐的燃燒工況和計算發電煤耗。化驗項目有水分、灰分、揮發分、發熱量。
(3)煤粉樣:對於燃燒煤粉的鍋爐來說,在制粉系統中按規定的方法取樣,化驗結果用於監控制粉系統的運行工況,尤其是安全性。化驗項目有細度、水分。
(4)飛灰樣:煤炭在鍋爐中燃燒後,一部分灰隨著煙氣帶到鍋爐的尾部,由專用取樣器取樣,化驗飛灰可燃物的含量,指導調整燃燒工況,提高燃燒經濟性。工業分析包括水分、灰分、揮發分和固定碳四個項目,可以滿足運行需要。
元素分析是評價燃料質量的重要依據,在需要時才做元素分析,包括碳、氫、氧、氮、硫五個元素(碳、氫、氧是有機物的主要成分,碳、氫決定發熱量,硫是有害元素)。
Ⅱ 煤炭質量檢測都需要測哪些項目
一般來說煤炭的常規檢測項目包括:硫含量、發熱量,水分,灰分,揮發分,固定碳,焦渣特性。這是最基礎的檢測,不同單位對煤炭的指標需求不一樣,所以需要檢測的項目也不相同。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樣採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檢驗值inspected value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准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3.2
報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 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
3.3
質量指標允許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樣基數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抽查單位的報告值(3.2)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3.1)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4.2 檢驗項目
4.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4.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Ⅲ 煤炭化驗 幾公斤煤
要看在什麼地方?
一般100元左右。要10公斤左右就行!
Ⅳ 煤炭檢驗國家標准
一:煤質化驗方法/煤質化驗知識/煤炭化驗設備技術問題解答
1.揮發分的含義?對揮發分的測定有何技術要求?
答:煤的揮發分是指煤樣在900±10℃隔絕空氣的條件下加熱7min,由煤中有機物分解出來的氣體和液體(呈蒸汽狀態)的產物。
揮發分的測定是一項規范性很強的試驗,其測定的結果完全取決於所規定的試驗條件,所以在測定燃煤揮發分時,對測定的技術要求很嚴。具體如下:
技術要求:(1)高溫爐內溫度應嚴格控制在900±10℃的范圍內,當放進試樣後,爐溫應在5min內恢復到900±10℃。
(2)加熱時間的計時應用秒錶,即當試樣一送入高溫爐的高溫區開始計時,到試樣離開高溫爐為止,這一操作過程應准確為7min。否則,試樣做報廢處理。
(3)測定時應用專用的坩堝。當坩堝在爐內灼燒時應避免坩堝與坩堝之間、坩堝與高溫爐壁的直接接觸。
(4)在測定時,如坩堝或坩堝蓋上聚有黑煙時,試驗也做報廢處理。
2.三節爐測碳氫時應該特別注意什麼?說明原理、設備?
答:原理:第一節電爐起加熱燃燒樣品的作用,第二節電爐用來燃燒氧化試驗熱解後未氧化的產物,第三節電爐用來補充燃燒整個燃燒過程,在密閉通氧下進行。
設備:瓷舟,磨口塞,帶腳玻璃管。
注意事項如下:
(1)在燃燒過程中,必須滿足能夠使試樣完全燃燒的條件,無論在燃燒過程中要經歷多少反應,最終都能使樣品中的碳和氫定量的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
(2)必須清除干擾反應的產物,使燃燒反應後,只有純凈的二氧化碳和水進入吸收裝置。
(3)必須選擇適當的吸收劑,使二氧化碳和水能定量的被吸收;同時也要維持一定的氣體流速,使吸收反應有充裕的時間得以進行,氣體流速同時也是保證完全燃燒的必要條件。
3.測碳、氫有哪些元素干擾測定?怎樣排除?
答:燃燒生成的SO2、NO2、Cl2會干擾測定,排除SO2用PbSO4在600℃下與其作用形成PbSO4而 被 除去,Cl2用金屬? 銀在200℃左右與其作用生產AgCl而被除去,金屬銀在高於500℃的條件下能與SO2?? 作 用形成Ag2SO4而被除去,NO2用粒狀MnO2與其作用形成Mn(NO3)2而被除去。
4.用艾氏劑法測定煤中全硫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用艾氏劑法測定煤中全硫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必須在通風下進行半熔,否則煤粒燃燒不完全而使部分硫不能轉化為二氧化硫;
(2)沉澱劑BaCl2必須過量;
(3)在用水抽提、洗滌時,要求溶液體積不宜過大,以免影響測定結果;
(4)注意調節溶液酸度,使CO32-轉為CO2逸出;
(5)在洗滌過程中,每次吸入蒸餾水前,應將洗液都濾干,這樣洗滌效果好;
(6)在灼燒前不得殘留濾紙,高溫爐也應通風;
(7)灼燒後的BaSO4在乾燥器中冷卻後,及時稱量;
(8)必須做空白試驗。
5.燃料煤發熱量的含義是什麼?
答:燃料的發熱量是指單位重量的燃料完全燃燒時所釋放出來的熱量,其單位是J/g或MJ/kg。
對煤炭發熱量測定室有何要求?
答:(1)熱量室應作為發熱量測定專用室,室內不得進行其它試驗工作;
(2)室內應配備窗簾,避免陽光直射;
(3)每次測定溫度變化不超過1℃為宜;冬夏室溫差以不超過15~30℃為宜。因此,有條件者應配製空調設備;
(4)測定發熱量時,室內應避免強力通風及熱源輻射,總之,為了減少環境條件對發熱量測定結果的影響,發熱量測定室應盡可能地保持室溫的相對恆定。在室溫尚未恆定的時候不得進行發熱量的測定。
6.在氧彈充氧操作過程中,應注意些什麼?
答:(1)首先應檢查氧氣壓力表是否完好、靈敏,指示的壓力是否正確,操作是否安全。
(2)在氧彈充氧時,必須使壓力緩慢上升,直至所規定的壓力後再維持0.5—1min。
(3)在使用氧氣時不得接觸油脂。
(4)氧彈充氧應按規定壓力進行,充氧壓力不得偏低或過高。
7.在一次發熱量測定後,發現燃燒皿內有未燃盡煤樣,試分析是何原因?
答:可能原因為:
(1)充氧壓力不足,或氧彈漏氣;
(2)煤質太差,揮發分太低;
(3)充氧速度太快或燃燒皿位置不正,使試樣濺出;
(4)點火絲埋入煤粉較深;
(5)試樣含水量過大或煤粉太粗。
8.燃燒皿內點不上火是何原因?
答:原因為:
(1)點火開關或調節旋鈕接觸不良;
(2)點火絲與電極脫落;
(3)點火絲與燃燒皿或燃燒皿與另一電極接觸造成短路;
(4)點火絲與試樣接觸不良;
(5)充氧壓力偏低;
(6)試樣含水量過高,揮發分過低,試樣顆粒太大;
(7)氧彈漏氣。
9.使用天平有何注意事項?如何使用?
答:使用:任何天平必須首先調零(有的天平要看水平)。然後可以稱量。使用後必須使砝碼回位。有電源時必須停電。
注意事項:(1)在同一試樣的測定工作中必須用同一台天平,同一套砝碼測定;
(2)在同一試樣測定的幾次稱量過程中,不得多次調零。
(3)所稱物體質量不得超過天平最高載重量的1/2。
(4)不能在天平上稱量過冷或過熱的物體。
(5)被稱物體不得與稱盤直接接觸。有潮解性,揮發性得物質必須在有蓋的容器內,有腐蝕性的物質應放在密封容器內盛重。
(6)稱量時,被稱物體放左盤,砝碼放右盤,均應置於稱盤中心。
(7)旋轉制動旋鈕時,應緩慢均調,時天平梁平穩地啟動或制動,如指針仍在擺動時,應待指針將近中心零點時制動。
(8)向天平稱盤中加上或取下物品時,再加減法碼或開關天平玻璃門時,必須先將天平制動。
(9)在加物品或加減砝碼後,必須將各門完全關閉後,再啟動天平讀取讀數。
(10)往盤中加砝碼時,應按一定的次序。
(11)應用鑷子夾取砝碼,不得用手拿取。
(12)每台天平有固定的砝碼,整套砝碼不得拆散又用於另一台天平。
(13)防止陽光直射天平,用完天平後應及時罩上防塵罩。
(14)天平內應保持清潔,應用軟毛刷或綢布拂拭灰塵或灑落的試樣。如零件上有臟漬,可用綢布沾上無水酒精擦凈。
(15)天平內應置硅膠,並定期更換,烘乾處理。
10.何謂標准煤耗?計算出實習廠家煤耗,你覺得我廠煤耗可望控制在多少?如何計算?(需哪些數據?)
答:煤耗是火力發電廠主要的經濟考核指標,但各廠及同一廠的不同鍋爐之間,甚至同一鍋爐的不同階段內燃用的燃料的發熱量及全水分也有所不同,即燃料的低位發熱量,燃料中真正可利用的有效熱值不同。為了採取統一的標准作為計算煤耗的依據,我們將收到基低位發熱量為29271KJ/Kg的煤定為標准煤,即每29271KJ/Kg的熱量折算成1Kg標准煤。這樣,就將各種低位發熱量的煤耗統一到標准煤耗上來。
標准煤耗:b=(Qnet,ar·G)/(29.27E)??? 單位為Kg/(Kw·h)
式中:G――入爐煤(應用煤)的重量,Kg
Qnet,ar――按收到基計算的低位發熱量,MJ/Kg
E――發電量,Kw·h
29.271――標准煤的發熱量,MJ/Kg
低揮發分煤的簡介:
根據我國發電用煤質量標准,乾燥無灰基揮發分Vdaf小於20 %為低揮發分煤,小於6. 5 %為特低揮發分煤。煤的著火與揮發分的質量和數量有關。隨著煤化程度的提高,揮發分含量減小,煤發熱量中揮發分的發熱量的比率降低,使煤的著火變得困難;煤的岩相結構也變化,煤化作用的加深使結構緊密而穩定,孔隙率小,這就使煤的磨碎性能減弱,反應性降低,燃盡變差。
因此,低揮發分煤的特點是著火與燃盡都比較困難,需要較高的著火與燃盡溫度,以及較長的燃盡時間。有研究表明[3 ] ,無煙煤的著火發生在顆粒上,揮發分是在進一步的燃燒過程中析出的,揮發分對著火的影響不大。為獲得滿意的燃盡效果,無煙煤必須磨得更細,使其表面積增大,以加速著火與燃盡。。一般說來, Vdaf可大致判別其著火、燃盡的難易程度。但在我國燃燒低揮發分煤的長期研究中發現,即使是Vdaf完全相同的兩種煤,其燃燒特性也會相差甚遠。因此,必須有更為可靠的判別數據。研究表明,以煤粉氣流的著火溫度IT 來判斷著火的難易程度較為確切, IT < 700 ℃為較易著火煤; IT = 700~800 ℃為中等著火煤; IT ≥800℃為較難著火煤。在我國諸多的低揮發分煤中,最難燒的要算是福建的加福無煙煤和河北的萬年無煙煤,它們都屬於極低揮發分煤, Vdaf均為4 %左右,著火溫度IT 分別為970 ℃和1 100 ℃,極難著火;燃盡指數RJ 分別為2. 94 和2. 32 ,極難燃盡。加福無煙煤同時又為低灰熔點的中等易結渣煤。
為保證著火與燃燒的穩定性,其首要任務是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煤粉氣流的及時著火。需要有較高的爐膛火焰溫度和足夠的煤粉顆粒停留時間,同時在爐膛內必須風粉混合及時而均勻。對一些低灰熔點的低揮發分煤,要在保證穩定燃燒的前提下,採取措施防止爐內嚴重結渣。
可以在水冷壁上敷設衛燃帶,採用液體排渣,採用W或U型火焰的燃燒方式,如直流或旋流可以採用工大設計的燃燒器(穩燃效果不錯的,做個廣告),提高煤粉細度和一次風氣流中的煤粉濃度。
不過有些措施不利於降低NOx,有結渣和高溫腐蝕的傾向,可視其具體條件,採用相應的辦法解決。但穩燃應該是首選。
二:煤質分析技術/煤質分析知識-煤炭化驗技術問答
1.在煤質分析化驗中燃煤有哪些工業分析項目?有哪些元素分析項目?用什麼符號表示?
答:工業分析測出的煤的不可燃成分和可燃成分,前者為水分和灰分,後者為揮發分和固定碳,分別以M、A、V、Fc表示。
元素分析項目有:碳(C)、氫(H)、氧(O)、氮(N)、硫(S)、水分(M)、灰分(A)。
2.何謂燃煤基準?有哪幾種基準?
答:在工業生產或科學研究中有時為某種目的將煤中的某些成分除去後重新組合並計算其組成百分含量這種組合體稱為基準。有收到基、空氣乾燥基、乾燥基、乾燥無灰基。
3.何謂劣質煤?用於鍋爐燃燒有何危害?為什麼?
答:劣質煤指灰分含量很高的各種煤炭產品,低劣煤用於鍋爐燃燒,不僅經濟性差,而且會造成燃燒輔助系統和對流受熱面的嚴重磨損以及維修費用的增加,因為低劣煤灰分比較高,經濟性差,灰分量大,對受熱面的沖刷、磨損嚴重。
4.對入爐煤如何進行人工采樣?
答:火電廠的入爐煤多在輸煤皮帶的煤流中采樣,人工在輸煤皮帶上采樣時,鏟口應貼緊皮帶一次採取,不留底煤,如果分兩次采樣時,應輪換在皮帶兩邊采樣,兩者合並為一個子樣,人工采樣只限於皮帶速度不超過1.5m/s,皮帶上煤層厚度不大於0.3m,且輸煤量不大於200T/h的條件下進行。
5.寫出縮制煤樣的全過程?各步目的?原理分別是什麼?
答:包括破碎、過篩、摻合、縮分、乾燥五個環節,當需要使用浮煤作分析化驗時,還要進行減灰步驟:(1)破碎? 目的是減小粘度,增加煤粒分散程度,改善煤的不均勻度;(2)篩分? 為使煤樣破碎到必要的粒度,要用各種篩孔的篩子篩分;(3)摻合? 為使縮分後的煤樣不失去代表性,每次縮分前都應摻合,使其均勻化,摻合煤樣採用堆錐法;(4)縮分? 使煤樣減少,又不失去其代表性;(5)乾燥? 使煤樣能暢通地通過破碎機、縮分機、二分器和篩子時,不能粘附在篩上;(6)減灰? 對需減灰的煤樣,將原煤樣放入重液中進行浮選,達到減灰的目的。
6.煤中水分存在形式?各自特點?
答:(1)外在水分? 指附著和潤濕在煤塊表面和大毛細管(直徑>10-5 cm)孔中的水分,它以機械方式存留在煤中,煤在空氣中,這種水分會不斷蒸發,它的含量與外界條件有關,符號Mf;(2)內在水分? 吸附或凝聚在煤顆粒內部小毛細孔中的水分,它以物理、化學方式與煤結合,在的105~110℃溫度下才能除去,符號Minh;(3)結晶水? 是與煤中3個物質相結合的水分,它要在200℃以上時,才能分解出來,工業分析不能作結晶水測定。
7.對測全水分的煤樣有何技術要求?
答:(1)試樣的粒度需要符合要求,粒度應小於6mm;(2)乾燥溫度必須按要求加以控制;(3)乾燥時間必須按要求加以控制。
8.灰分測定時的注意事項?
答:(1)瓷舟中的試樣要攤平,且試樣的厚度不得太大;
(2)灰化時可打開爐門,將耐熱板上的盛有試樣的瓷舟慢慢推進箱形高溫電爐爐口,先使瓷舟中的試樣慢慢灰化冒煙,待幾分鍾後試樣不再冒煙時,慢慢將瓷舟推入高溫爐內的熾熱部位,關閉爐門使試樣在815±15下灼燒。在灰化過程中如有煤樣著火爆燃,則這只煤樣就作廢必須重新稱樣灰化。
(3)溫爐應有煙囪或通風孔,以使煤樣在灼燒過程中能排除燃燒產物和保持空氣的流通。
(4)高溫爐的控制系統必須指示准確。高溫爐的溫升能力必須達到測定灰分的要求。
(5)灰化時間應能保證試樣在815±15的溫度下完全灰化,但隨意延長灰化時間也是不利的。
Ⅳ 化驗煤的詳細流程
煤炭化驗採制化流程:
1、 采樣:
在被采樣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個點,共采3~5千克 .采樣深度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採取。因為堆表面的煤在空氣中經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後,性質也逐漸變化。取樣鏟的使用角度與煤堆表面呈垂直狀,遇到矸石、大塊、黃鐵礦時不可以隨意舍棄。
采樣後如不及時化驗,試樣應密封。
2、破碎:
將試樣粒度破碎至<13mm或<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縮分:
堆錐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邊的一份,全部通過二分器,再進行縮分至需要重量) 方法:將破碎過的試樣攤成圓錐狀,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對角兩份,另兩份捨去,然後,再混合攤成圓錐狀,進行縮分,直至最後縮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約100g)
4、烘乾:
將縮分過的試樣平攤於不銹鋼盤中,厚度不大於粒度的1.5倍,待乾燥箱溫度升至145度時,將試樣放入,鼓風條件下(提前3分鍾鼓風),乾燥30~40分 註:預先鼓風是為了使溫度均勻
5、全水分(外水) :
a、用預先乾燥並稱量過的稱量瓶(75乘35),迅速稱取粒度小於6mm的煤樣10~12g,平攤在稱量瓶中
b、打開稱量瓶蓋,放入預先鼓風並已加熱到145度的乾燥箱中,鼓風條件下,乾燥30~40分(國標法:105~110度,鼓風情況下,煙煤1小時,無煙煤1.5小時)
c、從乾燥箱中取出稱量瓶,立既蓋上蓋,在空氣中冷卻約5分,然後放入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約20分)稱量
d、進行栓查性乾燥,每次30分,直到連續兩次乾燥煤樣質量的減少不超過0.01g或質量有所增加為止。在後一種情況下,應採用質量增加前一次的質量作為計算依據。水分在2%以下時,不必進行檢查性乾燥。
(5)煤工業分析需要樣品多少擴展閱讀:
化驗測量對象:
一、水分(M )
煤的水分分為兩種,一是內在水分(Minh ) ,是由植物變成煤時所含的水分;二是外水(Mf ) ,是在開采、運輸等過程中附在煤表面和裂隙中的水分。全水分是煤的外在水分和內在水分總和。一般來講,煤的變質程度越大,內在水分越低。褐煤、長焰煤內在水分普通較高,貧煤、無煙煤內在水分較低 。
水分的存在對煤的利用極其不利,它不僅浪費了大量的運輸資源,而且當煤作為燃料時,煤中水分會成為蒸汽,在蒸發時消耗熱量;另外,精煤的水分對煉焦也產生一定的影響。一般水分每增加2 % ,發熱量降低100kcal/kg(大卡/千克);冶煉精煤中水分每增加1 % ,結焦時間延長5 一10min .
二、灰分(A ):
煤在徹底燃燒後所剩下的殘渣稱為灰分,灰分分外在灰分和內在灰分。外在灰分是來自頂板和夾研中的岩石碎塊,它與採煤方法的合理與否有很大關系。外在灰分通過分選大部分能去掉。內在灰分是成煤的原始植物本身所含的無機物,內在灰分越高,煤的可選性越差。
灰是有害物質。動力煤中灰分增加,發熱量降低、排渣量增加,煤容易結渣;一般灰分每增加2% 發熱量降低10okcal / kg 左右。冶煉精煤中灰分增加,高爐利用系數降低,焦炭強度下降,石灰石用量增加;灰分每增加1 % ,焦炭強度下降2 % ,高爐生產能力下降3 % ,石灰石用量增加4 % 。
三、揮發分(V ):
煤在高溫和隔絕空氣的條件下加熱時,所排出的氣體和液體狀態的產物稱為揮發分。揮發分的主要成分為甲烷、氫及其他碳氫化合物等。它是鑒別煤炭類別和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一般來講,隨著煤炭變質程度的增加,煤炭揮發分降低。褐煤、氣煤揮發分較高,瘦煤、無煙煤揮發分較低。
四、固定碳含量(FC ):
固定碳含量是指除去水分、灰分和揮發分的殘留物,它是確定煤炭用途的重要指標。從100減去煤的水分、灰分和揮發分後的差值即煤的固定碳含量。根據使用的計算揮發分的基準,可以計算出干基、乾燥無灰基等不同基準的固定碳含量。
五、發熱量(Q ):
發熱量是指單位質量的煤完全的燃燒時所產生的熱量,主要分為高位發熱量和低位發熱量。煤的高位發熱量減去水的汽化熱即是低位發熱量。發熱量國際單位為百萬焦耳/千克(MJ/kg ) 。為便於比較,我們在衡量煤炭時消耗時,要把實際使用的不同發熱量的煤炭換算成標准煤。
國內貿易常用發熱量標准為收到基低位發熱量( Qnet,ar) ,它反映煤炭的應用效果,但外界因素影響較大,如水分等,因此Qnet,ar 不能反映煤的真實品質。國際貿易通用發熱量標准為空氣乾燥基高位發熱量( Qnet,ar) ,它能較為准確的反映煤的真實品質,不受水分等外界因素影響。
參考資料:煤炭化驗_網路
Ⅵ 煤的工業分析國標方法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國標】GB212—91。
煤的工業分析是指包括煤的水分(M )、灰分(A )、揮發分(V )和固定碳(Fc )四個分析項目指標的測定的總稱。煤的工業分析是了解煤質特性的主要指標,也是評價煤質的基本依據。通常煤的水分、灰分、揮發分是直接測出的,而固定碳是用差減法計算出來的。廣義上講,煤的工業分析還包括煤的全硫分和發熱量的測定, 又叫煤的全工業分析。根據分析結果,可以大致了解煤中有機質的含量及發熱量的高低,從而初步判斷煤的種類、加工利用效果及工業用途,根據工業分析數據還可計算煤的發熱量和焦化產品的產率等。煤的工業分析主要用於煤的生產開采和商業部門及用煤的各類用戶,如焦化廠、電廠、化工廠等。網頁鏈接煤的工業分析及分類
Ⅶ 誰知道煤炭檢驗和抽查國家標准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2002-03-10發布 2002-10-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和驗收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商品煤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樣採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檢驗值inspected value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准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3.2
報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 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
3.3
質量指標允許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樣基數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抽查單位的報告值(3.2)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3.1)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4.2 檢驗項目
4.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4.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並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4.3.2 煤樣的採取
4.3.2.1 采樣機械
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於被采樣煤炭最大粒度的2.5倍;
b) 移動煤流采樣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靜止煤中採取的子樣質量應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經有資格的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誤差、精密度達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在移動煤流或火車、汽車載煤中採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輪船載煤中採取,而應在堆(裝)煤和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採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採取,也可從高度小於2 m的煤堆上直接採取。
4.3.2.3 采樣基數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一般為1 000 t或一個發運批量。在采樣基數小於和等1 000 t時,至少應為一個作業班的生產、堆存或運輸量。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
4.3.2.4 采樣方法
4.3.2.4.1 煤樣按GB475—1996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 1 000 t時,採取1個總樣;大於 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多個總樣。
4.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時,子樣的起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錯開。
4.3.2.4.3 采樣應由挫敗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4.3.3 煤樣的制備
4.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4.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
4.3.3.3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
4.3.3.4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4.3.4 煤樣的化驗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測定。
4.3.4.3 發熱量按GB/T 213 測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測定。
4.4 煤炭質量的評定
4.4.1 質量評定指標
4.4.1.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1.2 冶煉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抽查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質量評定
4.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4.4.3.1.1 按被抽查單位報告的測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的差值,滿足下述條件時,該項質量指標評定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水分(Mt)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2規定值
d) 全硫(St.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3規定值
表1 灰分和發熱量允許差
煤的品種 灰分(以檢驗值計)
Ad/ %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篩選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煉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篩選煤計
其他洗煤 — —2.12-
冶煉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全硫(以檢驗值計)St.d/%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以被抽查單位報告的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按4.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實際允許差,%或MJ/kg ;
T0 表1、表2和表3規定的允許差,%或MJ/kg。
注1: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約定值的上限值為被抽查單位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4.4.3.2 批煤質量評定
4.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於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4.3.2.2 冶煉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項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5 抽查報告
抽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b) 被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c)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d) 抽查產品品種、規格和數量;
e)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f)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g) 試驗數據;
h) 質量評定結論;
i)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5 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買受方從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採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後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
5.2 檢驗項目
5.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灰分和全硫。
5.3 煤樣的採取、制備和化驗
5.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同4.3.1。
5.3.2 煤樣的採取
5.3.2.1 采樣機械
同4.3.2.1。
5.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買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運輸工具如皮帶、火車、汽車以及輪船卸煤用的皮帶、汽車或其他小型運輸工具載煤堆中,用遷移煤堆並在遷移 過程中采樣的方式採取。
5.3.2.3 采樣基數
驗收煤樣的采樣基數應為買受方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數次或數日抵達買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樣方法
5.3.2.4.1 煤樣按GB 475—1996 規定採取。當采樣基數小於和等於1 000 t 時,採取1個總樣;大1 000 t時,可採取1個或數個總樣。
5.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盡量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採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並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最近的距離內錯開;採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是,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錯開。
5.3.2.4.3 采樣應由驗收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並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5.3.3 煤樣的制備
5.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5.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四分法進行縮分。
5.3.3.3 煤樣可在采樣後就地製成實驗室煤樣,帶回驗收單位進一步製成分析用煤樣。
5.3. 4 煤樣的化驗
5.3.4.1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測定。
5.3.4.2 發熱量按GB/T 213測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測定。
5.4 煤炭質量的評定
5.4.1 質量評定指標
5.4.1.1 原煤、 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1.2 冶煉用精煤,以於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驗收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質量評定
5.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5.4.3.1.1 出賣方提供測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當買受方和出賣方分別對同一批煤采樣、制樣和化驗時,如出賣方的報告值(測定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滿足下述條件,則該質量指標評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硫(St.d)
(報告值—檢驗值)≥表3規定值
5.4.3.1.2 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的商品煤質量指標評定:以合同約定值或產品
准(或規格)規定值和買受方檢驗值、按5.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 允許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賣方的測定值、又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應分別按5.4.3.1.1和5.4.3.1.2進行評定。
注: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准(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出賣方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5.4.3.2 批煤質量評定
5.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干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定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5.4.3.2.2 冶煉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5.4.3.3 批煤質量爭議解決方法
當買受方的檢驗值和出賣方的報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過5.4.3.1.2規定的允許差)並發生爭議時,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改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驗收檢驗,在此情況下,買受方應將收到的該批煤單獨存放。
a) 雙方共同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共同檢驗結果進行驗收。
b) 雙方請共同認可的第三公正方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並以此檢驗結果驗收。
5.4.4 其他
除5.2規定的檢驗項目外,貿易雙方也可根據有關工業用煤技術條件約定其他檢驗項目,並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評定。
5.5 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買受方名稱、地址;
b) 出賣方名稱、地址;
c) 檢驗實驗室名稱、地址;
d)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e) 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
f)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g)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准;
h) 試驗數據;
i) 質量評定結論;
j)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准人員。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采 樣 記 錄
編號: 執行標准: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樣單位: 采樣時間: 氣候狀況:
采樣地點: (煤流、火車、汽車、煤堆、船舶)
煤(品)種: 批號: 批量/t 粒度/mm;
采樣單數/個: 采樣單元號: 采樣單元/t:
子樣質量/kg: 子樣數目/個: 總樣質量/kg:
子樣採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頭
子樣分布方式:
制樣設備: 縮分方式:
煤樣粒度/mm: 煤樣質量/kg:
其他:如車皮號、煤堆草圖及子樣布置等
………………………………………………………………………………………
………………………………………………………………………………………
………………………………………………………………………………………
………………………………………………………………………………………
………………………………………………………………………………………
采樣人員(簽字): 被抽樣方代表(簽字):
………………………………………煤檢…………………( )號………
編號:
被采樣單位:
煤(品)種: 煤樣質量/kg:
采樣地點: 采樣時間:
煤樣粒度/mm:
采樣人員(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