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被交警扣了怎麼取回
法律分析:
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被扣押,主要是要給汽車做鑒定,提車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要是協商一致,達成和解,走簡易程序,簽訂和解協議後就可以立即放車。二是走正常程序,交警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出來後,第三天,就可以放車了,這三天是留給受傷人員提出財產保全的時間,如果對方提出財產保全了,那就交一定的保證金,也可以把車提出來,要是對方沒提出財產保全的話,直接就可以把車提走了。車輛違章如果被交警當場開處罰決定書,就要帶著身份證、駕駛證以及車輛行駛證和處罰單,前往當地的交通支隊或大隊處理違章。如果是被電子眼拍下違章行為,沒有被當場貼罰單的話,在交管局網站查詢到違章記錄後,如果是一般簡易程序范疇,可以在異地處理;否則,就只能在違章當地的交管部門進行違章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條 當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扣押機動車駕駛證等與事故有關的物品、證件,並按照規定出具扣押法律文書。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對扣押的機動車駕駛證等物品、證件,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隨案移送,並製作隨案移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檢察院。對於實物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衍生問題:
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應該怎麼做?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