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土地依照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依據土管法的規定,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及未利用地。
❷ 工業用地都有哪些分類
土地管理法。
我國土地包括兩種所有制形式,第一種是國有土地,第二種是集體土地(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需要進行商業開發、政府機關建設的,都是國有土地,所謂的征地,就是將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
國有土地再向下細分,包括政府機關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和居民居住用地。
其中,政府機關用地是國家直接劃撥,不需要支付費用(有的也支付征地費用),沒有使用年限規定。
商業、工業和居民用地需要從國家手裡拍賣所得。前兩者最長期限是50年,後面的是70年。
如上。
❸ 國有土地按用途劃分有幾種
法律分析:一、按土地用途分類劃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❹ 用地性質界定是什麼用地性質有哪些分類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❺ 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按用途劃分,可以劃分為國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國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確定使用權人。
其中,依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將通過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
與此相對應,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作價出資(入股)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劃分在問題的解決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所以自己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條例進行合理的處理,這樣在自己的權益維護上就不會出現自己的錯誤,但是更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資料准備要齊全,以及審核的方式要合理有序的進行。
(5)國有工業用地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分類(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學的基本任務和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土地資源評價、土地資產評估和土地利用規劃研究的基礎和前期性工作。
土地分類是土地類型的劃分,其理論是建立在類型學基礎上。其分類單位是從區域土地個體單位所具有的相似屬性中歸納出來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單位級別愈低,分類標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則愈多,級別愈高則共同性愈少。
土地簡介
土地是規劃工作的載體,土地分類是城市規劃編制和土地開發管理中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技術依據。土地分類是服務於城市規劃行為的,帶有很強的目的性。
不同的規劃目的,土地分類有不同的劃分標准。 法律上,我國的土地分類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質兩個標准進行。按照用途,土地被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依土地利益的性質,土地被分為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
標准
土地分類系統
對土地進行分類研究,不僅能夠正確認識土地數量、質量和空間分布狀況,指出改良與利用的方向及途徑,而且有助於擴大土地科學理論的應用范圍,使其理論體系更趨完善。
土地分類分歧
國內外有關學者,對於土地分類問題還持有不同的觀點,在方法論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在分類系統的建立上,由於應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類系統。
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類:一類是基於理論研究而建立的分類系統,其特點是理論性強,如土地類型分類,我們稱之為基礎理論分類系統或土地自然分類系統。
它包括兩種,一是從景觀學理論角度出發,所建立的多序列分類系統;二是單系列的分類系統。另一類是基於應用而建立起來的分類系統,稱之為應用性分類系統。
土地類型較多強調的是土地的自然屬性,它與土地利用類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區別的。
1985 年中國科學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國1∶100 萬土地類型圖分類系統」,該系統是典型的系統分類,是對中國土地分類研究的一次總結,具有開創意義。
它把土地類型分為3 個級別:土地綱—土地類—土地型。這一分類系統符合中國地域遼闊、自然條件復雜、土地類型多樣的基本國情,便於在生產實踐中掌握和應用,方法簡便易行,易於操作,代表了一種講究實用的研究方向。由於此種分類不是本文重點,所以不再敘述。
土地應用性分類系統與理論性分類系統相對應,它是從實際出發反映同特定目的關系密切的土地的社會經濟屬性和一定的自然屬性。
這種分類系統主要有三種:以土地資源類型為劃分對象的土地資源類型系統;以土地利用方式為目的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系統;以城鎮土地利用為目的的城鎮土地分類系統等。
土地分類原則
(1)實用性和科學性相結合的原則。在盡量滿足當前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的情況下,維護土地分類的科學性,並盡可能的與其他部門的相關規定及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2)連續性原則。土地分類標准既要發展、修改,又要同原有體系和調查成果相銜接,盡可能小改、不改,也為以後的發展留有餘地。
(3)多途徑滿足土地管理需要的原則。通過修改土地分類體系最大限度滿足管理需要的同時,必須考慮通過其他渠道、方法來滿足單靠修改土地分類尚難以滿足的那部分需要,並在修改中為之創造條件。
(4)精簡、協調的原則。凡能精簡、歸並的地類盡量歸並,並使修改後的土地分類與原有土地分類相協調,既為過渡到城鄉工地統一分類創造條件,又盡可能減少過渡成本。
❻ 國有土地包括哪些 工業用地又有哪些區別
工業用地是指在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應建設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功能的用地。
國有土地指根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屬於下列范圍的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工業用地與國有土地沒有定義交叉的內容,工業用地屬於用地性質,國有土地是指權屬主體確定為國家的土地,所以在概念上是無可比性的,但從權屬上劃分,工業用地也是國有土地的一部分。
❼ 國有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綜合用地都是什麼關系
國有城市建設用地是說明土地已經從村裡或集體征為國有,性質待定的未建用地。.
國有工業用地是只能用於建設工為性質建築的土地。
國有綜合用地是可以建包括商業連住宅建築物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重大意義。
❽ 工業用地相關法律法規
用工業性質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並公開進行銷售,這類性質的房地產開發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違法改變了土地用途,所建的住宅屬非法建築。《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二、工業用地進行商品房開發對開發商法律風險
交還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也有類似規定。
(8)國有工業用地有哪些擴展閱讀:
2000年6月聯建公司以競標方式獲得某市國土資源局某宗地,《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在土地依約轉讓後,聯建公司在開發建設中,未經國土局同意,擅自將工業用地改為商業用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國土局發現後要求聯建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聯建公司對國土局的要求未予理睬。隨後國土局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院審理認為聯建公司在《出讓合同》履行過程中,事先未經國土局同意,事後也未經國土局追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是違約行為,判決:解除《出讓合同》,國土局返還聯建公司繳納的出讓金,並支付聯建公司的開發建設支出;聯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返還土地使用權。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部分開發商的教訓,開發商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可能面臨土地被收回的法律風險。
❾ 工業用地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
工業用地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
工業用地,首先是需要當地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後,變成國有建設用地,然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縣政府的用地指標。才能是工業用地的。所以,工業用地是國有土地,沒有土地權屬性質是集體土地的工業用地。
一個是對土地使用權的限定,一個是對土地所有權的描述,兩個不同概念。我國的現行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是分離的。「工業用地」是政府部門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的用途限制,國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而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是公有單位和個人。因此,工業用地可以是所有權為「國有」、使用權為「工業」用途,也可以是所有權為」集體」、使用權為「工業」用途。
集體土地也可以通過徵用成為國有土地,辦理征地手續後,土地所有權就從集體變成國有了。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區別:
(1)所有權性質不同。這一點從字面上都看出來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為一個村或一個組;而國有土地為全民所有,縣級以上政府代為行使權利。
(2)規劃用途不同。農村集體土地只能作為農用,集體建設用地只能用來分給農民作宅基地、農村公益性建設或鄉鎮、村集體企業;國有土地可以進行工商業建設、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住宅開發等。
(3)使用年限不同。當前,國有土地住宅用地使用權為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而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為無限期無償使用,耕地承包合同為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4)轉讓范圍不同。農村集體土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且轉讓有著很多條件限制。而國有土地就沒有這個限制,可以自由轉讓、買賣。
(5)徵收補償不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一般採取遷建安置、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的方式;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價格不能低於同類商品房屋的市場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