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崑山街頭砍人案詳細情況是什麼樣子的
8月28日消息,28日,網上流傳一段視頻,視頻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
28日晚間,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了該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事發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盡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後來,有相關圖片和網路信息顯示,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當地警方通報案件進展。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布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友們引發熱議,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也有網友認為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范疇。
⑵ 如何看待崑山寶馬男持刀砍人反被殺事件電動車車主算正當防衛嗎
扯蛋,人家開的是寶馬,還好幾個人在車上,開電動車的怎麼逃?只要劉某沒被砍死,而是上了寶馬車,必然會開車追擊電動車,那麼最後於某就會被剁成肉醬!對劉某這種人,當時沒被砍死,必然後面會加倍報復,或者往後找機會加倍報復,說不定,哪天於某全家被抄殺都有可能,所以,遇到這種垃圾人,要不就不跟他開整,要整,就要徹底把他整死,否則,後犯無窮!
⑶ 崑山反殺」寶馬男」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律師之我見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兩男子因行車發生沖突。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電動車騎車人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盡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男」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寶馬男」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朝」寶馬男」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寶馬男」倒地。在」寶馬男」起身反抗過程中,騎車人又朝」寶馬男」連砍三刀。」寶馬男」反身跑回寶馬車時,騎車人又追砍兩刀,後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此案在網路上持續發酵,對騎車人是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爭論不休。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寶馬男從車上下來追打騎車人,騎車人只是防衛,幾乎沒有還手,"寶馬男"跑回從車上拿出長刀,向騎車人臂部、腿部、頭部連續揮砍五刀,騎車人也只是躲避,騎車人一直比較克制。作為一個正常人面對這種生命遇到嚴重危險時刻,是奮起反抗還是跪地求饒?
"寶馬男"在繼續追砍騎車人時,長刀甩到地上,寶馬男仍欲搶刀行凶,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捅向寶馬男,在寶馬男倒地後,騎車人為防止寶馬男反擊,又連砍寶馬男兩刀,寶馬男起身後仍欲反抗,騎車人又追砍寶馬男一刀。對騎車人開始的反抗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沒有太大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騎車人奪過刀砍傷寶馬男,寶馬男反身往車尾方向跑動時,騎車人繼續追趕砍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我國古代防衛制度源遠流長,《尚書舜典》中有「眚災肆赦」的記載。這句話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現在之危難,皆可謂之不幸,因不幸而觸犯刑罪,亦應當赦免之。這句話反映了朦朧狀態的正當防衛,其中也包含了無限防衛的意識。《周禮.秋官.朝士》稱:「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律》關於「諸夜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元代宥「夫獲妻奸而妻拘捕,殺之無罪」。
在國外也有許多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借鑒。特別要提到的是美國的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讓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
我國刑法也有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刑法第二十條條第三款提到了特別防衛權,就是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寶馬男反身逃跑時,騎車人掌握了主動權,寶馬男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騎車人繼續追砍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筆者不同意該觀點,筆者認為:騎車人繼續追砍行為,是為了制止寶馬男的進一步傷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應屬於正當防衛(此觀點僅為筆者個人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1.寶馬車男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了騎車人的人身安全,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騎車人本來已經將電動車挪開,准備離開,但是此時」寶馬男」卻突然追打騎車人,騎車人無意與其糾纏,沒有過多還手,只是做出一些防禦性的動作,但是「寶馬男」卻不依不饒,反而跑回寶馬車拿出一把長約80cm砍刀,沖向並追砍騎車人,導致騎車人身體多處受傷,此時寶馬男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凶」,已經對騎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2.在寶馬男丟失刀具後,仍然要繼續撿刀傷害騎車人,毫無終止傷害的意圖。
3.在此情況下,面對」寶馬男」的極度暴力行為,騎車人不得不採取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奪得」寶馬男」的刀後,騎車人進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寶馬男的繼續行凶。
4.寶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難判斷當時寶馬男是欲逃跑還是繼續拿凶器進一步反擊,不排除寶馬男駕車沖撞腿部已經受傷的騎車人,更不能排除寶馬男再次從車上拿出刀具、槍械等凶器繼續反擊和施暴。
5.就當時形勢而言,騎車人是一個人,而寶馬男還有三四個同夥,人數上寶馬男占優。且在砍人之前,寶馬男多人曾經圍攻過騎車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證寶馬男糾集其同夥繼續圍攻傷害騎車人。
6.作為首先被傷害一方,當時的形勢不容騎車人多想,他必須首先確認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還會受到進一步的威脅,而寶馬男還繼續往車的方向跑動,對於騎車人不可能事先明確判斷加害人是否會繼續反擊,不得不繼續追砍寶馬男,使其徹底喪失反擊能力。
7.在警察出現時,白衣騎車人還緊緊握著刀,說明他當時內心深處依舊處於恐懼和提防之中,害怕寶馬男醒過來或者他的同夥反擊,此時時刻沒有人會考慮如何才屬於正當防衛。假若,寶馬男子糾集同夥繼續反擊,受害人可能就是騎車人。此時想的應該是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這是作為一個正常人自我保護的本能。
此案要綜合考慮防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是否使寶馬男徹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徹底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騎車人的一系列行為均未超過正常人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最終確定騎車人為正當防衛,有利於匡扶正義,讓受害者在面對暴力時勇於反抗,對於犯罪分子產生有效的震懾和警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而不是讓受害者唯唯諾諾,思前恐後,束手束腳,這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⑷ 崑山寶馬男被砍死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事件起因:
2018年8月27日21時35分,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
崑山一轎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轎車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雙方爭執時車內一名男子不依不饒拿出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之後,在砍人時,長刀落地,騎車人出於求生欲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內男子,寶馬車內男子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無奈之下連砍數刀,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
(4)崑山寶馬車里為什麼放把刀擴展閱讀
正當的防衛的構成條件
第一,防衛目的正義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
第二,防衛的針對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才能實施,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暴力行為,也包括非暴力行為,同時,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違法性、現實性、緊迫性,但並不要求已達到犯罪的程度,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第三,防衛的適時性。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即不法侵害的行為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不能實行提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第四,防衛的對象。實行正當防衛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進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參與人,但不能損害第三者。這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
⑸ 寶馬5系車身攜帶工具放在哪裡
寶馬5系的汽車緊急工具包位於汽車後備箱底部,打開黑色按鈕即可看到緊急工具包。
寶馬5系汽車車輛出廠所配置的緊急工具包通常用於汽車突發故障的情況,車輛的臨時維修和汽車乘車人員的安全保障作用等等的功能。寶馬5系汽車配置了螺絲刀,防盜套頭和緊急止血包等緊急狀況下採用的救援物資。
建議在汽車內的緊急工具包中添加滅火器,可以幫助車主處理一些較小的火情處置。還可以放輪胎監測裝置,用於汽車輪胎出現異常的狀況,能夠及時的知道輪胎的實際胎壓,確保汽車的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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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減少汽車發生故障的日常檢查如下:
有備胎的可以根據車主手冊更換輪胎,及時了解車主手冊,最好隨身攜帶這樣的話在緊急情況下,新手可以按手冊指導一步步進行更換。
沒有備胎的可以用車載充氣泵打氣。如果剛好沒有備胎或者動手能力不好的車主,還可以在車上備一個車載充氣泵。一般漏氣不是很厲害情況,都可以用車載充氣泵臨時打打氣,胎壓保持在正常狀態,還是可以正常行駛再開到最近的維修廠補胎。
⑹ 崑山砍人事件調查詳情是什麼結果
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2018年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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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崑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崑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夥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8·27崑山持刀砍人案
⑺ 崑山砍死紋身的寶馬男的男子屬於正當防衛嗎
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7)崑山寶馬車里為什麼放把刀擴展閱讀:
「崑山砍人案」案件經過: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時35分,江蘇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崑山一寶馬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寶馬車內一名男子劉海龍拿出刀,砍向騎車人於海明,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件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於某某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布,崑山"反殺"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⑻ 最近在崑山發生的事故中寶馬車主持刀攻擊電動車車主被其奪刀反殺,電動車車主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
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警方通報:警方定性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⑼ 崑山砍人事件龍嫂出來發聲了你怎麼看
理性看待,不造謠。
崑山寶馬司機事件不管是什麼人,無緣無故的欺負他人就是不對,更何況得饒人處且饒人,從視頻上來看,先前寶馬男都踢了電瓶車主好幾腳了。
結果還不解恨,還要拿刀砍,已經砍了電瓶車主好幾刀,要是遇到一般人就該讓他砍嗎,而且對方很有可能會危及自己的性命,我想此時,電瓶車主,做出任何來,都是合情合理的。
是個正常人,在生命受到危險之時,就該做出本能的自衛反應。
那寶馬男,氣焰囂張,完全一副不把人當回事的模樣,要知道現在都什麼年代了,他居然隨車帶刀,看人不爽就要砍人,天下哪有此般道理。
可見,寶馬男,拿刀看電瓶車主,已經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了。
熱鬧的大街上,眾目睽睽之下,抜刀砍人,可見其平時驕橫跋扈慣了,一言不合就動刀,完全置法律不顧,恣意妄為。不料空有一身花架子,砍人不成反遭反殺,畫風突變,劇情跌宕,上一秒還為單車哥提心吊膽,下一秒就逆轉。
開寶馬,摟美女,隨車攜帶管制刀具,一點矛盾,就抜刀相向,此等劣行,並非一日之寒。此人不死,不知還要禍害多少人,還有多少人在他的凌威之下忍辱負重。自作孽,不可活。
⑽ 崑山街頭砍人案為何引發廣泛關注
8月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獲悉該案後,崑山市檢察院連夜提前介入。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布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針對該起案件和視頻,網友們引發熱議,寶馬男手持長刀砍人,騎車人在躲避過程中撿起掉落的長刀反擊,是正當防衛。也有網友認為騎車人追砍寶馬男並致其死亡是防衛過當。
對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保民律師,周律師認為,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范疇。
周律師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凶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法院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