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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

發布時間:2022-11-16 17:13:36

『壹』 崑山「反殺案」,兩個異鄉中年人的致命交集,雙方發生沖突的原因有哪些

崑山反殺案兩個異鄉中年人發生沖突的原因。原於寶馬車輛和自行車的尾部發生了刮蹭。最開始寶馬的朋友想把這個自行車挪開,但是就此發生了矛盾,寶馬的主人開始對自行車的主人拳打腳踢,並且拿出了武器,然後武器不慎掉落,被自行車的主人撿起來反殺

『貳』 崑山社會我「龍哥」動刀反涼涼,當事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當事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公安機關認為,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而且此後劉海龍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以及搶刀行為,都可表明,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2)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省檢察院也給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見。「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檢方認為,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

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凶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本案中,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江蘇崑山通報"反殺案"-人民網

『叄』 崑山龍哥騎車男都是什麼情況

崑山龍哥曾將服務生臉打變形 ,騎車男15歲兒子患癌。

為給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歲兒子做手術,在眾籌平台上發起的30萬元籌款項目,經過732次捐款,最後籌得了4萬余元。

2017年底,在崑山「反殺寶馬男」案中成為輿論關注焦點的於海明,正在背負著家庭生活的重擔艱難前行。

而此時的「寶馬男」劉海龍,則時常會來到他開的「聚業典當」中,親自照看生意。只不過,典當行無證無照,屬於非法經營。

8月27日晚,在崑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匯處的東北口,劉海龍與於海明因行車沖突,遭遇到了一起。

監控視頻顯示,刀是由劉某龍從其所乘車輛中取出,並向於某明連揮數次。後劉不慎刀落,刀被於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於朝劉回砍三刀。在劉起身離開後,於又從身後追砍兩刀。警方通報,劉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明無生命危險。

事發4天後,在「反殺男」於海明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輿論熱議中,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更多信息也逐漸豐富起來。

30日,聚業典當已關門歇業。

來源:網易新聞



『肆』 最近在崑山發生的事故中寶馬車主持刀攻擊電動車車主被其奪刀反殺,電動車車主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

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警方通報:警方定性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4)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伍』 崑山法院會怎麼判白衣哥

崑山警方通報,「龍哥」案白衣男子屬於正當防衛,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5)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說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徵。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

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崑山白衣哥勇斗持刀歹徒致其死亡」一事的看法

『陸』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6)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柒』 正當防衛致人輕傷,會被判刑嗎

正當防衛導致的輕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7)崑山反殺寶馬男於明海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後,昨天於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於海明的反擊行為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昨天崑山警方給出了解釋,同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權威解讀。

死者醉駕,同行男子參與毆打被拘十日

崑山警方通報,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7秒反擊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經法醫鑒定,劉海龍身中5刀。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防其喊人報復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伴說

於海明同事:

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當時,於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離現場十幾米的地方等紅燈,他目睹了整個過程。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人(劉海龍)沖過來就打,「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劉海龍同伴:

看於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寶馬車上的劉某某說,劉海龍沖向於海明,他是准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後來看到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於海明)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行為定性

為何屬正當防衛,警方通報詳釋主要理由

於海明的行為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通報中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屬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撤銷立案,立即釋放!

於海明哽咽,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後,崑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於海明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昨天,崑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於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於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後,昨天於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捌』 警方如何通報"崑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報"崑山反殺案":騎車男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來源: 網易新聞

『玖』 崑山反殺」寶馬男」案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律師之我見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兩男子因行車發生沖突。視頻中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電動車騎車人發生爭執,寶馬車後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盡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男」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寶馬男」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朝」寶馬男」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寶馬男」倒地。在」寶馬男」起身反抗過程中,騎車人又朝」寶馬男」連砍三刀。」寶馬男」反身跑回寶馬車時,騎車人又追砍兩刀,後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此案在網路上持續發酵,對騎車人是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爭論不休。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寶馬男從車上下來追打騎車人,騎車人只是防衛,幾乎沒有還手,"寶馬男"跑回從車上拿出長刀,向騎車人臂部、腿部、頭部連續揮砍五刀,騎車人也只是躲避,騎車人一直比較克制。作為一個正常人面對這種生命遇到嚴重危險時刻,是奮起反抗還是跪地求饒?

"寶馬男"在繼續追砍騎車人時,長刀甩到地上,寶馬男仍欲搶刀行凶,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捅向寶馬男,在寶馬男倒地後,騎車人為防止寶馬男反擊,又連砍寶馬男兩刀,寶馬男起身後仍欲反抗,騎車人又追砍寶馬男一刀。對騎車人開始的反抗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沒有太大爭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騎車人奪過刀砍傷寶馬男,寶馬男反身往車尾方向跑動時,騎車人繼續追趕砍殺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正當防衛,我國古代防衛制度源遠流長,《尚書舜典》中有「眚災肆赦」的記載。這句話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現在之危難,皆可謂之不幸,因不幸而觸犯刑罪,亦應當赦免之。這句話反映了朦朧狀態的正當防衛,其中也包含了無限防衛的意識。《周禮.秋官.朝士》稱:「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唐律》關於「諸夜無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元代宥「夫獲妻奸而妻拘捕,殺之無罪」。

在國外也有許多關於正當防衛的案例可以借鑒。特別要提到的是美國的不退讓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讓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

我國刑法也有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刑法第二十條條第三款提到了特別防衛權,就是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寶馬男反身逃跑時,騎車人掌握了主動權,寶馬男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騎車人繼續追砍的行為應屬於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筆者不同意該觀點,筆者認為:騎車人繼續追砍行為,是為了制止寶馬男的進一步傷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應屬於正當防衛(此觀點僅為筆者個人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1.寶馬車男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了騎車人的人身安全,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騎車人本來已經將電動車挪開,准備離開,但是此時」寶馬男」卻突然追打騎車人,騎車人無意與其糾纏,沒有過多還手,只是做出一些防禦性的動作,但是「寶馬男」卻不依不饒,反而跑回寶馬車拿出一把長約80cm砍刀,沖向並追砍騎車人,導致騎車人身體多處受傷,此時寶馬男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凶」,已經對騎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2.在寶馬男丟失刀具後,仍然要繼續撿刀傷害騎車人,毫無終止傷害的意圖。

3.在此情況下,面對」寶馬男」的極度暴力行為,騎車人不得不採取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奪得」寶馬男」的刀後,騎車人進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寶馬男的繼續行凶。

4.寶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難判斷當時寶馬男是欲逃跑還是繼續拿凶器進一步反擊,不排除寶馬男駕車沖撞腿部已經受傷的騎車人,更不能排除寶馬男再次從車上拿出刀具、槍械等凶器繼續反擊和施暴。

5.就當時形勢而言,騎車人是一個人,而寶馬男還有三四個同夥,人數上寶馬男占優。且在砍人之前,寶馬男多人曾經圍攻過騎車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證寶馬男糾集其同夥繼續圍攻傷害騎車人。

6.作為首先被傷害一方,當時的形勢不容騎車人多想,他必須首先確認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還會受到進一步的威脅,而寶馬男還繼續往車的方向跑動,對於騎車人不可能事先明確判斷加害人是否會繼續反擊,不得不繼續追砍寶馬男,使其徹底喪失反擊能力。

7.在警察出現時,白衣騎車人還緊緊握著刀,說明他當時內心深處依舊處於恐懼和提防之中,害怕寶馬男醒過來或者他的同夥反擊,此時時刻沒有人會考慮如何才屬於正當防衛。假若,寶馬男子糾集同夥繼續反擊,受害人可能就是騎車人。此時想的應該是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這是作為一個正常人自我保護的本能。

此案要綜合考慮防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是否使寶馬男徹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徹底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騎車人的一系列行為均未超過正常人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最終確定騎車人為正當防衛,有利於匡扶正義,讓受害者在面對暴力時勇於反抗,對於犯罪分子產生有效的震懾和警告,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而不是讓受害者唯唯諾諾,思前恐後,束手束腳,這對社會的公平正義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拾』 告訴你們崑山反殺案屬於故意殺人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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