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江蘇網警如何談寶馬男被反殺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一寶馬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寶馬車內一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一人死亡。隨後,江蘇網警官方微博轉發該通報,並評論表示,「別以為拿把刀就能嚇唬人,耍不好,只會給對方送裝備。」據了解,死者生前曾是見義勇為獲得者。
生前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在該起事件發生後,網上一張劉海龍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被熱傳,證書顯示「弘揚社會公德,伸張在爭議,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突出」。
『貳』 崑山砍死紋身的寶馬男的男子屬於正當防衛嗎
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崑山寶馬反殺於某某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崑山砍人案」案件經過: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時35分,江蘇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崑山一寶馬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寶馬車內一名男子劉海龍拿出刀,砍向騎車人於海明,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件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於某某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布,崑山"反殺"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叄』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3)崑山寶馬反殺於某某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肆』 "崑山傷人反被殺"事件騎車男子現在在哪裡
「持刀傷人反被殺」事件騎車男子已出院,現被羈押!妻子受訪嘆息。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發生一起寶馬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寶馬車內一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寶馬男」最終死亡。
「持刀傷人反被殺」的劉海龍也被媒體確認,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著多次違法犯罪的劉海龍身份轉變,今年3月被警方頒發了見義勇為證書。
8月30日上午,南都記者從電動車車主於海明的同學處獲悉,目前他已經出院,正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於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南京當地媒體8月29日走訪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打聽到,劉海龍在村裡開了一家典當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經常看到他在典當行出入,但是28日典當行關門歇業,至今仍未開門。
崑山市陸家鎮合豐村綜治辦工作人員稱,劉海龍是外來人口,平時和他們接觸不多,但社區幾次登門要求登記外來人員信息都被拒之門外。
一位江蘇當地的紋身師吳勇(化名)說,他通過新聞看到劉海龍的紋身,覺得風格跟他們並不一樣,「他的紋身看起來有明顯的社會氣息」。
來源;網易新聞
『伍』 於海明為何屬正當防衛
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最新通報,針對備受關注的寶馬司機被「反殺」案,警方已經撤案。
警方並澄清,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屬實。
「崑山公安微警務」通報如下: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系;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確實是自己死在自己的刀下。
『陸』 江蘇網警談寶馬男為什麼被反殺
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一寶馬司機持刀追砍自行車車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8月28日18時許,崑山市公安局發通報稱,寶馬車內一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一人死亡。隨後,江蘇網警官方微博轉發該通報,並評論表示,「別以為拿把刀就能嚇唬人,耍不好,只會給對方送裝備。」據記者了解,死者生前曾是見義勇為獲得者。
在該起事件發生後,網上一張劉海龍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證書被熱傳,證書顯示「弘揚社會公德,伸張在爭議,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貢獻突出」。
『柒』 寶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嗎
是的。這是發生在2018年8月27日江蘇崑山的刑事案件。
8月27日晚9點左右,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視頻中,一輛寶馬車欲強行走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寶馬司機從駕駛室拿出砍刀向騎車男子進行揮砍,扭打中砍刀掉落在地,被騎車男子搶到手隨即還擊,最終寶馬司機傷重不治身亡。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龍(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7)崑山寶馬反殺於某某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蘇崑山警方針對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對外通報稱,經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警方通報稱,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捌』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哪裡人
崑山龍哥,劉海龍是甘肅省鎮原縣人。最後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內容事件:
在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乘坐寶馬車的男子劉某某提刀追砍一自行車車主於某某,卻被反砍身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崑山市公安局通報稱,當晚雙方因行車問題發生口角導致沖突,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劉某某原名劉某龍,渾身多處紋身,其生前幾段娛樂視頻也被網友傳播,有多名當地網友稱,劉某某自稱「龍哥」。一位與劉某某相識多年的紋身店老闆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平時一喝多酒之後,就像發瘋的牛一樣。」
(8)崑山寶馬反殺於某某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於海明,男,1977年出生,陝西省寧強縣人,8·27崑山持刀砍人案電車男,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就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玖』 崑山"龍哥"身份是什麼
8月27日21時,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反殺」案圌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死者劉某某網傳「涉黑」、於某某在昆城一品國際宴會中心擔任工程部經理在事發後來到了這起持刀砍人案圌件發生的十字路口,以及網傳劉某某、於某某的工作所在地,進行了實地調查。
事發監控畫面事發監控畫面
事件回顧——
8月28日晚,崑山市公圌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圌件。
監控視頻顯示,27日21時36分,十字路口顯示為直行紅燈狀態,一輛黑色寶馬車突然右轉欲進入非機動圌車道,疑似與車道內一輛自行車發生碰撞。寶馬車上先後有三個人下車與騎車男子於某某理論。58秒後,一黑衣男子(即劉某某)從轎車駕駛位上下來,推搡踢打於某某,並返回寶馬車,從車內取出一把長刀,持刀沖向騎車男子,並多次做出揮刀動作。後劉不慎刀落,刀被於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於朝劉回砍三刀。在劉起身離開後,於又從身後追砍兩刀。警方通報,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無生命危險。
附近小區值班保安講述案發當晚情況
事發當晚 劉某某或喝了酒
8月30日下午,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與順帆路路口的車道上,已經看不到血跡。但是,車道旁邊的便道上,仍有一條長約十米的血跡,一直綿延到路邊拐角的草叢中。
一位事發時目擊現場的計程車司機告訴,他當時因載客路過這里並停下了車,看到劉某某倒在血泊中。「他躺在地上呻圌吟抽圌搐,當時已經身受重傷。」
附近軍澤園小區的保安告訴記者,當晚他在小區傳達室值夜班,27日晚上9:45,他跑到現場看看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時,有十幾輛警車和上百名群眾聚集到現場,路口圌交警在維持秩序,震川東路的人行道和非機動圌車道上有大量鮮血,一把小臂長短的砍刀放在地上,帶著血。」
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九個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兩年兩個月。
除了以上犯罪的記錄,更有網友爆料,「龍哥」劉某某曾在今年3月獲得過「見義勇為」的榮譽證書。
此外,快手短視頻網紅團體「天圌安社」(被封號)回應,死者劉某某並非其成員。
砍人男子非保安特種兵
妻子擔心家人人身安全
事發後,網傳砍人男子為特種兵退役,現為某公司保安,但核實,於某某工作於某國際宴會中心,距離事發路口約200米。記者前往該酒店核實於某某的情況,酒店的工作人員十分警惕,表示「我們不清楚過多情況,他之前是在我們這里工作,但是現在不在了。出事那天晚上他下班正要回家。」同時表示,由於前來酒店詢問於某某事件的人過多,已經影響了他們酒店的正常經營,酒店的很多宴席預定被臨時取消。
該酒店樓內的一家ktv名叫藍孔雀,其工作人員向證實了於某某確實為昆城一品國際宴會中心的水電工程部經理,這名工作人員還介紹:「於某某人特別老實,待人也很熱情友善,這事兒要不是把他逼急了,他肯定干不出這種沖動事。」
這名工作人員還介紹,他們認識一位好友和於某某關系很好,正在想辦法幫助於某某家人。但是,記者致電這名好友,他並不願意透露更多信息。此前,也有媒體報道一位好友和於某某關系很好,正在幫於某某妻子聯系律師,但是,已經被於某某妻子蜿拒。因為於某某妻子擔心家裡有兩個孩子,兩個老人,一家人要生活,要保障人身安全。
多方聯繫到一名知情人士,他表示現在於某某的妻子確實有些手足無措,「她從沒有遇到過這么大的事兒,一時間無法斷定做哪些決定是有利的,所以不願意出面接受采訪。」
目前,砍人男子於某某已經出院,現被警方控制。
必須要公平公正。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拾』 崑山砍人事件調查詳情是什麼結果
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2018年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10)崑山寶馬反殺於某某是哪裡人擴展閱讀:
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崑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崑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夥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8·27崑山持刀砍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