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寶馬汽車 > 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

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

發布時間:2022-09-10 05:23:16

⑴ 寶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殺嗎

是的。這是發生在2018年8月27日江蘇崑山的刑事案件。

8月27日晚9點左右,江蘇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廣泛關注。

視頻中,一輛寶馬車欲強行走非機動車道,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爭執。爭執中寶馬司機從駕駛室拿出砍刀向騎車男子進行揮砍,扭打中砍刀掉落在地,被騎車男子搶到手隨即還擊,最終寶馬司機傷重不治身亡。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龍(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沖突。沖突中雙方受傷,劉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1)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2018年9月1日下午,江蘇崑山警方針對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對外通報稱,經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警方通報稱,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⑵ 崑山砍人事件調查詳情是什麼結果

結果: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案件處置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2018年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經初步調查:當天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龍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2)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該案中的死者劉海龍此前曾因持刀傷人入獄。裁判文書網顯示,2014年5月劉某龍曾因尋釁滋事,在崑山市人民法院受審。

據這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某龍,農民。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

2014年,崑山市檢察院以劉某龍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再次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6月3日晚,劉某龍夥同焦某某、朱某某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杜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某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發生糾紛,劉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許某的損傷構成人體輕傷。

因劉某龍曾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其犯尋釁滋事罪,獲刑一年四個月﹔犯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8·27崑山持刀砍人案

⑶ 崑山砍死紋身的寶馬男的男子屬於正當防衛嗎

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3)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崑山砍人案」案件經過: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時35分,江蘇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崑山一寶馬車與電動車發生輕微交通事故。雙方爭執時,寶馬車內一名男子劉海龍拿出刀,砍向騎車人於海明,之後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撿起長刀反過來持刀追趕該男子,男子被砍傷倒在草叢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該案件導致寶馬車內的劉某某死亡,騎車人於某某受傷。2018年8月28日晚,崑山市檢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調查。

2018年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對「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發布通報。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發布,崑山"反殺"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⑷ 寶馬反殺防衛二審結果

法律分析: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⑸ 崑山法院會怎麼判白衣哥

崑山警方通報,「龍哥」案白衣男子屬於正當防衛,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5)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防衛人雖然出於防衛的目的,但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說防衛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說明了防衛過當的本質特徵。

防衛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衛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衛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

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衛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衛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衛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衛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衛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說防衛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又不同於正當防衛.

第一,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第二,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這是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根據。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能不能定罪,就是通過是否具備了防衛過當犯罪構成的條件,因為它是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對「崑山白衣哥勇斗持刀歹徒致其死亡」一事的看法

⑹ 江蘇崑山砍人案為何屬於正當防衛

2018年9月1日,江蘇崑山警方針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對外通報: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警方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是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是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2018年9月1日當天,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對外通報稱: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凶,於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⑺ 正當防衛構成對方輕傷,是否立為刑事案件

正當防衛導致的輕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更不會被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7)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崑山市公安局、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昨天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後,昨天於海明連說三個「感謝」!

於海明的反擊行為為什麼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昨天崑山警方給出了解釋,同時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也作出了權威解讀。

死者醉駕,同行男子參與毆打被拘十日

崑山警方通報,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7秒反擊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

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經法醫鑒定,劉海龍身中5刀。

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防其喊人報復

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同伴說

於海明同事:

駕駛員一出來就上來打人

當時,於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離現場十幾米的地方等紅燈,他目睹了整個過程。小柯說,從駕駛室里出來的人(劉海龍)沖過來就打,「他(於海明)當時就往那個小路跑過去了,我就在那個樹底下。然後我就打了電話報警,報警後我只想警察快點來。」

劉海龍同伴:

看於海明提著刀,我恐懼了

寶馬車上的劉某某說,劉海龍沖向於海明,他是准備過去拉劉海龍走的,但後來看到是於海明拿著刀,他恐懼了,「看到他(劉海龍)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後來那個人(於海明)指著我、攆著我。劉海龍讓我跑,我一看那個人提著刀攆我,我就跑了。」

行為定性

為何屬正當防衛,警方通報詳釋主要理由

於海明的行為到底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通報中給出了明確的定性:屬正當防衛。

警方通報稱,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凶」。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

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盡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撤銷立案,立即釋放!

於海明哽咽,連說三個「感謝」

案發後,崑山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對於海明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昨天,崑山市公安局決定,因犯罪事實不成立,撤銷於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一案。

崑山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剛昨天接受采訪時表示,立即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對於海明刑事強制措施,立即釋放。

得知這一結果後,昨天於海明哽咽著連說三個「感謝」:「感謝國家!感謝人民政府!感謝人民警察!對我、對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反殺案」定性:正當防衛 不負刑責

⑻ 龍哥被反殺案件現在法院判決了嗎,結果是什麼

已經判決了。

龍哥被反殺也就是「崑山砍人事件」已經判決,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無罪釋放。

詳細經過: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

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

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8)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擴展閱讀:

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范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

(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電動自行車車主屬正當防衛 案件已撤銷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崑山砍人案事件回顧到底如何區分防衛的「正當」與「過當

閱讀全文

與劉海龍寶馬怎麼處理的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哪個平台發布汽車報價 瀏覽:439
工業級美工刀如何換刀片 瀏覽:103
汽車新換電瓶後要啟動多久 瀏覽:377
望春工業園在哪個街道 瀏覽:980
寶馬x6美規版英文怎麼變中文 瀏覽:581
怎麼讓汽車動力變好 瀏覽:75
浙江工業級白油多少錢 瀏覽:663
汽車警笛哪個好 瀏覽:149
氫能源汽車充電多久 瀏覽:126
沈陽哪裡有賣中興汽車 瀏覽:7
最低配奧迪q5l上路需要多少錢 瀏覽:69
賓士gls標配多少錢 瀏覽:903
奧迪大燈更換後質保期多久 瀏覽:166
汽車玻璃膜撕掉後用什麼去膠 瀏覽:443
永興縣到郴州到哪個汽車站坐車 瀏覽:161
寶馬5系改腰托多少錢 瀏覽:970
汽車電瓶不用多久會虧電 瀏覽:744
汽車音響改裝如何看是正品 瀏覽:841
賓士車玻璃多少錢 瀏覽:667
二手寶馬x5的口碑怎麼樣 瀏覽: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