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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业产品许可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07 08:43:31

⑴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去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步骤如下:
1、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上报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3、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检查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业务科审查资料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
5、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6、市局审查合格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资料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8、当后续现场审查和样品检验合格后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产品质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组织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⑵ 我是一个水泥制品的生产厂家,想咨询一下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以及申办机构。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图见附件。

附件: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一)

企业申请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申请受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材料报送审查部。

企业实地核查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企业实地核查。

产品抽样检验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抽封样品,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

申证材料汇总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申请材料审批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证书颁发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流程图(二)

企业申请

企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申请受理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企业实地核查。

合格

产品抽样检验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抽封样品,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

申证材料汇总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审查部。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不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合格

申请材料审批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审查,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证书颁发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合格

合格

⑶ 工业生产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在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办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在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一、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流程是
1、申请,提交《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及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
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3、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
4、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5、汇总、审定、发证,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二、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所需资料:
1、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4)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
2、申请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活动;
(2)生产的产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
三、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条件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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