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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

发布时间:2022-11-16 17:13:36

‘壹’ 昆山“反杀案”,两个异乡中年人的致命交集,双方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昆山反杀案两个异乡中年人发生冲突的原因。原于宝马车辆和自行车的尾部发生了刮蹭。最开始宝马的朋友想把这个自行车挪开,但是就此发生了矛盾,宝马的主人开始对自行车的主人拳打脚踢,并且拿出了武器,然后武器不慎掉落,被自行车的主人捡起来反杀

‘贰’ 昆山社会我“龙哥”动刀反凉凉,当事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当事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而且此后刘海龙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以及抢刀行为,都可表明,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扩展阅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省检察院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见。“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检方认为,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

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兇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本案中,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江苏昆山通报"反杀案"-人民网

‘叁’ 昆山龙哥骑车男都是什么情况

昆山龙哥曾将服务生脸打变形 ,骑车男15岁儿子患癌。

为给罹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的15岁儿子做手术,在众筹平台上发起的30万元筹款项目,经过732次捐款,最后筹得了4万余元。

2017年底,在昆山“反杀宝马男”案中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于海明,正在背负着家庭生活的重担艰难前行。

而此时的“宝马男”刘海龙,则时常会来到他开的“聚业典当”中,亲自照看生意。只不过,典当行无证无照,属于非法经营。

8月27日晚,在昆山市顺帆路与震川路交汇处的东北口,刘海龙与于海明因行车冲突,遭遇到了一起。

监控视频显示,刀是由刘某龙从其所乘车辆中取出,并向于某明连挥数次。后刘不慎刀落,刀被于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朝刘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倒地。在刘起身过程中,于朝刘回砍三刀。在刘起身离开后,于又从身后追砍两刀。警方通报,刘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明无生命危险。

事发4天后,在“反杀男”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舆论热议中,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更多信息也逐渐丰富起来。

30日,聚业典当已关门歇业。

来源:网易新闻



‘肆’ 最近在昆山发生的事故中宝马车主持刀攻击电动车车主被其夺刀反杀,电动车车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

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警方通报:警方定性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兇”,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4)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扩展阅读: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伍’ 昆山法院会怎么判白衣哥

昆山警方通报,“龙哥”案白衣男子属于正当防卫,所以白衣男子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5)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扩展阅读: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

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昆山白衣哥勇斗持刀歹徒致其死亡”一事的看法

‘陆’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6)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扩展阅读: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柒’ 正当防卫致人轻伤,会被判刑吗

正当防卫导致的轻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更不会被判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昆山反杀宝马男于明海是哪里人扩展阅读:

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昨天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

在得知案件定性后,昨天于海明连说三个“感谢”!

于海明的反击行为为什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昨天昆山警方给出了解释,同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也作出了权威解读。

死者醉驾,同行男子参与殴打被拘十日

昆山警方通报,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7秒反击5次砍中,追砍2刀未中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经法医鉴定,刘海龙身中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

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防其喊人报复

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同伴说

于海明同事:

驾驶员一出来就上来打人

当时,于海明的同事小柯(化名)就在距离现场十几米的地方等红灯,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小柯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人(刘海龙)冲过来就打,“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报警后我只想警察快点来。”

刘海龙同伴:

看于海明提着刀,我恐惧了

宝马车上的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他是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的,但后来看到是于海明拿着刀,他恐惧了,“看到他(刘海龙)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于海明)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个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行为定性

为何属正当防卫,警方通报详释主要理由

于海明的行为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通报中给出了明确的定性:属正当防卫。

警方通报称,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兇”,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

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

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

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撤销立案,立即释放!

于海明哽咽,连说三个“感谢”

案发后,昆山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对于海明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昨天,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因犯罪事实不成立,撤销于海明涉嫌故意伤害一案。

昆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刚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对于海明刑事强制措施,立即释放。

得知这一结果后,昨天于海明哽咽着连说三个“感谢”:“感谢国家!感谢人民政府!感谢人民警察!对我、对这件事做出了公正的裁判!”

‘捌’ 警方如何通报"昆山砍人案"的

警方通报"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兇”。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兇”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兇”,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兇”。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来源: 网易新闻

‘玖’ 昆山反杀”宝马男”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律师之我见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两男子因行车发生冲突。视频中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电动车骑车人发生争执,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劝,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男”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虽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男”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朝”宝马男”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宝马男”倒地。在”宝马男”起身反抗过程中,骑车人又朝”宝马男”连砍三刀。”宝马男”反身跑回宝马车时,骑车人又追砍两刀,后宝马车司机被骑车人砍杀身亡。此案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对骑车人是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争论不休。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男从车上下来追打骑车人,骑车人只是防卫,几乎没有还手,"宝马男"跑回从车上拿出长刀,向骑车人臂部、腿部、头部连续挥砍五刀,骑车人也只是躲避,骑车人一直比较克制。作为一个正常人面对这种生命遇到严重危险时刻,是奋起反抗还是跪地求饶?

"宝马男"在继续追砍骑车人时,长刀甩到地上,宝马男仍欲抢刀行兇,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捅向宝马男,在宝马男倒地后,骑车人为防止宝马男反击,又连砍宝马男两刀,宝马男起身后仍欲反抗,骑车人又追砍宝马男一刀。对骑车人开始的反抗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太大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骑车人夺过刀砍伤宝马男,宝马男反身往车尾方向跑动时,骑车人继续追赶砍杀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这句话的意思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

在国外也有许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借鉴。特别要提到的是美国的不退让法“No retreat law”。不退让法,是指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

我国刑法也有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第二十条条第三款提到了特别防卫权,就是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宝马男反身逃跑时,骑车人掌握了主动权,宝马男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骑车人继续追砍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骑车人继续追砍行为,是为了制止宝马男的进一步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属于正当防卫(此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骑车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骑车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男”却突然追打骑车人,骑车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男”却不依不饶,反而跑回宝马车拿出一把长约80cm砍刀,冲向并追砍骑车人,导致骑车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兇”,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宝马男丢失刀具后,仍然要继续捡刀伤害骑车人,毫无终止伤害的意图。

3.在此情况下,面对”宝马男”的极度暴力行为,骑车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男”的刀后,骑车人进行了反追砍,以阻止宝马男的继续行兇。

4.宝马男子跑去的方向正是他拿出砍刀的方向,很难判断当时宝马男是欲逃跑还是继续拿兇器进一步反击,不排除宝马男驾车冲撞腿部已经受伤的骑车人,更不能排除宝马男再次从车上拿出刀具、枪械等兇器继续反击和施暴。

5.就当时形势而言,骑车人是一个人,而宝马男还有三四个同伙,人数上宝马男占优。且在砍人之前,宝马男多人曾经围攻过骑车人,情急之下,不能保证宝马男纠集其同伙继续围攻伤害骑车人。

6.作为首先被伤害一方,当时的形势不容骑车人多想,他必须首先确认自己的生命安全是否还会受到进一步的威胁,而宝马男还继续往车的方向跑动,对于骑车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会继续反击,不得不继续追砍宝马男,使其彻底丧失反击能力。

7.在警察出现时,白衣骑车人还紧紧握着刀,说明他当时内心深处依旧处于恐惧和提防之中,害怕宝马男醒过来或者他的同伙反击,此时时刻没有人会考虑如何才属于正当防卫。假若,宝马男子纠集同伙继续反击,受害人可能就是骑车人。此时想的应该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这是作为一个正常人自我保护的本能。

此案要综合考虑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使宝马男彻底失去反抗能力(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彻底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骑车人的一系列行为均未超过正常人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确定骑车人为正当防卫,有利于匡扶正义,让受害者在面对暴力时勇于反抗,对于犯罪分子产生有效的震慑和警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而不是让受害者唯唯诺诺,思前恐后,束手束脚,这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拾’ 告诉你们昆山反杀案属于故意杀人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兇、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兇,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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