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業用地可以轉換為工業用地嗎
可以。
鄉鎮企業使用農民集體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建設單位持有關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申請。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有地的,應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建設用地經依法批准後,申請用地單位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佔用耕地的,並履行開墾新耕地的義務。
(5)工程項目竣工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和開墾耕地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並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鄉鎮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使用國有土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1)如何加快農業鎮向工業鎮的轉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㈡ 如何推進工業農業旅遊城市動力五個轉型
首先是推進城市空間轉型升級。促進由單中心向多中心、組團式發展的轉變,形成布局合理、規范有序、高效暢通、生態宜居、疏密有度、錯落有致的城市空間秩序。
其次是推進城市產業轉型升級。產業轉型升級,實力顯著提升,構建具有較強競爭力的現代產業體系。堅持「四化」同步發展,依託科技、教育、人才和信息資源優勢,加強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重點發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產業高端和高端產業,著力構建以現代農業為基礎、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為主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先導、現代服務業協調發展的現代產業發展新體系。進一步把握產業關聯規律和城市發展規律,樹立全域發展理念,突出規劃銜接、項目支撐,堅持以工業化為主導,提高現代農業和現代服務業比重,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