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學生開共享汽車練手撞傷路人,哭訴沒錢賠的背後有何內情
哭訴沒錢賠的背後是真的沒有錢賠,大學生小張面對這件事情內心是悔恨不已,但是自己卻又無力承擔。
一、大學生開共享汽車練手撞人,賠償醫葯費時痛哭流涕大二的小張在剛拿到駕證沒幾天,就駕駛一輛共享汽車練手。在天心區中意路和新谷路口撞了停在斑馬線上的一輛電動車,而電動車的主人曹先生被小張的共享汽車撞倒在了斑馬線上。
曹先生是一名電梯維修工,他正在騎著電動車等待紅燈,沒想到卻被一輛共享汽車給撞到了。真是禍從天降,小張這一撞讓曹先生一直處於昏迷狀態,其腦部多處出血。在這幾天里曹先生先後做了兩次大型開顱手術,每次長達五六小時以上,命雖然撿回來了,但是人卻始終處於昏迷狀態。
新手們在租賃共享汽車時一定要考慮自身承擔的風險,不要認為車不是自己的,就沒有責任,沒有發風險。而共享汽車公司也應該要考慮是否要提高門檻,提高駕駛員的駕車質量要求,對於一些新手司機,盡量還是不要賺他們的錢了。
意外無處不在,不要等到發生事故的時候去懊悔,一定要在未發生以前就要想到控制住。如果小張不急於用共享汽車去練手,那麼曹先生也就不會受傷。
B. 共享汽車撞人怎麼處理
共享汽車屬於租賃、借用汽車的情況。
具體處理的方法是:
一、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慧頌機動前桐鄭車所有輪好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層法律關系需理清:
第一,共享汽車公司與駕駛人形成的是暫時汽車租用關系,首先要核實汽車是否具有質量問題,如果交通事故由汽車質量所導致的,要由汽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如果車輛本身沒有質量問題,共享汽車公司還要對駕駛人有沒有駕駛資格予以審核,如果沒有盡到資格審核責任,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如果以上兩個問題都不存在,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人違法、飲酒、毒駕等原因造成,要由駕駛人一方承擔,看保險公司是否理賠。
最後,交通事故如果造成重大傷亡,而駕駛人又沒有相應的賠付能力,從公平角度出發,法院應該會判共享汽車公司承擔墊付責任,再由共享汽車向駕駛人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C. 騎共享單車撞人賠償
法律分析:共享單車出現交通事故的,租用人第一時間應該報警處理,並且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通知商家發生交通事故,確定事故責任後由責任人進行賠償。共享汽車同樣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由使用者來承擔相應責任和賠償,如果發現事後逃逸的,民警則會根據情節後果進行定性、處罰,並向使用人進行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D. 廈大情侶被華夏出行共享汽車撞死,華夏出行該承擔責任嗎
近日,「廈大教師情侶遭新手司機開共享汽車撞亡」一事持續引發網友熱議。
今年9月7日下午,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教師李健和女友趙榕榕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肇事者是一名新手司機,事發時駕駛一輛從「摩范出行」平台上租賃的共享汽車,所屬公司為華夏出行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9月14日,華夏出行公司在官網發公告稱,暫停廈門地區汽車租賃業務。華夏出行表示,「暫停摩范出行在廈門的服務工作,進行車輛整備,全力保障用戶安全出行。」
南都記者注意到,華夏出行廈門分公司此前也出現旗下共享汽車撞人致殘的事故,因而被事故受害者告上法庭。不過,法院判平台方無責。
2019年6月,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機動車所有人華夏出行廈門公司無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判處相關保險公司、陳某明、梁某兵等向張某賠償經濟損失累計約18.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