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排放標准
法律主觀: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排放標準是我國為了控制和減少工業企業雜訊污染,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制定的強制性標准。該標准規定了工業企業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雜訊的限值及其測量方法。
法律客觀:該標准於1990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合並了《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和《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測量方法》兩個標准,更名為《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背景值修正表;補充了0類區雜訊限值、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點布設和測量記錄等內容。
本標准適用於工業企業雜訊排放的管理、評價及控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對外環境排放雜訊的單位也按本標准執行。本標准內容引用了《聲環境質量標准》、《聲級計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等文件。
本標准規定了工業企業和固定設備廠界環境雜訊排放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夜間頻發雜訊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0dB(A),偶發雜訊的最大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15dB(A)。當廠界與雜訊敏感建築物距離小於1m時,廠界環境雜訊應在雜訊敏感建築物的室內測量,並將表1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固定設備室內雜訊排放限值規定了當固定設備排放的雜訊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至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時,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2和表3規定的限值。
測量方法包括測量儀器、測量條件、測點位置、測量時段、背景雜訊測量、測量結果評價等內容。測量時應使用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雜訊自動監測儀,其性能應不低於GB3785和GB/T17181對2型儀器的要求。測量儀器和校準儀器應定期檢定合格,並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測量時傳聲器加防風罩,時間計權特性設為「F」檔,采樣時間間隔不大於1s。
本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以上內容是對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排放標準的解讀和改寫,希望能夠幫助您更好地理解這一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