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使用土地進行經營或者建造房屋都先要辦理土地的租用,也就是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有許可權使用,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是有一個時間為限定的,並不是長久的,那麼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呢,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使用土地進行經營或者建造 房屋 都先要辦理土地的租用,也就是 繳納土地出讓金 才能有許可權使用,實際上就是土地者出讓 土地使用權 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是有一個時間為限定的,並不是長久的,那麼 工業用地 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呢,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1、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 住宅 等項目,採用 招標 、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 經濟適用房 、 廉租房 、 配套 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 稅費 的性質,是定價。
2、土地使用稅也就是土地出讓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鎮土地使用稅 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7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3、財政部門可以為土地出讓金徵收管理部門核撥並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業務費。具體比例應以不超過繳入金庫的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為准。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可以不交嗎
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
2、工業用地主要有涉及三項稅:土地稅、 契稅 、土地使用稅;土地出讓金由當地地方政府和征地工程主管部門協商,根據當地當時的土地價格進行協商議定。
3、土地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稅暫行條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 房地產 )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稅。的規定貴公司不是納稅義務人可不繳納土地稅;
以上就是關於工業用地出讓金如何計算以及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是否可以不交的介紹了, 出讓土地 費用的單位面積開發費用乘以按圖紙出讓土地的總面積。單位面積開發費用的計算辦法是,出讓土地所在 小區 的總開發費用除以該小區的土地總面積。
Ⅱ 工業用地轉商住用地補償標准
具體補償情況可以詢問國土部門。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費:工業用地轉成商業用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涉及到印花稅、契稅;土地使用稅按原規定執行若原工業企業有優惠,則性質發生變更後可能優惠將取消。
依據《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費用具體如下:
1、若是位於新規劃的商業區內,則經規劃批准,取得新的城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國土部門申請並重新繳納商業土地性質的出讓金即可。
2、若是轉讓,則必須掛牌招標,並且應繳納該土地差價的所得稅。
3、改變用途需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到當地政府進行價格確認,才可以知道應交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數額。
4、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後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然後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5、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於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6、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7、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後補交土地出讓金。這些企業通常製造,加工或以其他方式產生商業企業銷售的產品後工業用地的定義包括工廠和倉儲設施,以及一些采礦和運輸業務
Ⅲ 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費用標准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轉成商業用地,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涉及到印花稅、契稅;土地使用稅按原規定執行若原工業企業有優惠,則性質發生變更後可能優惠將取消。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費用具體如下:若是位於新規劃的商業區內,則經規劃批准,取得新的城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國土部門申請並重新繳納商業土地性質的出讓金即可。若是轉讓,則必須掛牌招標,並且應繳納該土地差價的所得稅。改變用途需由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到當地政府進行價格確認,才可以知道應交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Ⅳ 工業用地轉讓需要交多少稅
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或5%的契稅;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凡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國有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房地產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不包括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工業用地限制不能轉讓的情形
1、超出兩年未動工開發建設,未建有廠房的土地,不能直接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必須先按閑置土地處置程序作出處置,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足額收取閑置費後,再另行安排新工業項目。
2、、凡享受政府用地優惠政策的工業用地已完成廠房建設的工業用地,必須按原享受的優惠地價標准上限,交足差額土地出讓金,並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使用權終止日期不變)後方可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3、、已辦理金融抵押的工業用地不得轉讓。
4、、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業用地,未經人民法院裁定不得辦理轉讓。
5、、實際已將工業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辦理轉讓,必須按違法用地處理,追繳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辦理轉讓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6、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轉讓。
7、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不得轉讓。
8、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
9、超過出讓合同約定開工時間又未超兩年的,並且投資(扣除土地成本)未達到投資總額的不得轉讓,若不繼續開發建設應交納閑置費後,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是城市政府管理地價的基本參照地價,也是房地產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為了確保城市基準地價的科學性,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還要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基準地價成果要上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核與平衡。
土地價格評估制度
Ⅳ 土地出讓金標準是多少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Ⅵ 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是多少
一、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 土地出讓金 是多少? 調整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額應當根據批准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按下式確定: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經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或重新簽訂《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法律、 法規 、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二、工業用地轉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規定 按商業用地的市場價格與工業用地的差價補交出讓金,同時還要考慮政策因素、規劃因素等諸多條件,原則上由政府野侍收回再公開處置。 土地改變用途為經營性用地應當以 招標 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主要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如果用途的變更符合城市規劃,按政策只要按市場價格補交差價就可以了,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是,在實際當中,不同的地方對這一原則的理解程度和政策執行方式都不盡相同。 2、比如規定對這類土地必須進入市場公開交易(招拍掛),又如只要按經認可的市場評估價格補交清出讓金即可進入市場等等。歸總起來,這些操作的差別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應補交的市場價」如何實現的問題,政策對此並沒有規定得很具體。 3、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靈活性,也就是說如果地方在執行乎兄上頭的政策時可以採取更為嚴格的措施,比如「必須招拍掛」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必須招拍掛」個人認為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4、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由於使用權已經被買斷(一定年期),因此強制性要求「招拍掛」的做法不妥當,有違物權的基本准則;但如果是劃撥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權利要求進入有形市場公開交易。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開發歲脊襲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第四點中的部分原文:「協議出讓的土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綜上所述,土地出讓金這個是需要計算的,不是有明確的數額。
Ⅶ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
工業用地土地出讓金徵收標准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35%;
2、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備案評估地價的40%。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
1、拍賣出讓,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一種出讓方式;
2、招標出讓,適用於開發性用地或者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用地;
3、掛牌出讓,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協議出讓,一般多用於工業以及政府為調整經濟結構而給予優惠政策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