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由哪個部門監管
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為: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 企業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由哪個部門主導是體系還是行政、技術、品質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是在當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是省級質監局協調安排,具體是食品處或者是許可處或是認證處!而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管是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
不是什麼體系還是行政、技術、品質!
拓展資料:
如何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
1、有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檢疫手段(可通過咨詢公司獲取幫助);
3、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如生產廠房的土地證——如沒有土地證需所在鄉鎮辦理證明建設用地的手續等(可通過咨詢公司進行建立和整改);
4、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6、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7、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8、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9、在本省質監局網站上下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及所申報產品所屬單元的《審查細則》,如果不知如何下載或者不了解自己產品應該所屬的分類,請咨詢當地質監局。
河南省內的企業可以向我咨詢,我的用戶名即是我的聯系方式。河南省質監局的申請書一般已經分好了申報單元,並且是EXCEL格式。
10.根據《審查細則》上的要求,針對自己的廠房、設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產品是否有檢測報告等要求進行檢查、整改、完善。
11、填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上報質量技術監督局。
12、提交材料(生產許可證申請需要准備的材料)主要包括: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一式三份
(3)換證企業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式三份;不需辦理代碼證書的,提供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
(5)生產場所布局圖一式三份
(6)工藝流程圖(標注有關鍵設備和參數)
(7)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8)產品標准。如果產品沒有國家標准,需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企業標准備案一式三份
(9)申請表中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1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應當加蓋企業公章,復印的印章無效。
14、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經審驗,材料符合受理標准,通知企業《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費用2200(同時申請兩個含兩個以上的每加一個加440元,但會大大增加申請通過的難度)
15、質量技術監督局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審核時間為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業)
16、現場審核不合格,企業應迅速整改,兩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如審核合格進入下一步。
17、封存樣品,7日內由企業交付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費用因產品種類不同不盡相同,國家收費標准)
18、根據審核提出的整改項進行整改,並對申報材料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質監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審核,申報企業等待發證。
20、整個工作最快在60日內完成,但是由於企業需要進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個月左右。
3. 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由什麼部門監管
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應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重組而成的市場監兄指管局監管。
沒有重組機構的地方,不同商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則不一樣。食品和塵悉葯品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商務局對進出口商品,以及對食鹽、酒類、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流通和飲食服務行業進行管理;質監局涉及所有產品質量,但重點是工業產品的管理和監督工;工商局涵蓋的范圍也非常廣,承擔監督管理所有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羨兄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
4. 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由什麼部門負責
有質監局或者食葯局管理。
一年前國家總局職能劃分,食品生產企業有質監局轉到食葯逗銷局管理,但是由於各級、各地區進展不同,造成現在有可能由質監局管理,或者由食葯局管理橋指沒。具體情況咨敏納詢當地部門。
5.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按前款規定徵求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友哪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隱纖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質檢總局統一確定並發布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目錄。
第八條 質檢總局根據列入目錄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九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擬從事灶告仿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質檢總局。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同時將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七條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組成審查組。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實地核查工作中,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需要可以派1名觀察員。
第十八條 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至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查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
第十九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核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條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封存樣品,並及時進行產品檢驗。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需要送樣檢驗的,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審查組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審查組應當將檢驗所需時間告知企業。
第二十二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審查但應當由質檢總局作出是否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質檢總局。
第二十四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生產許可決定。作出准予生產許可決定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以網路、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獲證企業名單,並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衛生和工商等部門。
第二十六條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以便公眾查閱。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延續申請。
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准予延續,但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
第二十八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准及技術要求發生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的,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五章 終止與退出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決定:
(一)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審查的;
(二)企業撤回生產許可申請的;
(三)企業依法終止的;
(四)依法需要繳納費用,但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
(五)企業申請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產品目錄的;
(六)依法應當終止辦理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證書與標志
第三十六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於違反《管理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八條 自取得生產許可之日起,企業應當按年度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於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
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取得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六)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標注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生產許可實地核查及核查人員、發證檢驗及檢驗機構的管理,以及生產許可證證書格式,由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質檢總局2005年9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6年12月31日發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以及2010年4月21日發布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按前款規定徵求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質檢總局統一確定並發布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目錄。
第八條 質檢總局根據列入目錄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並發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第九條 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四條 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
第十五條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質檢總局。
第十六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同時將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七條 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指派2至4名核查人員組成審查組。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實地核查工作中,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其委託的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需要可以派1名觀察員。
第十八條 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至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查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
第十九條 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核查企業。
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還應當將實地核查結論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二十條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封存樣品,並及時進行產品檢驗。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需要送樣檢驗的,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審查組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審查組應當將檢驗所需時間告知企業。
6.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哪個部門辦理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去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辦理。
生產許可證辦理步驟如下:
1、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
2、上報給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3、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檢查報告、環保、衛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4、業務科審查資料合格後將申請材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
5、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6、市局審查合格後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7、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資料合格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8、當後續現場審查和樣品檢驗合格後即可領取生產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
1、企業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產品必須達到現行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3、產品必須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的圖紙或技術文件;
4、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產品質量檢驗與測試手段;
5、企業必須有一支足以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並組織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准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6、產品生產過程必須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及質量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徵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消費者自我判斷、企業自律和市場競爭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通過認證認可制度能夠有效保證的,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報國務院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7. 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和經營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發證目錄的工業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州、縣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目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商省經貿委及其他有關部門擬轎冊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五條凡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者必須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才能生產和銷售;銷售者不得經營銷售沒有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第六條企業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准。
(二)具有按規定製定並能正確指導生產的圖紙及工藝技術文件。
(三)具備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檢測手續。
(四)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質量檢驗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企業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向縣(含縣級市)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填寫書面申請報告,經市、州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後報市、州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報送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第八條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下級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上報的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行業的專門技術人員,按照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對企業生產必備條件及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並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指定的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第九條企業的生產必備條件、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的,經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會同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湖北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應當整改,並在六個月內申請復查,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申報資格,不予發證。第十條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委託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制定列入目錄的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組織對發證企業的審核工作。第十一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全省採用統一格式、統一標識和編號。第十二條凡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在產品或產品的包裝和說明書上標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編號。第十三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批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向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辦理換證手續。第十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和冒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頒發與生產許可證性質相同或相似的證件。咐攔第十五條省外企業生產的屬本省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同類產品,需在本省銷售的,須出具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市級以上或本省市級以上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有效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第十六條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名稱批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七條生產者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注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閉簡宏向社會公布:
(一)在省級以上組織的質量監督抽查、統檢中質量不合格,經限期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一年中省級以上組織的監督檢查二次不合格的;
(三)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轉讓他人使用的。
凡被注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將證書交回省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並立即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一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8. 質量技術監督局所管的范圍
什麼是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市場准入也叫市場准入管制,是指為了防止資源配置低效或過度競爭,確保規模經濟效益、范圍經濟效益和提高經濟效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批准和注冊,對企業的市場准入進行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是關於市場主體和交易對象進入市場的有關准則和法規,是政府對市場管理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具體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登記、發放許可證、執照等方式來體現。
對於產品的市場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許市場的主體(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和客體(產品)進入市場的程度。食品市場准入制度也稱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食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監管制度。因此,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項行政許可制度。
食品市場准入制度的核心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是指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環境條件、生產設備、加工工藝過程、原材料把關、執行產品標准、人員資質、儲運條件、檢測能力、質量管理制度和包裝要求等條件進行審查,並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對符合條件且產品經全部項目檢驗合格的企業,頒發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允許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廠衛生注雹枯冊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在國內銷售的;以及獲得HACCP認證的企業,在申辦食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時可以簡化或免於工廠生產必備條件審查。
二、對食品出廠實行強制檢驗。其具體要求有兩個:一是那些取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准,具有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實施自行檢驗其出廠的食品。實行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定期將樣品送到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二是已經取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但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指定的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三是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和條件,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查核准,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公布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名錄。
三、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管理。獲得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經出廠檢驗合格的,在出廠銷售之前,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由國家統一制定的食品質量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或者加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並以「質量安全」的英文名稱Quality Safety的縮寫「QS」表示。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標志的式樣和使用辦法。
什麼是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
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工業產品許可證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為保證食品的質量源此洞安全,由國家主管食品生產領域質量監督工作的行政部門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旨在控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條件的監控制度。該制度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食品的生產。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食品,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銷售無證食品。
為什麼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所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質量、保證消費者安全健康的需要。食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它最直接地關繫到每一個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在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食品質量安全問題也日益突出。食品生產工藝水平較低,產品抽樣合格率不高,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因食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的中毒及傷亡事故屢有發生,已經影響到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健康,也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扒盯度重視。2001年7月13日,朱?基總理視察國家質檢總局時明確指示,"對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質檢總局一定要管好。"為從食品生產加工的源頭上確保食品質量安全,必須制定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運行有效、與國際通行做法一致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保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條件,強化食品生產法制管理的需要。我國食品工業的生產技術水平總體上同國際先進水平還有較大差距。許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規模極小,加工設備簡陋,環境條件很差,技術力量薄弱,質量意識淡薄,難以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對全國米、面、油、醬油、醋5類產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了專項調查結果顯示,半數以上的生產企業不具備產品檢驗能力。產品出廠不檢驗;很多企業管理混亂,不按標准組織生產。企業是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的主體,為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必須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從企業的生產條件上把住市場准入關。
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是適應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經濟運行環境的需要。在我國的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領域中,降低標准、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違法活動也比較猖獗。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公平競爭,適應加入WTO以後我國社會經濟進一步開放的形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必須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採取審查生產條件、強制檢驗、加貼標識等措施,對此類違法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范圍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的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並加貼(印)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出口食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執行。"
同時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定《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國家質檢總局對納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的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
按照上述規定,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適用范圍是:
適用地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適用主體:一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並且其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適用產品: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且在國內生產和銷售的食品。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商品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首批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是哪些食品
食品種類繁多,大量的、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企業在從事著食品的生產加工。因此,要解決食品和食品生產中存在的大量質量問題,就要求政府部門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同時,採取適當的行政措施抓住關鍵點,解決突出的重點問題,規范市場秩序。
在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中實行目錄管理,就是要分期分批分步驟地解決食品的突出質量問題。首批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有5類食品: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這5類食品是老百姓每日生活所必需的,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同時這5類食品生產量大、生產企業多,存在的質量問題也很多,平均抽樣合格率不到60%;如存在小麥粉過量使用增白劑、非食用冰醋酸配製修食醋、超量使用防腐劑等現象。更重要的是這5類食品也是多種食品的基本原料和餐飲業的基本原料,如果這5類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危害范圍、危害程度都會較大。因此,我們要從小麥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醬油、食醋5類食品開始實施市場准入制度。同時,在全國開展對肉製品、乳製品、飲料、調味品和茶葉等5類產品的質量狀況和生產基本條件的專項調查,為下一步實施市場准入制度作準備。
食品生產許可證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關系是什麼
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一部分,都是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工作程序、審查條件、工作部署開展工作。但兩者也有一定的區別,首先是管理模式不同。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申請,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負責審查;而食品生產許可證由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企業申請並承擔審查工作。
其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制度,而食品生產許可證則作為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一個環節,是通過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審查來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中的食品生產許可制度、強制檢驗制度、市場准入標識制度等,是密切聯系、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完整體系。
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規章,主要作用是什麼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等法律法規,是我們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制定相應的工作文件的法律依據。二是規范性文件。為了解決國內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存在的嚴重的質量問題,國家質檢總局以上述法律法規為依據,根據國務院賦予的管理職能,制定了《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確立了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了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目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和主要工作程序。三是技術法規。為了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准入標准,規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行為,國家質檢總局還針對具體食品生產證許可實施細則。這次印發的《大米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小麥粉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醬油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食醋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屬於技術性很強的技術規范,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技術法規,用以指導企業完善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指導各地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和食品強制檢驗工作。
上述3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切實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我國食品質量,保證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提供了一個基本的工作依據。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也就是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獲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獲得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目錄》中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還應當申請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包括哪幾個方面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包括10個方面,即環境條件、生產設備條件、加工工藝及過程、原材料要求、產品標准要求、人員要求、儲運要求、檢驗設備要求、質量管理要求、包裝標識要求等。
不同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必備條件的具體要求不同,在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中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環境條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環境條件,主要包括食品生產企業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生產車間、庫房等各項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原材料儲存等特點,設置相應的防鼠、防蚊蠅、防昆蟲侵入、隱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設備條件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保證產品質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不同的產品,需要的生產設備不同,例如小麥粉生產企業應具備篩選清理設備、比重去石機、磁選設備、磨粉機、篩理設備、清粉機,及其他必要的輔助設備,設有原料和成品庫房。對大米的生產加工則必須具備篩選清理設備、風選設備、磁選設備、礱谷機、碾米機、注篩等設備。雖然不同的產、品需要生產設備有所不同,但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等基本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工藝及過程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加工工藝流程設置應當科學、合理。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與熟食品、原料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加工工藝和生產過程是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環節,工藝流程式控制制不當會對食品質量安全造成重大影響。如,2001年吉林市發生的學生豆奶中毒事件,就是因為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工藝參數,將殺菌溫度由82°C降低到60°C,不僅不能起到滅菌的作用,反而促進細菌生長,直接造成微生物指標超標,致使大批學生食物中毒。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原材料要求。雖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有所不同,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劑等有所不同,但均應當是無毒、無害、符合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有關規定。如製作食品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使用的添加劑、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不得使用過期、失效、變質、污穢不潔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產加工食品。例如生產大米不能使用已發霉變質的稻穀為原料進行加工生產。又如在食用植物油的生產中,嚴禁使用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和油脂為原料加工生產食用植物油。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採用產品標準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合法有效的產品標准組織生產,不得無標生產。食品質量必須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准以及企業明示採用的標准和各項質量要求。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強制性國家標准,企業必須執行,企業採用的企業標准不允許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且應在質量技術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否則,該企業標准無效;對於具體的產品其執行的標准有所不同,如生產小麥粉則要符合GB1355-1986《小麥粉》,小麥粉中使用的添加劑及添加量必須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准》的要求,生產大米則要符合國家GB1354-1986《大米》的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人員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中,因各類人員工作崗位不同,所負責任的不同,對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對於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則要求其必須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知識,明確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對於企業的生產技術人員,則要求其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對於生產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經過技術(技能)培訓,並持證上崗;對於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規定的資格,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要求。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特別是生產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儲存和運輸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根據《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企業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產品在其貯存、運輸的過程中質量不發生劣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成品必須存放在專用成品庫房內。用於儲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必須無毒、無害,符合有關的衛生要求,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在運輸時不得將成品與污染物同車運輸。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檢驗能力基本要求是什麼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如生產醬油的企業應具備醬油標准中規定的檢驗項目的檢驗能力。對於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託符合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出廠檢驗。企業的計量器具、檢驗和檢測儀器屬於強制檢定范圍的,必須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並在有效期內方可使用。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基本要求是什麼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在質量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對質量有影響的部門、人員的質量職責和許可權以及相互關系,規定檢驗部門、檢驗人員能獨立行使的職權。在企業制定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中應有相應的考核辦法,並嚴格實施。企業應實施從原材料進廠的進貨驗收到產品出廠的檢驗把關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嚴禁出廠,實行質量否決權。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包裝基本要求是什麼
產品的包裝是指在運輸、儲存、銷售等流通過程中,為保護產品,方便運輸,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法而採用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包裝的總稱。不同的產品其包裝要求也不盡相同,例如食品植物油的包裝容器,要求應彩無毒、耐油的材料製成。用於食品包裝的材料如布代、紙箱、玻璃容器、塑料製品等,必須清潔、無毒、無害,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的強制性標准要求。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標褒基本要求是什麼
食品標簽的內容必須真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簽)標準的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配料表、凈含量、生產日期或保質期、產品標准代號和順序號等。裸裝食品在其出廠的大包裝上使用的標簽,也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出廠的食品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貼)食品市場准入標志。
為什麼要建立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制度
當前,食品質量安全問題十分突出,監督抽查合格率低,假冒偽劣屢禁不止,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不僅消費者缺少安全感,很難在購買前辨認食品是否安全;就連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檢查的難度也在增加,很多情況下難以用簡便的方法現場識別。這樣一方面要求我們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增強識別能力;另一方面,在建立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同時,創建一種既能證明食品質量安全合格,又便於監督,同時也方便消費者辨認識別,全國統一規范的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從市場准入的角度加強管理。
在這方面,國外已有比較成熟的做法。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把企業自我聲明和政府標識管理結合起來,按照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的原則,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加印(貼)市場准入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食品市場准入標志屬於質量標志,其作用主要有3個方面:一是表明本產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二是表明本產品經過出廠檢驗,三是企業明示本產品符合食品質量安全基本要求。政府通過對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監督管理,有利於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公平競爭市場環境,有利於消費者識別,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食品市場准入標志按照方便企業、易於識別、便於監督的原則進行監督管理。方便企業就是,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由企業自行加貼,可以把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直接印刷在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和外包裝上。易於識別就是,食品市場准入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頭"QS"組成,簡捷明了,便於監督,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標志對食品進行市場准入監督管理。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指廳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唯返隱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並公布。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世擾等工作。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第二章 生產許可程序第一節 申請和受理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託,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准發布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發布。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並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第二節 審查與決定第三節 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第四節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第五節 委託加工備案第三章 核查人員的管理
10. 產品加工的工藝流程卡片到底是由哪個部門製作哪個部門審核由哪個部門執行由哪個部門監督
一般公司工藝流程都由工程部製作並由工程科長審核,經理沒伏審批,粗斗然後下發,執行部門為生產單枯凳攜位,監督部門由品質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