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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业用地红线以外的怎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08 20:09:46

❶ 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城市道路用地怎么对待

1、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2、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3、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5、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6、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红线建造。

7、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建造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8、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主要是起规划作用的。主要是由于业主取得基地的使用权后,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在此期间城市规划部门由于道路拓宽或道路移位重新划定了道路红线,使得用地红线内一部分用地成为道路用地。但道路红线内,仍是不允许占用的。

9、用地比例方面不用管地块外部因素,只看该地块是什么用地性质就行,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不同性质下,地块内交通用地比例不一样的。

10、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11、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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