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偷倒工业垃圾会怎么处罚
1、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国家规定。
2、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
3、倾倒危险废物较轻的的会处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4、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可对偷倒有毒工业废渣的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责令企业限时整改,严格按规范处置生产中产生的固废,完善固废处置台账清单,并做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污染物达标排放。
情节严重时,可上升刑事责任,犯环境污染罪。
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国家规定。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倾倒危险废物较轻的的会处于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 镇海区2021环保污染举报有奖吗车间油漆味重,喷砂机的灰尘大,
垃圾违规倾倒
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环境
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
普通市民举报有奖啦!
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让违规倾倒无处遁形!
为进一步规范镇海区垃圾管理秩序,严厉查处各类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镇海区市容环境,决定对各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垃圾等)违规倾倒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镇海区垃圾违规倾倒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凡在镇海区域发现各类垃圾违规倾倒的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
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真实可靠,事实清楚,举报人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车辆车牌号以及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视频、照片等有效证据资料。
2.提供举报线索的群众,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办理咨询、奖励事宜。
举报受理
12345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执法部门办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建设交通局、农业局等执法主体根据自身职责,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奖励标准
1.举报人提供违法行为基本信息的,经查属实,奖励300-500 元;提供违法行为重要线索,经查实后形成证据链并立案查处的,再奖励 500-1000 元。
2.举报情形符合行业奖励办法相关奖励规定的,按行业奖励办法执行。
奖励条件
1.举报人为非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2.举报内容为镇海区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事先掌握、新闻媒体未曝光的案件;
3.举报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4.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应当出具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6.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7.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
不予奖励情形
以下举报情形被视为无效,不予以受理:
1.举报内容不完整、提供材料不真实、事实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开展调查的;
2.同一举报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举报内容的;
3.经执法部门核实,留下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等资料不实的;
4.举报内容明显失实或故意诬陷、诽谤他人的;
5.举报的违法偷倒行为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C. 对私自偷倒处理建筑垃圾怎么处罚
偷倒装修垃圾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对于将装修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上的行为,可以污染环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这里要区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
两罪同属结果犯的范畴,都是由于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罪过形式,个别情况下也存在着故意形态,但主要是间接故意。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则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而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主要体现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不尽职责的行为。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限制条件,而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责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