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推动工业经济的任务和行动方案
一、深入推进园区建设,大力提升经济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
责任单位:经贸局、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
1.扎实开展乡镇园区“五比”竞赛活动。各乡镇园区迅速开展以比扩容、比配套、比项目、比质量、比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园区建设“五比”竞赛活动。力争征地6500亩,平整3500亩,基础设施投入3亿元。乡镇规上企业(2000万以上)净增30家以上,乡镇规上工业产值、工业投入、税收分别实现280亿元、30亿元、14亿元。
2.扎实推进经济开发区整合提升。经济开发区要迅速推开兰江片登胜路两侧和江南片新周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地块,加快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配套,拓展工业用地4000亩,新增规上企业25家以上,规上工业产值突破200亿元,实现工业税收6亿元,外贸出口3.7亿美元,完成工业投入27亿元以上,争取全年引进工业资金18亿元以上。
3.缓解土地制约瓶颈。建立用地指标安排与乡镇复垦挂钩机制,制订考核办法,提高补助标准,调动乡镇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实施工业用地招拍制度,开展低效用地清理专项行动,全年清理低效闲置用地1000亩,其中经济开发区清理500亩,镇乡、街道清理500亩。
二、开展项目落地专项行动,加快项目投入产出
责任单位:外经贸局、经贸局
配合单位:发改局、人行、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工作要求:
1.开展项目落地专项行动。梳理项目落地过程中的难题,建立项目落地一对一服务机制,明确时间节点与进度要求,定期督查,加快项目审批、落地。
2.开展达产达效专项行动。对近3年来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一次回头看,由园区办牵头,从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履行合同三方面,复核项目运作状况。
3.加大工业性投入。发挥产业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投入向高科技、高附加值等产品倾斜。积极推进低碳、环保、节能等项目建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扎实推进大项目建设,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年完成工业性投入55亿元以上,其中制造业投入完成52亿元以上。经济开发区完成工业性投入27亿元,镇乡、街道完成工业投入30亿元。
4.全年实施60项总投资44.3亿元的市重点技改项目,年内完成技改投入18亿元,建成投产47项。
5.认真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全年举办1~2次银企合作洽谈会,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项目信贷支持。
6.加大项目储备和包装力度,争取列入省重点工业项目8只以上,获得更多的省统筹指标及专项财政贴息。
三、优化驻点招商布局,提升招商选资水平
责任单位:外经贸局、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配合单位:市机关各部门
工作要求:
1.任务目标:争取引进企业60家以上,引进工业资金35亿元(含外资3500万美元),力争40亿,并在引进“大好高”项目上取得较大突破。
2.优化驻点招商:实施驻点招商与产业招商相结合的“8+2”模式,分别在台州、绍兴、宁波、昆山(太仓)、东莞、温州、杭州、永康等八个重点区域进行驻点招商。同时新设立新型棉纺织和铜铝延伸2个产业招商组,分别由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
3.发展总部经济,推进回归工程。2011年争创总部经济税收1亿元以上,在兰新设立公司10家以上,回归创办企业15家以上。
4.完善项目考核:完善项目信息第一报告制度,负责每月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月召开招商引资工作例会,招商项目逐月对账,对50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列入镇乡、街道招商引资考核。
四、继续扩大对外贸易,实施外向带动战略
责任单位:外经贸局
配合单位:人行(外管)、检验检疫办、海关联络处、财政地税局、国税局、经济开发区、镇乡、街道
工作要求:
1.争取新增自营出口企业20家以上,超千万美元出口企业达18家以上。完成外贸进出口总额9亿美元,其中出口7.5亿美元以上;实现境外投资300万美元,完成境外劳务输出200人次。
2.增强海关联络处作用,实现“大通关”运作,为外经贸企业顺利开展各项海关业务提供服务。
3.全力为企业搭建国内外参展平台。计划争抢广交会摊位110个,华交会摊位10个,境外参展展位80个。
4.充分发挥国际商会和牛仔面料对外贸易省级预警示范点作用,搭建起外经贸企业大服务平台。
五、积极推进棉纺织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经贸局、纺织行业协会
配合单位:外经贸局、科技局、经济开发区、人劳社保局、教体局、财政(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工作要求:
1.加快推进棉纺织产业集聚升级,编制和实施《市纺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市棉纺织产业集聚升级工程的意见》,不断提升我市棉纺织产业竞争优势,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2.建设纺织品综合市场和省棉纺织品质量检验中心,加快建设纺织综合市场。强化服务指导,建立配套政策,推动纺织业集群化发展。
3.扎实开展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带动工程,加快棉纺织产业集群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集聚度,低能耗、低污染的现代化棉纺织产业转型升级。
4.强化纺织行业协会功能,提升服务功能,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广毛巾行业联盟企业标准。
5.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应对危机能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争列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家,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2家、市级以上新产品10只。
六、培育壮大企业主体,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经贸局、行政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外经贸局、财政(地税)局、科技局、统计局、人行
工作要求:
1.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继续推行难题交办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兑现工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继续推行市领导联系优强企业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精细化管理。
2.培育一批上规模的优强企业,全年力争销售额超亿元企业突破90家,“亿千”企业突破35家,“双五”企业突破30家。新增企业150家,新增规模以上企业50家。全市规上企业产、销增长25%以上,力争30%。
3.加强优势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对优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4.梳理调研全市企业分布结构,确定新兴培育行业。确定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有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培育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库,并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的项目补贴。
七、抓好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
责任单位:经贸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发改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统计局
工作要求:
1.进一步推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严格项目准入,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在1.0吨标煤以内(国家鼓励类项目按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十二五”期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18%。
2.进一步完善节能项目库建设,加大财政节能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开展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对不达标企业立即停产改造,改造无望或经改造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
4.注重推行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管,列入重点用能企业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0~20家),同时加强能源检测(监察),不少于20家。
5.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布局,加快浙能电厂热电联产建设步伐,继续扩大城西集中供热范围。
八、实施名牌战略
责任单位: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工作要求:
1.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年内新增省市着名商标10件,省级名牌产品2只,制定年度商标品牌战略具体推进计划,并开展组织实施且有量化目标。
2.开展商标抢注活动。明确创牌对象,实行一对一全程帮扶,对无商标工业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引导外向型企业、无商标工业企业加强国际、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继续完成10%无注册商标工业企业的商标申报任务。
3.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评出1~3家市市长质量奖企业;积极争创1家市市长质量奖企业。年内扶持培育并申报省质量赶超项目1~2个,积极争创1个项目。
九、推进技术创新
责任单位:科技局、经贸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
工作要求:
1.着力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努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全年新增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2家。全年新增各级研发和技术中心20家以上,其中省级研发(技术)中心2家以上。
2.大力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积极推进科技强市创建。全年争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50项以上,开发市级以上新产品120只以上,专利申请量66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0项以上。
3.不断加大科技合作力度,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举办各类科技对接会活动,加大院校与企业合作的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合作。充分发挥工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作用,鼓励企业与大院名校共建研发机构。
十、强化安全监督,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
责任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教体局、总工会、旅游局
工作要求:
1.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实现“三个零增长”。
2.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继续推进消防及“三合一”、道路及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电力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3.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十一、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供电局
工作要求:
1.加强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建成投运110千伏香溪变、扩建110千伏莲花变,开工建设110千伏女端口变,建设500KV信安至线路,提高变供电能力及供电可靠性。
2.加快城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新建改造10千伏线路174.72公里;改造或新增农村台区246个。
十二、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质量监管,促进外向型企业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事处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质量技监局、外经贸局
工作要求:
1.加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假冒伪劣等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按要求对出口企业开展新的分类管理,使一类企业达6家以上,完成出入境检验检疫3亿美元以上。
2.加快对外贸易便利化进程,直通放行企业达40家以上,对出口企业100%实行电子监管。
3.帮助出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国际技术贸易壁垒,使出口产品无质量问题国际通报和退货,帮助企业积极利用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提高外向型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十三、开展“企业文化年”和“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责任单位:总工会、人劳社保局
配合单位: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经贸局
1.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职工文体活动,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职工文艺联欢晚会;开展“千万职工大行动、转型升级立新功”活动,认真抓好“六比一创”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活动。
2.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2011年,全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面达到90%以上。
工业经济任务和行动方案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
B. 工业园是由谁筹建及管理的,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C.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府办【2015】21号文件谁有,在哪里能找到 谢谢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长府办发〔2015〕16 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振兴,切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产业创新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实施定向精准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整合工业、科技、民营等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设立10亿元的长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股权债权投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快工业项目建设
加大对创新驱动、重大补链、龙头产业、新兴产业、大众创业、特色园区、产业集群、淘汰落后产能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列入《长春市工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对调整工业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由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对当年竣工达产达效且工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三、推动大企业稳增长
集中要素资源,全力保障在稳增长中起关键作用的重点增量企业生产运行。帮助一汽集团开拓市场,消化库存,实现产销平衡;支持一汽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生产,对一汽轿车公司双燃料出租车给予节能减排补贴,对一汽大众公司新能源汽车研发项目给予专项补贴。帮助大成集团尽快恢复生产,推动大成集团与中粮集团等实现战略重组,在玉米竞购、搬迁改造等方面给予必要补助。帮助长客集团解决好土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加快实施高速动车组检修、城轨调试整备和轨道交通装备公司搬迁等重大项目建设。
四、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支持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当年净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在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上给予支持。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奖励;对当年产值达到10亿元和100亿元以上,且年增速达到8%以上、年产值利润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的县(市)区、开发区,以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核定数为基数,每净增1户给予5万元奖励。
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顺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对接“中国制造2025”,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首次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经营者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实现达标的企业经营者给予20万元奖励。将智能制造作为今后推进两化融合的主攻方向,对首次列入我市“智能制造专项行动计划”的企业经营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业机器人、3D打印、数控机床等重点智能制造项目和组织开展的数字化车间示范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或补贴支持。
六、全力支持大众创业
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加大对省级(含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对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更新、服务设备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经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绩效评估后,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利用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公共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服务收入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注册成立3年内、进入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政策性投资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厂房租金补助。支持担保机构在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站,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且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七、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将电子商务、工业设计、软件设计、创意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工业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市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经认定,对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对企业开展新产品、新装备、新业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股权投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取得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发展相关国际认证和国家统一推行认证的,单项认证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单户企业给予年度内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创新型科技企业,对经认定的创新型科技企业给予补助;对准备上市并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后补助。
八、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我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低成本获取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和专业人才,被兼并企业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产品应进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品目录,且被兼并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对符合上述条件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给予补助或减免,对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重大兼并重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资金支持。
九、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大企业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企业产品或服务年度新增总额在200万元以上,按其实际增加部分给予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龙头企业从域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配套企业,配套企业建成投产实现正常供货后,视其贡献大小给予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给予配套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拓展销售渠道,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网络销售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往返交通费给予50%补助。在同质同价情况下,鼓励企业采购《长春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对采购地方产品较多的企业,按实际采购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的奖励。
十、加强要素保障服务
实施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奖励政策,与省政府政策配套给予工业企业用电奖励。选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用电大户开展直购电试点,选择在省级特色产业园区探索园区直供电交易模式。对水电气热暖等要素保障到位、组织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支持一汽等大企业“四供”剥离,抓好剥离过程中的要素衔接,对剥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剥离后新成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购置必要设备等固定资产,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分立后当年新增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十一、加大对企业金融支持
对有核心技术、有成熟产品、有市场订单、有增长潜力但缺资金的 “四有一缺”企业,通过采取增加“助保金池”资金、扩大无费担保范围等方式,逐户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对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当年工业产值增长15%以上,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贷款,通过政府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达到贷款利率不上浮,按当年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鼓励机构和个人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对投资时间达到两年以上,按其投资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为支持企业发展,政府性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可根据需要在一定年限内不参与企业分红、不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
十二、支持发展工业地产
支持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各种开发模式开发工业地产项目,制定并出台关于支持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经认定,对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首期开发面积不低于5公顷,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开发企业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20%的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补助;对利用闲置土地建设的重点工业地产项目,竣工建筑按核定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不含购置土地费用)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投资补助。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相关政策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日
编 辑: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