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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工业垃圾转运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2-09-23 08:25:00

① 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

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的办理,目前要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的规定进行办理: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后,由以上机构经过审核发放《上海工业垃圾清理运输许可证》。

申办流程:

1、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内,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

2、申报的材料是如实填报自己单位所需要处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

3、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

4、经过渣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

5、经过渣土管理部门审核、因为各种因素不能批准的,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渣土管理部门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6、渣土管理部门以电子监控(GPS定位)、人工查点、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控申请单位对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的实施。

附件:《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第七条第(三)项(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的规定,向市渣土管理处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渣土管理部门签定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应当在每批排放前5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应当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渣土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5日内核发处置证。对不核发处置证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运入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消纳处置的,储运场应当予以受纳。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应当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受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纳情况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日报表》。

第十条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渣土管理部门核法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船舶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渣土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② 垃圾清运公司需要办理什么资质

垃圾清运公司需要办理垃圾清扫、清运资质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书面申请(包括服务种类、范围等)二份;

(二)企业注册证明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车辆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一份;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一份;

(七)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二份;

(八)作业质量保证书一份

垃圾清运资质办理流程:壹
法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第13条。


申报对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法定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总运力登记表(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质量);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

7、具有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1)车辆载重量为8吨以上自卸车20辆以上(含20辆);车辆购买或者挂靠证明;

(2)车辆顶部必须加装液压、双开翻板、车厢密闭严实,顶盖往两侧开启可至车厢边,改装部分的颜色与车身颜色一致;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加装后部挡板,高度须高于顶部平盖10厘米以上。


法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按要求输入办事项信息;或到所在村(社区)其它代办点申请办理。

2、受理:由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3、现场勘查:县城管局指派环卫大队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现场勘查的结果填写相关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5个工作日)

4、初审:城管局现场勘查责任人报分管领导(队、室)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相关意见。(2个工作日)

5、审批:城管局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复核,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6、制证、发证: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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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和投标需要提供垃圾清运资质吗?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垃圾处理设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招标。否则,就是一般的货物招标或货物采购。

③ 一般固体废物转移省处综合利用需要什么手续

不属于危废的一般工业固废跨省利用不需要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跨省贮存或处置则需要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

④ 垃圾清运需要什么资质

垃圾清运垃圾资质需要有建设厅颁发的清运服务许可证和环卫行业协会颁发的垃圾清运资质等级证书。
办理上述证书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确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具体对象或中标人;
2、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先向其发包方(各街道办事处)提供申办相关许可证及街道初审的资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3、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工作后,再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办理相关许可证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审查资料;
4、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再次审查相关申办资料及资格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或省环境卫生协会申领相关许可证的编号及全省统一印制的相应的空白证件;
5、最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相关企业或其中标方填写并发放相关《许可证》。
6、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人员资质及执业证件、专业车辆合法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行驶证、固定办公场所及相关机械、设备、车辆、船只等停放场所的租用协议或房产证明;
拓展资料:上述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要求年检复印页清晰;2、公司章程、企业的管理制度和企业标准等文件;
3、清洁清洗专业设备、设施明细表(主要设备提供图像资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的审计报告或企业开户行开据的资信证明;
6、企业法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7、企业须提供二至五名以上人员的培训证书(其中高空和空调至少五名),培训证书包括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具有国家级行业协会(机构)颁发的专业证书、具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
8、提供近一年来两例相关专业项目证明(项目合同书或甲方出据的证明材料、附带项目方案及影像资料)。

⑤ 建筑垃圾处理需要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⑥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⑦ 个人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垃圾移交焚烧发电厂要什么手续

1、逆思维:既然是工业固废,那肯定是工业产生的,而经营工厂是个体户或企业,个人不能无证经营。合法的途径,个人是不会产生一般工业固废的。
2、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则由环卫部门统一收运。

⑧ 建筑垃圾中转站要办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⑨ 建设一个一般固体废物和工业垃圾填埋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流程是怎么样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6号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了上述3项标准修改单,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修改单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3年6月8日
附件: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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