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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翔工业园土地怎么来的

发布时间:2022-09-23 06:28:29

❶ 找工业园厂房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一般来说,找工业园的厂房跟找普通的厂房不太一样,我们最首先要关注的不是厂房本身的情况,而是这个工业园的情况,否则我们就没有必要非要找工业园了。

相比于普通的厂房,工业园厂房的优势在于工业园本身的入驻条件、配套、管理运营、可信任度。

  1. 入驻条件。与普通的厂房不同,工业园的厂房一般都会有入驻要求,所以在找工业园厂房一定要先问清楚,这个工业园厂房的准入行业是什么?需要有什么额度的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有没有免租期?公摊面积怎么样?水电费缴纳情况怎么样?是要自己缴纳还是统一缴纳?

  2. 配套。园区的配套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这个园区的等级。比如,普通的工业园的配套大致就是一小块的绿化以及保安,电梯这些最基础的配套硬件。那么我们在找工业园厂房的时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注意以下几点:园区有没有增值服务运营?园区是否可以提供投资支持?园区已入驻的企业行业?园区是否有办公室宿舍饭堂配套?

  3. 管理运营。运营表现的是这个园区对企业的服务是否足够。关于管理运营我们要注意的是,园区是否可以搭配智慧管理平台?是否有专业的物业?是否有配套的运营中心?

  4. 可信任度。我们都知道,工业园其实就是一个企业作为开发商,建设成一个产业园区。这个工业园的厂房是否值得租赁,或者购买?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开发商是谁?政府对于这个园区的态度或者说认可度问题?如果是老园区,是否在旧改的范围内?是否已经工改工升级过了?是否曾经有过纠纷?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但是跟普通厂房不同的是,因为工业园的建成已经之前有过专业的团队进行前策了,所以我们不需要考虑交通问题,周边环境问题,因为人家早就经过市场调研了,除非是那种搁置了很久的项目我们要注意,成熟的园区我们基本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❷ 工业园是干嘛的

工业园是干嘛的?工业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在中国,工业园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焦点,如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不少工业园取得了经济效益,甚至成为区域形象工程。
截至2010年末,我国国家级高新区的有83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107家;通过规划论证正在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数量达到39个,其中通过验收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有12个。中国各个省、大部分地市甚至部分县都已开始建设自己的工业园。
(2)江翔工业园土地怎么来的扩展阅读:
工业园区的选址:
1、所选地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这是由于工业园发展一般都体现着区域经济发展,必须要融入城市总体规划中,还需要考虑整个城市的土地总利用规划。
2、要充分考虑现有设施的建设状态及拆迁难度,以及环保要求。前者是工业园在原有物业基础上建设时所要考虑的因素,而后者则包括在空地上建工业园所要遵循的原则,尤其是近几年来,工业园建设一般都要过得了环保这一关。
3、符合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如高科技还是医药业、食品加工业等。这主要是说工业园选址要结合地方资源禀赋来考虑,这样既能实现就近原材料的目的,又有利于特色产业的发展。

❸ 集体土地证的工业用地拆迁怎么赔偿

各地标准不一,到 当地 国土资源局 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❹ 承包工业园挣钱吗要怎么做 本钱有多少

炒商住房,炒商铺,已经干不下去了,现在炒工业园了吗,工厂搬到其他国家也是有这部分原因,炒完这个还有什么可以炒的。

❺ 工业园是由谁筹建及管理的,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❻ 开发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开发区是指地方政府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设立的具有独立财事权专门机构。开发区按类型可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多种类型。开发区区分不同层级,有国家级开发区也有省级开发区,不同层级按照管理权限设置级别和机构。

国家级开发区一般都是厅级以上设置,开发区书记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兼任,主任由属地主官兼任,少部分单独设置党政主官。省级批准的开发区一般为处级设置,比如书记和主任均为正处级,后来为了加快开发区建设速度,提高开发区统筹资源的能力,部分地区对省级开发区架构也进行了调整,书记普遍改为地市级领导兼任,主任由属地的一把手或者另行选用干部担任。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开发区,都内设了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比如纪检委、组织、宣传等部门该有的都有,人财事独立决策、管理、核算,与地方一级政府无异。

开发区地处城市边缘,在东部发达地区受经济辐射带动,普遍发展比较好。但在中西部地区,受产业规模等方面限制,很多开发区的生存状况堪忧,有的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不具备一级经济开发区的主体功能,下一步肯定将进行改革。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开发区,当然是正在开发中的区,并非是真正的主城区,不过你要问的应该不是开发区的性质,而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吧?

按理来说,我们国家的性质序列中是没有开发区管委会这个机构的,但是这几年很多地方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为了适应这种现状,开发区管委会就作为当地政府的临时派出机构相继成立了,但是你说开发区管委会完全属于行政单位吗?也不是,它只是代行一些行政管理职能;可是你说它是事业单位吗?其实也不是,因为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一般都是当地政府官员兼任的,甚至很多开发区因为比较特殊,往往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级别比当地其他区县的主官级别还要高一点,但是,开发区管委会的大多数工作人员却又是事业编制。

因此,这样看来,开发区从性质和定位,说不好听点,其实是有些“四不像”的感觉,但这只是性质层面,而且不止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包括管委会在法律层面的界定上,其实也是不明确的,以至于现在都还有很多专家学者都还在讨论这个问题。

但是要说开发区的重要性,那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不然为什么很多地方都纷纷搞开发区模式呢?而且单纯从职能作用上来看的话,开发区除了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外,还承担当地招商租地等等比较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很多开发区规模做大了以后,开发区管委会下面也会相应成立很多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和当地其他区县所属部门的权利以及编制配备等等其实都相差不大了。

总之,开发区作为一个新事物,它的很多职能、工作标准、法律界定等等其实都还是在边实践边摸索当中吧,所以要说开发区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我觉得这个目前来说还是不好准确界定。但是我觉得假如你有机会去开发区上班的话,那么我会毫不犹豫的推荐你去。

看起来简单,说起来很长,但是还要说说,简化一点吧。

开发区就是一个统称,按照级别分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等,在开始阶段开发区几乎都是所有产业放在一起,随着企业的增多、行业的多类别,政府为了更好的集成服务和分类管理,产生了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 科技 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类产业工业园(比如农业开发区、化学工业园、 汽车 工业园等等),越来越细。


我国的开发区建设同西方相比,来的较晚。在1984年到1986年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随后又建设了边境经济合作区,截止目前为止共有国家级开发区219个,边境经济合作区 17个。

开发区也是在党的领导之下,必定设置党委,与县、区等政府机关的叫法不同,简称“XX开发区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 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党工委书记是开发区最高的党委负责人,同时设置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一职,但是实际中很多都是党工委书记一肩挑。



就是说,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是政府派出的,受地方政府领导,其党工委书记、主任都是有所在地政府管理、派出的。

但由于开发区的形式、级别不同,其最高的领导负责人的行政级别也有区别。以县级为例,其开发区的管委会主任可能是正科级(比如:国土资源管理局、安委会等都是正科级),但也有的是高配,即是副处级(如副县长)。

开发区的内部设置也有很多的区别,大多数有:办公室、党群工作局、经济和 科技 发展局、招商局、住房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可以理解为一个微型的政府机关。

开发区是一个新型的事物,是为地方经济发展而特意设定的,与我们通常的国家、省、市、县、乡(镇)的五级政府机关定性上有所区别,只是他们的派出机构。

你好!我来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权威的回答:

1.目前,开发区只有国家级和省级两种,对应的管委会为副厅级和正处级,均为政府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国家级为参公事业,省级为全额事业。

2.国家级,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复;省级,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复。具体各级开发区目录,网上是可以查到的。

3.按照类型,开发区有经济技术,高新技术,现代农业产业,生态文化 旅游 ,以及各类保税区等,其中,前四种是最常见的。

4.开发区管委会的待遇是很高的,很多地方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比其他地方同级别要高出不少,搞的好的,甚至能够达到5倍左右。

5.其它各类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什么的,都是当地政府自己搞的,严格意义上讲,只能叫园区,不能叫开发区,因为开发区至少是省级,而且网上可查,各省一般都出台开发区条例,里面是有规定的。

题主到底说的是开发区还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可以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明白些吗?不然叫答题者怎么回答你这个问题啊!

开发区就是指未被开发的地方,是具有经济或人文环境潜力的地方,所以称之为开发区。

开发区管委会就是由地方政府为促进区域经济迅速发展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它分为两种:一种是属于地方政府的派驻机构;另一种就是地方政府委托行使政府职能。它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主要领导担任。

开发区主要有国家级和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它的级别相当于正厅级;省级开发区,它的级别相当于正处级。

管委会下设外商服务中心、招商部、土地所、工程部、地区部、办公室、劳动所、物业公司、绿化公司等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招商活动和社区管理。

它主要行使以下行政职能:

(1)依法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投资办法;(2)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经济、 科技 和 社会 发展规划;(3)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4)管理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5)组织兴办和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6)依法管理、指导和监督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7)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事务;(8)领导开发区内同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机构;(9)行使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至于管委会的具体性质,直到今天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不过根据其发展趋势来看,可能会走向新型行政区体制,当然这也只是一种看法。

不过整体上来说,管委会应该是一个新兴的发展事物,说不定以后的发展前途会更加的美好。只要能够到管委会去工作也是不错的选择。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 视职场 】,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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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开发区是改革开放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区域划分除中央直辖市外,国家辖省—地区—县—区—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逐级管辖。改革开放后地区逐步被市取代,县级也有改为县级市的,也有设区的,县下辖乡镇,乡镇辖村。由于改革开放要进行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经济,各级市、县、(区)都设立了经济开发区,划出了一片领地或辖区,实行招商引资,发展成为工业生产基地,以产业园、工业园的模式建立起了经济特区即经济开发区,有的地市级开发区直接纳入了国家管理。地市级开发区成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后虽与县区同属市管辖,但级别高了半级,开发区管委会一把手一般是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兼任,如是专职的一般任市委常委,不久必定提为副市长。区级开发区也一样,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多是重点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行政级别副处,比一般乡镇一把手高半级,一般兼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乡镇党委书记,不久后必定提为区(县)副区(县)长。

刚开始的开发区只是一个单位,经过发展后的开发区可不是一个单位了。特别是地市级的开发区,在地市级的管辖下,它成了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与过去地区行署和县下面的区一样,虽然不是一级政府,地区行署是省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下辖各县。区是县的派出机构,区下辖公社是一样的。而目前有些地市也把开发区作为一级行政管理机构,除自身经济开发管辖工业园区外,还管辖和代管乡镇、农场、街办等基层政府机构。因此,开发区目前已不是一个单位了,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已变成了一级行政机构,有的地市还另设有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同级的“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文化 旅游 开发区”,这些开发区都不只单纯是一个单位,都是一级党政行政机构,都管辖不同的基层行政下的机构,这就是目前开发区的性质。


开发区是地方政府经过中央批准设立的临时行政管理区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在册的行政区。

开发区管委会是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着政府机构行使的权力,负责招商引资。但也有的地方开发区属于事业编制,工资发放都是有财政拨款。

❼ 农民的土地是怎么来的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规定没有改变。

❽ 工业园土地拿到了,环评也开会过了,一般多久开建

工业园土地拿到了,环评也开会过了,一般三个月左右开建。
工业园,是建立在一块固定地域上的由制造企业和服务企业形成的企业社区。在该社区内,各成员单位通过共同管理环境事宜和经济事宜来获取更大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业园的目标是在最小化参与企业的环境影响的同时提高其经济效益。这类方法包括通过对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园区企业(新加入企业和原有经过改造的企业)的绿色设计、清洁生产、污染预防、能源有效使用及企业内部合作。在园区规划方面,作为工业发展的一种有效手段,工业园区在降低基础设施成本,刺激地区经济发展,向社区提供各种效益的同时,也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是在区域层面上实现产业生态学目标的一种形式。分类:a)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指以某一类工业行业的一个或几个企业为核心,通过物质和能量的集成,在更多同类企业或相关行业企业间建立共生关系而形成的生态工业园区。b)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主要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基础上改造而成的生态工业园区。c)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指以从事静脉产业生产的企业为主体建设的工业园区。静脉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❾ 苏州工业园区在哪个区

苏州市工业园区属于苏州的吴中区。

1、苏州工业园是地处苏州城东金鸡湖畔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园林化、国际化的新城区。

2、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三个镇,户籍人口32.7万(常住人口72.3万)。

(9)江翔工业园土地怎么来的扩展阅读:

苏州工业园区位于长江三角洲太湖平原之东,属太湖低洼平原,地势平缓,由西北向东南略微倾斜,南部群力村一带地势较低,高程仅2.5米。

苏州工业园区属冲积湖平原地质区及基岩山丘工程地质区,除表层土层经人类活动而堆积外,其余均为第四纪沉积层,坡度平缓,一般呈水平成层、交互层或夹层,较有规律。地质特点表现为:地势平整,地质较硬,地耐力较强。区内土地承载力为每平方米20吨以上,土质以粘土为主。

❿ 工业园区内购买二手工业用地及厂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须知

工业用地也不是随便交易的,对于工业用地转让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工业厂房交易有两种,一是直接过户,和买房子没什么不同;二是股权转让,就是收购土地使用权人的公司,自然公司名下的房产也就是你的了,这样做有法律风险,就是你不知道原来的公司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没有,所以要进行律师和会计师做尽职调查,并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不可撤消的担保。这样做可以省下一大笔过户的税费。

厂房出售权证过户、厂房买卖按揭程序

一、厂房出售的定金。

二、首付厂房出售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付款期限为定金后的一个月内。

三、厂房出售款个人申请银行贷款(贷款总额不得大于总房款的60%),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购厂房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人户口簿全本复印件一份(若为集体户口户口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若购房人中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购厂房人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购房人未婚:提供未婚证明原件一份(未婚证明必须由档案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

4、首付40%以上房款发票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配偶收入证明原件一份

6、外省人员另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一份

7、购厂房出售合同一份

8、厂房买卖贷款申请书一份

9、还款人经济收入证明一份(月还款额度小于月收入的48%)

10、个人厂房买卖贷款合同(一式四份)

11、个人厂房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12、贷款额度、贷款者年龄和年限

(1)、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下价款的60%

(2)、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3)、最后还款期限贷款人年龄:男性小于65周岁,女性商业性贷款小于65周岁

四.购房人在厂房权证过户前还需办理的手续

1、厂房出售评估

2、 公证

3、厂房保险

4、 其他

5、以上所有费用均按规定交纳

五.厂房出售证过户

1、卖出方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董事会同意卖房的决议、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购厂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产权证、信封

2、买入方要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复印件)、所有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图章

3、银行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

4、厂房出售过户预计产生的费用:契税、印花税、登记费、手续费、规定的其它费用,所有费用按规定的费率交纳

5、交契税所需资料:厂房出售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厂房出售发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所有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领取房产权证: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办理过户手续,约30个工作日可办出新的房产权证,届时凭交易中心的通知,带好所有购房人的身份证及图章,带好购房发票原件,领取房产权证。

工业厂房买卖交易的费用清单

房产评估价:评估价的0.25%~0.5%

贷款公证费:贷款额的0.03%贷款保险费:贷款金额*每万元借款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费率0.557%~1%)

契税:总价的3%

印花税:总价的0.05%

登记费:300元/件

图纸费:按实际购买费用

手续费:总价的0.08%

收费项目会有增减,按实际办理时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取。

目前工业地产交易中,由于工业地产涉及的交易税费较高(包括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而股权转让的方式涉及的税费相对来说要低很多,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工业地产。

在工业地产买卖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是确实可行的交易方案,首先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但是作为股权转让的双方都应该审慎的对待股权转让,均应该聘请专业的人士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以确保把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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