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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企业

发布时间:2022-09-21 02:23:40

1. 资产有效、无效、低效处置方法

低效无效资产是指在目前及未来规划中使用效率和效益较低且不存在特别战略安排的资产,一般指资产收益率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资产。
盘活低效闲置资产应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以企业长远规划目标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而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

资产有效、无效、低效处置方法:
1.调查摸清底数,建立低效、闲置资产档案。企业会计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资产普查小组,对企业内部低效资产进行彻底的调查摸底,进一步了解企业个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并建立资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生产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引入先进的计算机辅助设备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库,使企业内各设备资产的运营情况能够及时得到反映,可以迅速的提供低效资产设备的清单,有利于设备的盘活和调剂;建立资产管理计算机网络,企业可加入社会上的设备调剂或产权交易网络,收集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提供产权交易和资产调剂服务,形成及时快速,而且范围广阔的资产置换或者产权转让信息,从而快速的时限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达到盘活低效资产的目的。
2.通过资产租赁,盘活资产。在企业经营生产中,部分企业的大量设备处于低效生产状态,另一方面,企业又缺乏充足的资金去更新换代设备以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此时,企业内部存在的低效生产设备,可以通过选择经营性租出的方式,将固定资产租给短期需要使用该项固定资产的企业。出租方式可以是部分出租也可以整体出租,出租企业除获得一定的租金收入外,最重要的是可以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进行企业低效资产租赁时,企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万不得已出租价格太低的话,尽量不要出租给关联企业,否则有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二是对于出租房屋,应考虑房产税问题。
3.通过资产重组,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资产重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资产重组除了兼并重组的一般功能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功能,既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战略调整、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等。针对我国目前部分企业生产低效,完全可以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来达到盘活企业资产的目的,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 资产置换后,公司的产业结构将得以调整,资产状况将得以改善。
4.利用拍卖转让,加速资金变现。企业对内部低效资产可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随着市场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企业内部由于淘汰落后产能沉淀下来的一部分低效资产牢牢的占用着企业的资源,从其产出率来说极低,如果内通过拍卖的方式,对这部分低效资产进行拍卖,可以把这部分占用资金腾出来,即把资金由“死”变“活”,对于一些整体效益不错,但企业内部一样存在低效资产的企业来说,这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盘活”方式。
5.对外投资,已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前文中我们曾提到,一个企业内部的低效资产,在本企业来看,可能无法满足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但是,这部分资产如果放到它该放的位置,可能会发展出更好的效益。因为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运用资产取得收益,使本企业资产增值,所以,企业必须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产,以增加企业的收益,但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企业低效资产,企业完全可以考虑其价值的再开发,即通过对外投资,投资于其他产品的开发生产,以期取得更好的投资收益,这样做不仅达到了盘活企业低效资产的目的,同时,达到分析投资,减少企业经营风险的目的。
6.低效资产托盘,达到盘活目的。资产的转移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和经营权转移两种方式,企业托管是指企业资产所有者将企业的整体或部分资产的经营权、处置权,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条件和期限内,委托给其他法人或个人进行管理,从而形成所有者、受托方、经营者和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利益和制约关系。企业资产托管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先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和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拓宽外资引进渠道以及资产增值三大目的,从而谋取企业资产整体价值的有效、合理的经济回报。在企业资产托管经营过程中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受托方的选择,受托方需要具有相应的资产托管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其次是托管方式的选择,应该针对托管方自身的条件,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最后要注意托管中代理风险的问题,在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状态下,应该充分洞察受托方的目的及动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产损失。
7.通过公益捐赠,获取税收收益。企业捐赠不仅是社会福利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而且日益成为现阶段全球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对企业发展作用不大或处于低效率生产的企业资产可以考虑公益性捐赠。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实体,它与社会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脱离社会,当社会在期待企业发挥经济功能以外的社会功能,对公共物品和社会公共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时,企业也希望通过投资公益来实现其社会责任并扩大社会影响力,同时,通过公益性捐赠,可以盘活部分低效资产,利用合适的捐赠方式,达到抵税的作用。
8.通过科技创新,盘活低效资产。许多企业低效资产是因为资产技术水平较低,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的要求,所以企业可以通过加强技术投入,使得低效资产技术升级。许多企业低效资产因为工艺陈旧、成本高、消耗大,基本上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状态,这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因此,需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已达到盘活低效资产的目的。

2. 怎么盘活释放“僵尸企业”中的金融资源

日前从广东传来消息,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集中裁定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数据,去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了53.8%。司法处置的集中发力,意味着各地清理“僵尸企业”进入了新阶段。


不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也要及时调整信贷方式和信贷结构。方式上,多发展直接融资,降低中长期贷款占比,多以1年期等短期融资的形式贷给企业。结构上,收缩产能过剩行业、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行业的信贷投放,将释放出来的金融资源更多投向高新技术、智能制造、新兴业态等国家支持的产业,投向效率高,具有新动能、新动力、新商业模式的领域,从而发挥资本的资源配置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无效供给。

最近两年,中央态度坚决地对“僵尸企业”动真格,不仅推动各地甩掉了一些拖累企业发展的历史包袱,更让人们深刻认识到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危害。说到底,“僵尸企业”的退出,最终要让市场说了算,而不是靠政府决定谁“活”谁“死”。

3. 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早期,出于GDP、财政和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低价供地招商引资成为常态,划拨土地的大规模供应也集中发生在这一时期。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拍挂的土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拍挂出让”;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自此告别了划拨使用的历史,但此前已经划拨使用的工业用地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退出机制。划拨土地最显着的特点就是“无偿无期限”,由此导致的划拨工业用地大量闲置与低效利用问题也非常突出。尤其是一些建立发展较早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占据了较好区位的地块,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早已停工停产,但受制于划拨土地有限的权能结构,国有企业盘活划拨低效工业用地的办法不多、积极性也不高。以安徽省最大的工业企业——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例,近10年被动收储的闲置低效划拨工业用地中,仅商服用地二级地以上范围内的土地就有近千亩。如何破解国企划拨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之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成为当前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4. 这类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新规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该改革事项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可以采取提供交易鉴证、预告登记等方式,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保障交易安全。未经批准,工业用途不得改变”。

为了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的工作要求,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制订了《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为稳步有序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的现行政策和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并结合深圳实际,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本着尊重出让合同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做好与工业楼宇转让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二)关于土地二级市场平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关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暂行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服务,不向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转让条件

《暂行办法》明确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违法建筑的,已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依法查封、共有权、抵押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征得相关单位或权利人同意;四是不存在权属争议;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预告登记

按照《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中提出的“重点做好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工作”相关要求,《暂行办法》提出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五)关于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监管

为确保转让后的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同时,为满足各区产业发展需要,《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

此外,《暂行办法》分别就转让全链条的产业监管提出了要求:一是转让前,区产业主管部门要对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是转让过程中,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的竞买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是转让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要与受让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对产业的发展进行监管。

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约定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性质、限自用或不得转让的工业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M1)和新型产业用地(M0),仓储用地(W1)和物流用地(W0)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审核。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相关服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产业准入、资格审核和产业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统一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开展。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汇集市场供需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公开竞价交易、转让合同备案等服务,开展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等工作。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供需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公开竞价交易。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三)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

(四)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

(五)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六)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一并转让。

第七条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分别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实现审核信息的互联互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涉及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期限等问题的,应当提出下一步完善用地手续等意见。

区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并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从事鼓励发展类项目的企业或市、区政府投资设立的承担产业用房建设运营管理职能的平台公司。

各区政府应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全年限监管的要求,在前款基础上制定各区统一的受让人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样本,并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发布。各区政府可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受让人或参与公开竞价交易的竞买人均应取得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资格条件批复。

第十条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交易的,应共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上传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受让人资格条件批复,并依法如实申报转让价格。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转让人拟通过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的,转让人应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出转让申请,填报相关转让信息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并申报公开竞价交易的转让底价。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应按程序组织开展公开竞价交易,确定受让人,完成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备案及生成电子监管号;受让人再凭转让合同等材料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转让人或受让人向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请开发投资总额核验时,应提交具有专业资质评估(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评估(审计)报告,土地二级市场平台依据提交的评估(审计)报告出具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转让双方应凭转让合同和所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待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后,转让双方凭开发投资总额核验备案回执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税费政策规定征收。

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及产业主管等部门应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防止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

新供应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产业监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通过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第十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秩序监管,转让双方在转让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法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

第十七条 转让双方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平台申报的转让价格或公开竞价的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提供公益性公开竞价交易服务,不向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规定的高新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该条例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楼宇及其配套用房的转让,按照我市工业楼宇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或工业区块线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5. 安徽全域治理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5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安徽省计划于2022—2023年,全面查清全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年处置率不低于15%,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年下降率达到5%,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力争年增长10%以上。到2024年底,全省工业用地亩均效益、亩均税收明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显着增强。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2。
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合肥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滁州、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黄山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淮北、亳州、宿州、蚌端口、阜阳、淮南、六安、安庆市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各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对于分类处置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土地供应,完善供地手续,据实核销批文。
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造成批而未供的,各地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供地进度。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地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限期满足供地条件。对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和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经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经营性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对因规划、政策调整等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关于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制定“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其中因规划和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造成的,各地应采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各地要及时采取帮扶、约谈、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缴纳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其他原因造成闲置,因司法查封无法开工建设的,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司法机关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待查封解除后落实相关处置措施。
在整治提升工业低效土地方面:加速“腾笼换鸟”,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纳入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推动“复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同一宗土地兼容2种以上用途的,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执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各地可根据产业容量、市场需求等,合理确定可分割转让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要求。经批准改变用途的产业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挖潜“发展空间”,在满足规划要求、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提高本区域特别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打造一批综合容积率3.0左右的科技孵化器、运营中心。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场以及生活配套设施等,鼓励新型产业社区和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推进“提质增效”,对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建项目,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容积率、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已竣工投产项目,各地要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进行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单独供地。
《通知》要求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确保工业用地增量,实施带项目审批,推行“标准地”供应,强化监管以及分类管理。
各地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发展。各地在申请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各地在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出让地块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标准,企业对标竞地、按标用地。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确保土地供应时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所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供地方案,简化有关报建手续,推动“交地即开工”。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双合同”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履约监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期开发建设。分类管理。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推动土地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专项评价,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

6. 中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盘活存量用地

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意见强调,将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快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建立公共利益征地的相关制度规定。

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调整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以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应更多由省级政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实施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推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

7. 如何盘活国企工业用地的不动产资源

楼主,你好
1 对闲置房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在推进闲置房屋土地整理复垦时,必须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政府积极推动、市场努力运作,搞好科学规划、做到积极引导,能够因地制宜、规范化操作,做到量力而行、争取逐步推开,在确保取得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一定要讲求工作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触犯政策乃至法律,产生事与愿违的不良后果。
2 明确农村宅基地及其闲置房屋的财产利益
在宅基地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房屋主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在合法前提下,确保闲置房屋主人应得的宅基地部分增值收益。
3 做到统筹兼顾,适当给予补偿
考虑到农村居民新修房屋后仍保留原旧房的情形普遍存在,为鼓励农户新修房屋后拆除旧房,并从兼顾各方利益出发,建议对旧宅适当补偿。健全合理补偿机制,对农村闲置房采取集体垫付适当补偿,当然,在拆迁、迁建之前要约定复垦后的田地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但原宅基地使用者有优先承包权,也可由村民小组给予一定补偿,再调配给其他承包大户或无田土户。
4 盘活利用有使用价值的闲置房
在如何盘活和利用好农村闲置房屋时,应结合各地闲置房屋的实际情况做到物尽其用。
(1)改造农村闲置房屋,适当增加具有公益性的服务场所。建议加大对闲置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房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
(2)创新流转制度,解决贫困户住房问题。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投资建造,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私有财产。农房如果长期闲置无人维护,会逐渐破烂,但要卖掉并不容易。与此同时,部分贫困农民又无力建新房,存在住房不安全问题。因此,各地政府不妨花较少投资帮助贫困户解决燃眉之急,也可通过补助少量资金鼓励危房改造对象购买安全流转房,这既解决了贫困户的住房问题,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又盘活了农村闲置房,更节约了农村新建房占用耕地,使农村富裕户的闲置资产得到充分利用,充分发挥效益。这种资源流转制度的创立推进,利民利国,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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