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产许可证取消后以什么取代
取消的只是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这些产片暂时不能生产,没办法取代。
【拓展资料】
2019年9月1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坚决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要求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国务院《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公路桥梁支座、内燃机、砂轮、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汽车制动液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将2类产品压减合并统一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广播电视传输设备1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取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中室外单元、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一体化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等4个产品单元;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中发射天线和数字电视直放站等2个产品单元。
广播电视传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对申请企业,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相应产品进行审查、审批,生产许可证标注产品名称为直播卫星专用设备、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许可证编号按相应细则编号。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按新细则要求审批发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作废。
(三)稳妥实施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中的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在正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要在获证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和后置现场审查,检查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承诺。对于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生产检验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要撤销其证书;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申请。
(二)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要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质量验收、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等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制度并实施。
(三)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合法举报质量违法行为。对故意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严惩重罚。
‘贰’ 工业生产许可证如何改革
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即将颁布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对我国18年来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提高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生产许可证管理改革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新《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增强了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
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四、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新《办法》对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奠定基础。
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新《办法》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一名观察员,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
六、新《办法》突出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断下放,目前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新《办法》对省级发证的重要环节做出统一规范,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力的部门,细化了省级发证工作程序,明确了总局和省局相应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七、新《办法》在取消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制度的同时,在委托加工的产品标注方面加严了管理。相比原规定,新《办法》要求具有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企业,除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外,还必须同时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八、新《办法》完善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制度。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是生产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新《办法》对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补充完善了生产许可证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情形。主要是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9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并入新《办法》,提升了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二是对撤回、撤销、吊销、注销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相应主体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三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不仅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第149号令)等部门规章的协调统一。
九、新《办法》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注销有关规定。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企业中途停止申请取证的情况,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许可工作无法继续的情形,新《办法》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以保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权威性。同时,针对目前企业不按规定及时申请延续生产许可证的突出问题,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凡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注销原有证书。
十、新《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原《办法》没有规定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冒用他人证书、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委托无证企业生产等行为的,新《办法》都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了监管漏洞。
‘肆’ 国家取消19类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什么产品
1、税控收款机
2、抽油设备
3、钻井悬吊工具
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5、电力金具
6、输电线路铁塔
7、铜及铜合金管材
8、棉花加工机械
9、机动脱粒机
10、工厂制造型眼镜
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12、蓄电池
13、橡胶制品
14、电力整流器
15、岩土工程仪器
16、泵
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8、水文仪器
19、输水管
(4)工业产品许可证怎么改革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伍’ 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申请人去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提交申请材料,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二十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不是取消了
当然不会!
以下是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建筑用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4 耐火材料
5 钢丝绳
6 轴承钢材
7 泵
8 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
10 机动脱粒机
11 防爆电气
12 砂轮
13 内燃机
14 电线电缆
15 电焊条
16 电力整流器
1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20 化肥
21 农药
22 橡胶制品
23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24 钻井悬吊工具
25 电热毯
26 助力车
27 眼镜
28 预应力混凝土枕
29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30 港口装卸机械
31 公路桥梁支座
32 汽车制动液
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4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5 建筑卷扬机
36 摩托车乘员头盔
37 水泥
38 输水管
39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0 建筑防水卷材
41 铜及铜合金管材
42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3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44 电力金具
45 输电线路铁塔
46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7 水工金属结构
48 水文仪器
49 岩土工程仪器
50 制冷设备
51 救生设备
52 抽油设备
53 燃气器具
54 饲料粉碎机械
55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6 危险化学品
5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58 棉花加工机械
59 防伪技术产品
60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61 税控收款机
62 加工食品
63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64 化妆品
‘柒’ 生产许可证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没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海南省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正式批复同意海南先行试点,在原先批准取消38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再取消人造板、建筑卷扬机、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救生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防爆电气、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等14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捌’ 怎么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要申办程序如下: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楚汉公司获取帮助)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楚汉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填写申请书,上报认证公司
提交材料(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整个工作最快在60日内完成,但是由于企业需要进行整改等工作,一般在3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