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投资在甘谷县新兴镇建厂子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有以下政策。
1、在财政扶持方面: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文规定必须上缴上级部门的规费外,县上免收其它任何费用。
2、在税收方面: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占总企业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先征后返或减半征收的政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减征或者先征后返所得税等税收政策。
3、在土地方面:凡符合环保政策要求,在县城规划区内申请创办企业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工业规划区新办企业的,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土地最低出让价出让。在企业投资建成正常生产经营三个月后,县财政按每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给予10万元奖励。
4、在贷款贴息方面: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新办企业、新上项目的贷款贴息。
5、在社会保险方面: 对新办企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签定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企业统一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即养老20%、失业1%、医疗7%),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6、在奖励机制方面:建立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机制。全面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激励政策,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引资额2%进行奖励。
7、在政府职能服务方面:建立“公开透明、依法行政、集中管理、阳光审批、限时服务”制度。工商、环保、土地、财政、技术监督、建设等部门实行一站式服务,以最新最优的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8、在信誉担保方面:由县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成立 “甘谷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招商引资企业建立专门的融资通道。
9、建立绿色通道:对招商引资外来投资兴办企业实行发放“贵宾证”制度,享受优惠政策和必要的保障措施。
㈡ 招商引资政府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㈢ 国家对工业废渣生产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叙州区哪些工业类投资有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主要危害
工业废渣的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
工业有害渣长期堆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
收益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㈣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x0dx0a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x0dx0a一、税收优惠x0dx0a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x0dx0a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x0dx0a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x0dx0a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二、土地优惠x0dx0a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x0dx0a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x0dx0a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x0dx0a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x0dx0a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x0dx0a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x0dx0a三、外商税收x0dx0a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x0dx0a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x0dx0a四、地区优惠x0dx0a1、沿海经济开放区x0dx0a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0dx0a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x0dx0a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x0dx0a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x0dx0a4、再投资税收优惠x0dx0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x0dx0a五、投资优惠x0dx0a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x0dx0a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x0dx0a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x0dx0a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x0dx0a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x0dx0a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x0dx0a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㈤ 国家对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企业准入政策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产出强度必须达到135万元/亩、270万元/亩。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按综合地价每亩6万元出让,或实行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土地。 第四条 基础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达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后提供给入驻企业。 第五条 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第六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为50年。 三、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第七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按最低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只收取工本费,其余一律免收或先收取后再安排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全额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第4至5年减半安排。 第十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和建成投产后,除所得税按第九条执行外,其他每年应缴纳的税收县留成实得部分,县财政在5年内按30%安排给企业发展再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50%安排。 第十一条 首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贷款,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由县财政全额贴息3年。 四、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入驻手续办理实行“代办制”。对入驻园区企业,自协议签订后,企业申办各种证照手续,在企业提供必要的报件下,可委托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票制”。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外部环境问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乡镇及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县政府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必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园区企业摊派、拉赞助。 五、激励招商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向园区引进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其引进项目或企业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余额部分的10%,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乡镇向园区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县级财政分成实得部分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5年内全部计入引进乡镇。 第十八条 个人或县外机构向园区引进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按投产当年实现税金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为园区建设和发展争取的项目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安排工作经费,最高限额100万元。 六、政策兑现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县政府审批后兑现。 七、其它 第二十一条 凡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向本级国库实现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县政府为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颁发“外来投资者绿卡”。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本文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凡国家、市、县有明文规定的,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四条 自执行本政策之日起,国家和市、县出台新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㈥ 重庆开县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用地补助。入园项目执行每亩9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凡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未达到150万元的,按同比例降低土地补助资金,投资强度每亩低于130万元的,不给予土地补助。平桥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执行每亩20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凡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低于250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土地补助。企业在全部缴纳土地综合价金后,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项目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2、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根据项目资本金给予12%的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
3、物流补助。按照项目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补助。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5%给予物流补助;缴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0%给予物流补贴;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40%给予物流补贴。第二个财务年度按照20%给予物流补贴。第三个财务年度,按照15%给予物流补贴。
4、用工补助。政府主流媒体无偿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政府确定的劳务中介机构免费为企业招工。企业自主招工给予一定职业介绍补助。按项目培训招用人数享受培训补助费用,培训期为1—3个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与劳动合同相应期限的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移民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其期限不超过3年。
5、所得税优惠。入园企业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招用的开县移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2006〕214号)规定,在招用后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其期限不超过3年。
6、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扶持。入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8、新产品税收优惠。入园企业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9、最低收费。凡国家及市级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国家和市级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缔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县级部门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
10、减免收费。新入园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园区自建项目,县级有关部门有权减免的,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入园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园区自建项目除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外,还可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1、品牌奖励。鼓励入园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复评再次获得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着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复评再次获得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称号的,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12、金融支持。对入园企业,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金融办优先推荐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贴息政策。
13、财政支持。鼓励入园企业自主创新。对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财政贴息、政府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㈦ 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快格尔木市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外和省内外客户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内的所有经济技术实体除享受国家和青海省、格尔木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在符合开发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以下产业部门进行投资:
1、能源、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
2、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项目;
4、生产出口创汇和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
5、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6、商业、物资供销、对外贸易、房地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为资源开发服务的项目。第四条开发区内新建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一次审批。第五条开发区内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有限期的无偿转让和有偿转让,转让期最长为70年,在转让期内,可依法出租、转让和抵押。
建设单位占用非耕地面积在2000亩以下、耕地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第七条在开发区开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五年。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报批,还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对各类“三资”企业,凡合作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照国家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投产的年度起,头七年将企业所得税全部返还,以后八年内返还50%。
3、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4、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5、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6、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效能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经企业申请,免征工商统一税。如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应予补征工商统一税。
7、对外资企业可视不同行业定期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8、外资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提高折旧率。第八条港澳台资企业可比照第七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并从宽掌握。第九条开发区内新建的资源开发型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3-5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一般的地方国营、集体、私营工商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3-5年内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第十条开发区内资企业将所得利润在区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者,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如该项投资不足五年撤回的,追回已返还税款。第十一条对开发区内国营、集体、私营生产性企业以贷款进行的技改、扩建项目,经批准可用投产后新增利润和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归还贷款。第十二条开发区内新建各类建筑设施免收城市增容费和配套费。第十三条开发区内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企业债券。第十四条开发区内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生产的产品和经营的商品品种全部放开。第十五条开发区内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全部放开。第十六条对从国外和省外引进建设资金(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资金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团体和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金额给予0.5-3%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是什么货币就奖励什么货币,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㈧ 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的璧山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一、属于国家鼓励类企业,产品和和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企业利润逐年递增的前提下,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按当年销售收入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经批准提取的折旧和技术开发费可以进入成本。
四、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在原厂区进行改扩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新征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土地使用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六、重点企业在区管的收费道路上行驶的办公用小轿车(1辆)免交车辆通行费,用于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货车,其过路费采取定车定额的办法收取。
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服务。
㈨ 成都市鼓励外商在龙泉驿区工业开发区投资的规定
第一条为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加速龙泉驿工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批准在工业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凡工业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第四条对在工业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约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以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或投资经营居地产开发业。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成都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龙泉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第六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开始获得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现的所得税。第七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给予下列地方性税收优惠:
(一)在工业区内自建或购置自用新建房屋的,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
(二)从企业批准成立之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第六至十年减半收车船牌照使用税。第八条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其他折旧方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产品工商统一税。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并应全额进入企业外汇帐户。如果企业自身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可以通过国内外汇调剂市场调剂外汇余缺。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水、屯、气和通讯设施,由工业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合理收费。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工业区管委会备案。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定生产计划,筹借、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第十八条外籍职工因工作需要一年内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机关要简化办理出入境手续。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工业区内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
㈩ 制造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直接抵扣应纳税所的额:
国有、集体、私营工业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制开发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费用,允许税前直接扣除,但不再提取折旧。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的额。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的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的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不实行此办法。
2、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的,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实际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从港、澳、台进口的设备不应做为国产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国产设备投资是指企业购置设备时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
4、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政策规定: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租、转让的,须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增值税的,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