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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2-09-21 05:28:11

㈠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管道建设和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二)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查处和打击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危及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建设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管道建设规划的审核工作,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质量监督、农业、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及管道企业定期会商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研究解决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政府部门与管道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第八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一)遵守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技术规范;

(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建设和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明确管道安全保护机构,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设置管道标志,保障管道保护所需的经费投入;

(三)宣传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组织对员工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培训;

(四)组织开展对管道线路的巡护、检测、维修和更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研究开发和使用管道保护新技术;

(六)对影响管道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护方案,并监督指导安全保护协议的落实;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道安全保护责任。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和全省能源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电力、市政设施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省有关部门及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㈡ 过滤器 阻火器 疏水阀 分离器 视镜 属于工业管道附属设施吗

是的。过滤器 阻火器 疏水阀 分离器 视镜在工业管道系统中需要主要配件。

㈢ 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哪些类型

市政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道路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城市公用事业工程: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5、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新改建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成果及时报送

普查不是目的。充分利用普查大数据,建立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的管理信息系统,让城市管理更科学、更高效才是目标。为此,普查特别提出了三大任务。

首先,要建立“地下”数据库。根据此次《通知》,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现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

其次,要严格规划核实制度。《通知》要求,今后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

最后,要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今后,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管理必须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㈣ 管道设备的内容包括些什么

管道设备是指自来水、电力、钢铁、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纯净水;城镇工业污水处理等行业管道线路上的一些必要配件,也可以称为管件,例如:补偿器、防水套管、橡胶接头、伸缩器、软连接等一些基本构件。泵、阀门、流量计、法兰、弯头、弯管、仪表等

㈤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三条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一、适用范围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天然气、煤层气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安全管理要求
1、管道规划
1)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2)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3)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建设项目
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5)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6)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3、生产运营
1)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2)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3)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5)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对埋地、地面管道进行占压,在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管架桥等固定其他设施缆绳悬挂广告牌、搭建构筑物;
(七)其他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构)筑物。"
8)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两侧5 米外的周边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下列建(构)筑物与管道线路、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餐饮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三)变电站、配电站、供水站等公用设施。
9)在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抛锚、拖锚、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实施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10)在危险化学品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1000米地域范围内,管道单位发现有实施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无法处置时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等作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11)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 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 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12)施工单位实施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制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经制定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已经接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13)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14)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发生危险化学品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管道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紧急处置,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5)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㈥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区域是指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二)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本规定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经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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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支撑架、管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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