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業鹽檢驗國標及分類標准
標准及分類: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 准 規 定了工業鹽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貯存要求.
本 標准 適 用於工業用的原鹽及加工鹽。
2 引用標准
GB 5 46 1 食用鹽
GB 8 6 18 制鹽工業主要產品取樣方法
3 產品分類
分子 式 : NaCI
分子 量 :58.44(按1987年國際原子量)
4 技術要求
4.1 感官指標:白色或黃白色,無外來雜物,味咸。
4.2 化學指標(濕基計)
4.2.1 未經加工的工業鹽應符合下表規定:
氯化鈉 優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氯化鈉,% 95.50 94.00 92.00 89.50
水分,% 3.30 4.20 6.00 7.45
水不溶物,% 0.20 0.30 0.40 0.50
水溶性雜質,% 1.00 1.50 1.70 2.60
註:1)湖鹽水不溶物優、一、二、三級含量(%)為0.30,0.40,0.50,0.50。
4.2.2 工業用精製鹽、粉碎洗滌鹽按GB 5461理化指標要求.
5 試驗方法
同 G B 5461。
6 檢驗規則
6.1 工業鹽由生產廠(場)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場)應保證出廠(場)的產品都符合本標准
的要求。每批出廠(場)的產品應附有產品合格證,註明生產廠(場)名、產品名稱、數量、出廠(場)日期和本標 准 編 號 。
6.2 質 量 和 重 量 驗 收 按供 需 雙方商定的辦法進行。
6. 3 取 樣 方 法
同 GB 8 61 8規 定 。
6.4 檢 驗 結 果 如 有 一 項 指標 不符合某一等級的規定,可按GB 8618規定重新加倍取樣檢驗,仍不符合
規定 時 則 該 批 產 品 降 等 。
6.5 產 品 質 量 以 產 品 交付 時 檢驗結果為准,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按《全國產品質量仲裁/ 檢驗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7 包 裝 、標 志 、 運 輸 、貯 存
7.1 工 業鹽 分 袋 裝 和 散 裝 兩種 ,袋裝每袋重50k g,
7.2 產 品 存 放 要 妥 善 苫 封 ,保持清潔、乾燥,防止受潮,運輸時應有遮蓋物,防止雨淋、漏撒及其他雜物
混入 . 運 輸 工 具 必須 清 潔 , 禁止 與能導致鹽質污染的貨物混裝.
了. 3 產 品 出 廠 (場 ) 後 ,由 於 運輸、保管不當使鹽質下降時,應由責任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