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承包三十年到期怎麼辦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30年到期,如果要繼續使用可以選擇續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是無限期的。以出讓或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購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終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購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權證書是30年,而30年之後已經到期,可以向我國的國土部門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和遞交相關的資料,將原來的土地使用權的證書再次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⑵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怎麼辦
土地承包合同期滿後,依法定可延續承包年限;
若不再續租,需歸還所承包之地。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林地依次延長。
其中,耕地承包期增強三十年後再續時長;
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亦遵循此原則相延至更久時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