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業用地指標控制規定
法律分析:工業用地指標控制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促進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提高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的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第四條 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