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我國不引進德國機械化清理河道這種先進設備
2. 如何更好的清潔河道
1.1 排干清淤施工技術
排干清淤施工技術主要包括直接挖除和水力沖除2種施工技術。其中,直接挖除施工技術也被稱為干挖施工技術,即先排干河道中的水,之後再藉助挖掘設備挖除河道中堆積的淤泥,藉助渣土車運輸出去或臨時堆積在現場。該種清淤施工技術對施工技術及設備具有較低的要求,但是清淤不夠徹底,容易危害河道兩岸的建築物。而水力沖除施工技術則是藉助水利沖挖機械設備來沖刷堆積於河道底部的淤泥,將其攪拌成泥漿後,再集中導入預先設定好的低窪區域,配合泥漿泵及輸送管道將其運輸到堆砌場地。這種清淤施工技術的清淤設備簡單,並且便於運送泥漿,成本較低。但是,這種清淤施工技術僅能應用於非汛期施工,且會受到天氣因素的影響 。
1.2 水下清淤施工技術
根據清淤設備的不同,可以將水下清淤施工技術劃分為抓鬥式、泵吸式和絞吸式。其中,抓鬥式水下清淤技術主要是利用抓鬥式挖泥船來挖出河底的淤泥,具有很強的機動性和靈活性,同時施工工藝比較簡單、成本較低,且不會對河道兩岸的建築物產生影響,所以主要適用於障礙物比較多且泥層較厚的情況下,但是清淤率卻比較低。泵吸式水下清淤施工技術則是利用水利沖挖的吸泥漿泵和沖挖水槍等將淤泥攪拌成泥漿後加以排出,這種清淤施工技術所需的設備比較簡單,可以在任意河道區段開展施工,但是卻會一並吸出河道中的泥漿,增加了後續泥漿處理的難度。絞吸式水下清淤施工技術則是利用絞吸式挖泥船來開展河道清淤施工,主要適用於那些泥層較厚的河道清淤,涵蓋了淤泥挖除、運輸等工作環節,期間不會出現泥漿泄漏問題,尤其是藉助回聲探測儀和GPS定位應用可以提高清淤效率,但是成本比較高、靈活性不足,所以不適用於農村地區的河道清淤。
1.3 環保清淤施工技術
環保清淤技術主要是在清淤作業後可以對河道水質進行改善,具體就是應用專門的螺旋式挖泥裝置或密閉式旋轉斗輪挖泥設備,疏浚河道河底的淤泥,利用壓縮空氣和靜水壓力來清除河底的淤泥。相應的設備不會擾動河底,同時不會污染周圍水域。環保清淤技術可以避免出現漏挖、超挖或損傷河道底部原生土的問題,同時不會擾動河道或污染水體,不會對周邊居民生活產生影響 。
2 清淤施工技術在農村河道中的應用要點
2.1 施工前的准備工作
為了確保基層農村河道清淤施工的質量,在確定清淤施工所用施工技術的基礎上,需要做好必要的施工准備工作,為後續的施工奠定良好條件。具體准備工作要點如下,一是做好施工布置。要本著因地制宜、經濟合理和可靠安全等原則,立足於基層農村河道清淤的實際情況,嚴格依據施工招標文件等來做好施工布置工作。二是組織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等做好水準點和控制點等的施工測量與放樣工作,確保相關淤泥清除表面標高等控制的准確性。三是要做好河道清淤施工中所用設備的良好運行和維護管理,確保設備運行狀態良好,為後續的河道清淤奠定良好的施工基礎。
2.2 施工中質量控制
①在清淤施工前要做好試挖工作,結合試挖施工數據來對試挖的深度及挖槽的尺寸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相關的施工設計要求。②結合所採用的河道清淤施工技術,科學制訂施工方案,確保清淤施工流程設計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期間需要做好相應的施工質量管理。比如,以水利沖挖這種清淤施工技術為例,其應用流程主要包括如下關鍵環節:圍堰填築→抽出河道河水→採取泵吸淤泥方式,運輸淤泥→人工清理河道淤泥,外運渣土→對河道清淤質量進行驗收。在確保河道清淤施工進度和質量的基礎上,加強文明施工,確保清淤施工不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③做好邊坡修護處理,確保邊坡施工質量,如增強開挖高程的合理性和邊坡的穩定性。④指派專門的施工監管人員,對整個清淤施工環節及施工後的清淤質量進行校核,確保及時發現和解決清淤施工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從而全面確保河道清淤施工技術的應用質量。
3. 河道淤泥 如何處理
中小河流清淤工程一般沒有非常合適的清淤裝備進行施工,基於人工體力勞作的方式來完成
計劃先施工河道,查看河底淤積嚴重程度,通過測量明確河道底床的形狀特徵,通過底泥采樣分析明確底泥中污染物的特點和是否超過環境質量標准。
河道清淤施工方案 有效方法講解
一、圍堰
每一處分段的施工長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圍堰可使用袋裝砂土進行疊築,迎水面進行鋪編織布(彩條布)防滲,並且同時使用袋裝砂土進行壓蓋,袋裝砂土在疊築的時候,一定要密實排列,做到整齊。圍堰頂的寬,以及高度,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二、水力沖挖
水力沖挖清淤: 採用水力沖挖機組的高壓水槍沖刷底泥,將底泥擾動成泥漿,流動的泥漿匯集到事先設置好的低窪區,由泥泵吸取、管道輸送,將泥漿輸送至岸上的堆場或集漿池內。水力沖挖具有機具簡單,輸送方便,施工成本低的優點。
三、清理
水全部抽出來以後,再用吸污泵把表層的淤泥全部吸收進罐車,再運送到卸土點。下部的渣土,例如垃圾和石塊,則全部由人工處理,同樣由車運送至卸土點堆放。部分位置,可直接讓反鏟挖掘機施工。每一段河底完全清理之後,需檢驗驗收,合格了才可進入下面的施工環節。
河道淤積己日益影響到防洪、排澇、灌溉、供水、通航等各項功能的正常發揮,為恢復河道正常功能,促進經濟社會的快速持續發展,進行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使河道通過治理變深、變寬,河水變清,群眾的生產條件和居住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達到"水清,河暢,岸綠,景美"的目標。
4. 如何進行河道維護與整治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提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5. 多地母親河污染嚴重,如何對河流污染進行治理
黃河水孕育了很多的生命,但是隨著國家工業的發展以及城市化的建設,黃河水的污染也是越來越嚴重了,因此對於黃河水的治理可以說是刻不容緩的。
因為現在很多污水都是直接排放進了黃河,造成了水質的污染,而且有一些工廠在生產的過程當中,將污水排放進了黃河當中,所以導致黃河的污染也比較嚴重,其次就是黃河水從源頭就已經遭受到了污染,所以很多黃河水都是不能直接使用的。
對於母親河的治理,有利於一個地區水質的發展,並且也可以保護生物的多樣性,母親河遭受到污染最終影響的是一個城市的群眾,所以政府和企業以及個人都應該針對母親河污染問題進行一定的處理!
6.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水資源不足是影響水質的重要因素,河水不流,水質就會惡化。應加強水源調配方面的研究。
2、建設一批污水處理廠,應加強處理水的應用,處理廠與輸水管道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將處理後的潔凈水引入河道,這樣既節約水資源又可保護水環境。
3、為了推動對水資源進行綜合性統籌規劃和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開展廣泛的宣傳教育以提高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的認識,1993年1月18日,第47屆聯合國大會確定自1993年起,將每年的3月22日定為世界水日。
4、技術保障措施。依靠科技, 加快減排技術開發和推廣。啟動一批國家級的重點項目, 推進減排技術的研發, 依靠技術進步和先進管理來獲取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高效率、高水平、低成本和高效益。
5、公眾參與措施。轉變觀念, 轉變受傳統思維定式的影響。人們覺得用水掏錢是理所當然, 但對排污也要掏錢則覺得難以接受。在收取水費的同時收取水污染治理費, 以及污水處理廠實行企業化運營, 國家只負責相關法規。
水污染是由有害化學物質造成水的使用價值降低或喪失,污染環境的水。污水中的酸、鹼、氧化劑,以及銅、鎘、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機毒物,會毒死水生生物,影響飲用水源、風景區景觀。
廢水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類方法。據不同來源分為生活廢水和工業廢水兩大類;據污染物的化學類別又可分無機廢水與有機廢水;也有按工業部門或產生廢水的生產工藝分類的,如焦化廢水、冶金廢水、制葯廢水、食品廢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