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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壓力管道資料在哪個規范規定

發布時間:2022-05-21 03:57:28

① 壓力管道2020新規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
1總 則
1.1目的
為了規范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以及壓力管道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以下統稱施工)監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范圍
1.2.1製造監檢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目錄》規定范圍內以下壓力管道元件製造過程的監檢工作:
(1)埋弧焊鋼管,聚乙烯管(注 1-1):
(2)元件組合裝置中的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工廠化預制管段(注1-2)流量計(殼體)(注1-3)。
注1-1:不包括帶金屬骨架的聚乙烯管和纖維增強聚乙烯管。
注1-2:工廠化預時管段是指製造單位在工廠內根據施工設計圖將壓力管道元件焊接組裝後整體出廠的管道元件產品包括未納人壓力容器管理的匯管收發球簡、除污器、混合器、緩沖翼。凝汽(水)缸,過能器,分離獎等,不包括安裝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的管道預制。
注1-3:鍋爐范圍內管道中使用的減溫減壓裝置、工廠化預制管段、流量計(殼體)可以按照鍋爐相關規定進行製造監檢。
1.2.2施工監檢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目錄》規定范圍內壓力管道(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以下施工過程的監檢工作:
(1)安裝過程;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應急搶修的管道施工過程除外)(注1-4),一次性更換相同介質的管道總長度大於100米的過程。
注1-4:壓力管道政造,是指改變管道規格、材質、結構布置或者改變管道介質、壓力、溫度等工作參數,致使管道性能參數或者管道結構發生變化的活動。
壓力管道重大修理,是指對管道採用焊接方法更換管段以及閥門管子轎形、受壓部件焊補、帶壓密封和帶壓封堵等。TSG D7006-2020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1.3基本要求
壓力管道監檢是在受檢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由承擔監檢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依據本規則對壓力管道元件製造或者壓力管道施 [以下簡稱製造(施工)]過程實施的監督和滿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驗證。監檢不能代替受檢單位的自檢。
應當進行監檢而未經監檢或者監檢不合格的壓力管道元件和壓力管道,不得投人使用。
1.4受檢單位
受檢單位,是指在製造(施工)過程中,其工作質量對壓力管道安全性能產生直接影響的單位包括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單位下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等。
受檢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建立質量保證體系並且保持有效實施:
(2)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定監檢工作聯絡責任人員,做好監檢配合工作:(3)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在產品製造前,向監檢機構提出監檢申請。提交生產計劃,及時提供真實有效的受檢資料(注1-5);
(4)設位負責協調落實監檢事宜,向監檢機構提出監檢申請或者要求施工單位提出監檢申請,及時協調解決施工和監檢工作相關問題:
(5)施工單位協助建設單位或者按照其要求向監檢機構提出監檢申請,提交施工進度計劃;
(6施工單位和無損檢測機構及時向監檢機構告知施工和檢測進度,並且提供真實有效的受檢資料(注 1-5)
注1-3;受檢資料,足指與受檢產品,施工項目有關的技術資料,檢查記錄,檢驗和檢測記錄、試驗和檢測報告、焊接作業人員和無損檢測人員資格明細表等。
1.5監檢機構和監檢人員
(1)承擔製造(施工)監檢工作的監檢機構應當取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的相應資質,承擔監檢工作的檢驗人員(以下簡稱監檢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
(2)監檢機構應當向受檢單位提供監檢大綱(方案)以及監檢人員資格情況,並且在製造,施工現場公示監檢單位以及監檢人員名稱:監檢大綱(方案)包括監檢項目監檢內容和要求;
(3)受檢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並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監檢意見 -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書的行為,監檢機構可以暫停監檢工作,並且按照本規則2.3條的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4人員應當遵守受檢單位的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5)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受檢單位提出的生產計劃、施工進度或者檢測進度,檢查確認受檢單位現場准備工作,及時到場監檢;
(6)監檢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
(7)監檢機構和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協議對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總位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監檢機構等,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則,並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錄人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2一般要求
2.1監檢程序
監檢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請,監檢准備,監檢實施和出具監檢證書等
2.1.1受理申請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製造或者施工前向監檢機構提出壓力管道監檢申請。
監檢機構接受監檢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並且與申請單位簽署監檢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2.1.2監檢准備
監檢機構按照本規則和質量計劃(施工組織設計)結合製造(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監檢大綱(方案)。組成監檢項目組,指定監檢項目組負責人,配備必要的監檢人員配置檢測儀器等。
2.1.3 監檢實施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2.2條以及本規則《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A)《長輸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C)《工業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D)的要求,結合壓力管道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將監檢項目、監檢內容和要求等書面告知受檢單位。對於長輸管道,監檢機構應當以會議形式向受檢單位進行監檢方案交底。
監檢時,監檢人員應當根據監檢大綱(方案)開展監檢工作。監檢人員可以通過資料審查、實物檢杏、現場監督,依據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准、設計文件等對監檢
-3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書的行為,監檢機構可以暫停監檢工作,並且按照本規則2.3條的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4人員應當遵守受檢單位的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5)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受檢單位提出的生產計劃、施工進度或者檢測進度,檢查確認受檢單位現場准備工作,及時到場監檢;
(6)監檢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
(7)監檢機構和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協議對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總位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監檢機構等,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則,並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錄人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2一般要求
2.1監檢程序
監檢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請,監檢准備,監檢實施和出具監檢證書等
2.1.1受理申請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製造或者施工前向監檢機構提出壓力管道監檢申請。
監檢機構接受監檢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並且與申請單位簽署監檢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2.1.2監檢准備
監檢機構按照本規則和質量計劃(施工組織設計)結合製造(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監檢大綱(方案)。組成監檢項目組,指定監檢項目組負責人,配備必要的監檢人員配置檢測儀器等。
2.1.3 監檢實施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2.2條以及本規則《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A)《長輸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C)《工業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D)的要求,結合壓力管道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將監檢項目、監檢內容和要求等書面告知受檢單位。對於長輸管道,監檢機構應當以會議形式向受檢單位進行監檢方案交底。
監檢時,監檢人員應當根據監檢大綱(方案)開展監檢工作。監檢人員可以通過資料審查、實物檢杏、現場監督,依據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准、設計文件等對監檢
-3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書的行為,監檢機構可以暫停監檢工作,並且按照本規則2.3條的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4人員應當遵守受檢單位的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5)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受檢單位提出的生產計劃、施工進度或者檢測進度,檢查確認受檢單位現場准備工作,及時到場監檢;
(6)監檢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
(7)監檢機構和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協議對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總位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監檢機構等,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則,並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錄人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2一般要求
2.1監檢程序
監檢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請,監檢准備,監檢實施和出具監檢證書等
2.1.1受理申請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製造或者施工前向監檢機構提出壓力管道監檢申請。
監檢機構接受監檢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並且與申請單位簽署監檢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2.1.2監檢准備
監檢機構按照本規則和質量計劃(施工組織設計)結合製造(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監檢大綱(方案)。組成監檢項目組,指定監檢項目組負責人,配備必要的監檢人員配置檢測儀器等。
2.1.3 監檢實施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2.2條以及本規則《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A)《長輸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C)《工業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D)的要求,結合壓力管道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將監檢項目、監檢內容和要求等書面告知受檢單位。對於長輸管道,監檢機構應當以會議形式向受檢單位進行監檢方案交底。
監檢時,監檢人員應當根據監檢大綱(方案)開展監檢工作。監檢人員可以通過資料審查、實物檢杏、現場監督,依據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准、設計文件等對監檢
-3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書的行為,監檢機構可以暫停監檢工作,並且按照本規則2.3條的規定報告有關部門:
(4人員應當遵守受檢單位的安全作業管理規定:
(5)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受檢單位提出的生產計劃、施工進度或者檢測進度,檢查確認受檢單位現場准備工作,及時到場監檢;
(6)監檢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
(7)監檢機構和監檢人員應當按照協議對受檢單位提供的受檢資料子以保密。
1.6管理要求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總位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監檢機構等,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則,並且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信息化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錄人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2一般要求
2.1監檢程序
監檢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申請,監檢准備,監檢實施和出具監檢證書等
2.1.1受理申請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製造或者施工前向監檢機構提出壓力管道監檢申請。
監檢機構接受監檢申請後,應當對其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核查,並且與申請單位簽署監檢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義務、權利和責任。
2.1.2監檢准備
監檢機構按照本規則和質量計劃(施工組織設計)結合製造(施工)的實際情況編制監檢大綱(方案)。組成監檢項目組,指定監檢項目組負責人,配備必要的監檢人員配置檢測儀器等。
2.1.3 監檢實施
監檢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則2.2條以及本規則《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A)《長輸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B)、《公用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C)《工業管道施工監督檢驗專項要求》(見附件D)的要求,結合壓力管道技術特性和實際情況,將監檢項目、監檢內容和要求等書面告知受檢單位。對於長輸管道,監檢機構應當以會議形式向受檢單位進行監檢方案交底。
監檢時,監檢人員應當根據監檢大綱(方案)開展監檢工作。監檢人員可以通過資料審查、實物檢杏、現場監督,依據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准、設計文件等對監檢
-3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前 言
2014年10月,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局)下達《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安裝監檢規則》)的修訂任務書。
2015年4月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組織相關專家成立起草工作組,在廣州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安裝監檢規則》修訂的原則,重點內容以及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並且對修訂工作進行具體分工,制定修訂工作時間表。
2015年11月,起草工作組在北京召開第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討論和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2016年4月特種設備局以質檢特函[2016]13號文對外徵求基層部門,相關單位和專家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2016年8月,起草丁作組在北京召開第三次會議,對徵求到的意見進行研究討論,修改後形成送審稿。
2017年5月,特種設備局將送審稿提交原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委員會審議,起草工作組根據審議意見修改後,形成報批稿。
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許可改革的推進,為與《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2019)相協調,起草工作組按照特種設備局要求,增加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的相關內容。2019年4月,召開第四次會議,針對規則中增加的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檢相關內容進行討論,經修改後形成《壓力管道監督檢驗規則》(TSGD7006-2020)(以下簡稱監檢規則)報批稿。
2020年5月16日,本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准頒布。本次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目錄》協調一致,將現行《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國質檢鍋[2002】83號)修訂為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2.根據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埋弧焊鋼管與聚乙烯管)>(TSGD7001 -2005)、《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國質檢鍋【2002)83號)實施情況以及行業發展,調整完善相關內容,明確壓力管道元件製造監檢和壓力管道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檢的性質和定位:
3.監檢規則修訂工作基於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要求,本著服務於企業發展的理念,結合近年來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改革和國際上先進的安全管理經驗;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D7006-2020
4范監檢工作中各相關單位、機構、人員的義務和職責,以及監檢程序、內容和要求:
5.突出監檢項目的針對性、有效性、科學性,提出對壓力管道元件,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工業管道的專項監檢要求。

-1-

② 壓力管道的厚度設計查什麼標准或者規范

摘要 一、壓力管道設計常用ASME標准

③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GBT 20801-2006

http://wenku..com/link?url=_

④ 哪個規范對壓力管道進行了定義

應該是TSG D0001-2009《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的第二條,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的管道為壓力管道。

⑤ 壓力管道規范

壓力管道規范

壓力管道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第1部分:總則》內容簡介:本標准對應於ISO 15649:2001《石油和天然氣工業管道》,與ISO 15649:2001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GB/T 20801《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材料;

——第3部分:設計和計算;

——第4部分:製作與安裝;

——第5部分:檢驗與試驗;

——第6部分:安全防護。

本部分為GB/T 20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壓力管道分技術委員會(SAC/TC 262/SC 3)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62)歸口。 

⑥ 壓力管道的安全和管理已頒布了哪些法規標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范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 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注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注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 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對象。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見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條 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

第八條 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設備至流入設備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 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三章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

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周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准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周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 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 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現行標准;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准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五條 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以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 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 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 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準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 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 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注冊)。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 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 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

(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

(四)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核查後,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 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 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發證或注冊手續。

(一)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發證 」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後,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注冊代碼,在匯總表右上角蓋 「准予登記注冊 」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注冊:

(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 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後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後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復核。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復核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注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發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略)

附件二: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匯總表(略)

附件三:重要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略)

附件四:壓力管道注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略)

附件五:壓力管道使用注冊登記表填寫說明(略)

⑦ 壓力管道類別定義及范圍在哪個規范中

你好,在這標准中現定的:
TSG
D3001-2009《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
第三條壓力管道安裝許可按照壓力管道類別及其級別確定許可范圍。壓力管道的類別及其級別劃分為GA類、GB類、GC
類、GD類,具體劃分見附件A。

⑧ 壓力管道施工規范

G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 20801.1-200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1部分:總則
Pressure piping code — Instrial piping —Part 1:General

2006-12-30發布 2007-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1部分:總則
1 范圍
1.1 GB/T 20801《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規定了工業金屬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檢驗和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
1.2 本部分規定了壓力管道的適用范圍和管道分級等基本要求。
1.3 本部分所指工業金屬壓力管道(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包括了工藝裝置、輔助裝置以及界區內公用工程所屬的壓力管道。
1.3.1 本部分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壓力管道」的設計和建造。該條例規定的「壓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1MPa的氣體、液化、蒸汽介質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1.3.2 本部分也適用於公稱直徑瀕於或等於25mm、最高工作壓力低於0.1MPa或真空、不可燃、無毒、無腐蝕性液體壓力管道的設計和建造。
1.4 本部分不適用范圍如下:
a) 公稱壓力PN420以上的管道;
b) 軍事裝備和核設施的管道;
c) 石油、天然氣、地熱等勘探和採掘裝置的管道;
d) 海上設施和煤礦礦井的管道;
e) 電氣、電訊專用的管道;
f) 移動設備上的壓力管道如鐵道機車、汽車、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g) 城鎮市政公用設施管道;
h) 長輸(油氣)管道和油氣田集輸管道;
i) 定型設備如泵、壓縮機各其他輸送或加工液體設備的內部管道以及設備的外接管口;
j) 採暖通風專業的管道;
k) 水電站的專用壓力管道,如引水管、導水渠等;
l) 動力管道。
1.5 本部分不包括的役壓力管道、檢查、檢驗、試驗、維護和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2080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T 1047-2005 管道元件 DN(公稱尺寸)的定義和選用
GB/T 1048-2005 管道元件 PN(公稱壓力)的定義和選用
GB 5044-1985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GB/T 20801.2-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2部分:材料
GB/T 20801.3-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3部分:設計和計算
GB/T 20801.4-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4部分:製作與安裝
GB/T 20801.5-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5部分:檢驗與試驗
GB/T 20801.6-2006 壓力管道規范 工業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護
GB 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60-1992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管道 piping
由管道組成件裝配而成,用於輸送、分配、混合、計量或截止流動。除管道組成件外,管道還包括管道支承件,但不包括支承構築物,如建築框架、管架、管廊和底座(管墩或基礎)等。
3.2
公稱壓力(PN) nominal pressure
按GB/T1048的定義,由字母PN和無因次整數數字組成,代表管道組成件的壓力等級。
3.3
公稱直徑(DN)nominal diameter
按GB/T 1047的定義,由字母DN和無因次整數數字組成,代表管道組成件的規格。
3.4
管子 pipe, tube
用以輸送液體或傳遞液體壓力的密封中空連續體。
3.5
管道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於連接或裝配成壓力密封的管道系統機械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蘭、墊片、緊固件、閥門、安全保護裝置以及諸如膨脹節、撓性接頭、耐壓軟管、過濾器、管路中的儀表(如孔板)和分離器等。
3.6
管道支承件 pipe-supporting elements
是將管道荷載,包括管道的、輸送液體的重量、由於操作壓力和溫差所贊成的荷載以及、風力、地震、雪載、沖擊和位移應變引起的荷載等傳遞到管架結構上去的元件。它分為固定件(fixtures)和結構附件(structural attachments)兩類。
固定件包括懸掛工固定件,如吊桿、彈簧吊架、斜拉桿、錘、松緊螺栓、支撐桿、鏈條、導軌和固定架,以及承載式固定件,如鞍座、滾柱、托座和滑動支座等。
結構附件是指用焊接、螺栓連接或夾緊方法附裝的管道上的元件,如吊耳、管吊、卡環、管夾、U形夾和夾板等。
3.7
管件 fittings
管道組成件的一個類別,通常包括彎頭、三通、異徑管、管帽、翻邊短節和活接頭等。
3.8
管架 pipe support
是支承管道的構築物,管道通過支承件將荷重和推力傳遞到管架上。管架由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立柱橫梁或框架所構成,獨立固定的基礎上,也可固定的設備上或牆上。按類型分有:獨柱式、雙柱式和懸臂式等。
3.9
管廊 pipe rack
是指大型裝置管道修路敷設的主要場所,它由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橫梁以及桁架所構成。按類型可劃分為單層或多層,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等。
3.10
有毒介質 toxic medium
系指按GB 5044定義的極度、高度和中度危害介質的總稱。
3.11
可燃、易爆介質 combustible medium or flammable medium
系指按GB 50160和GB 50016定義的甲、乙類以及工作溫度高於閃點的流體的總稱。
4 壓力管道分級
壓力管道按其危害程度和安全等級劃分為GC1、GC2、GC3三級。
4.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管道應劃分為GC1級:
4.1.1 輸送下列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
a) 極度危害介質;
b) 高度危害氣體介質;
c) 工作溫度高於標准沸點的高度危害液體介質。
4.1.2 輸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質且設計壓力大於或等於4.0MPa的壓力管道:
a) 甲、乙類可燃氣體;
b) 液化烴;
c) 甲B類可燃液體。
4.1.3 設計壓力大於或等於10.0MPa的壓力管道和設計壓力大於或等於4.0MPa且設計溫度大於或等於400℃的壓力管道。
4.2 符合下列條件的壓力管道劃分為GC2級:
除4.3條規定的GC3級管道外,介質毒性程度、火災危險性(可燃性)、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低於4.1條規定(GC1級)的壓力管道。
4.3 符合下列條件的壓力管道應劃分為GC3級:
輸送、非可燃流體介質,設計壓力瀕於或等於1.0MPa且設計溫度大於-20℃但不大於185℃的壓力管道。
4.4 當輸送毒性或可燃性不同的混合介質時,應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由業主或設計者確定壓力管道等級。
5 基本要求
5.1 壓力管道的建造材料應符合GB/T 20801.2-2006的規定。
5.2 壓力管道的設計和計算應符合GB/T 0801.3-2006的規定。
5.3 壓力管道的製作與安裝應符合GB/T 0801.4-2006的規定。
5.4 壓力管道的檢驗與試驗應符合GB/T 20801.5-2006的規定。
5.5 壓力管道的安全防護應符合GB/T 20801.6-2006的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 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相關的技術規范有哪些

法規-主要指以下文件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3)《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4)《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5)《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與管理規則》
(6)《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7)TSG R1001-2008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
(8)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9)TSG D3001-2009《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
標准-主要指以下文件
(1) GB 50235-2010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規范》
(2) GB 50236-2011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規范》
(3) JB/T4730.1-4730.6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4) NB/T47014-2011 《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
(5) GB/T 20801.1~6-2006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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