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業廠房計容面積計算規則」是什麼
一、計容積率建築面積一般不包括地下建築面積公用設施面積及用於公用交,通活動場所的部分建築面積.(如地下停車場;配電房;水泵房;騎樓下的架空層等)。計容建築面積計算規則,計容建築面積指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一般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規定的計算方式執行,出現下列情況的,執行本規則。
(1)居住建築層高大於3.6米、小於或者等於5.8米(即3.6+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於5.8米、小於或者等於8米(即5.8+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於8米的,以此類推。
(2)躍層式居住建築,其門廳、起居室、餐廳的通高部分不超過該層套內建築面積的35%且小於或者等於7.2米的,該通高部分的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倍計算;通高部分超過該層套內建築面積的35%或者大於7.2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除門廳、起居室、餐廳、與起居室相連的封閉式陽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現通高情況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則計算。
(1)商業建築(含各類配套服務建築)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小於3000平方米,層高大於5.1米、小於或者等於7.3米(即5.1+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於7.3米、小於或者等於9.5米(即7.3+2.2)的,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於9.5米的,以此類推。
(2)商業建築(含各類配套服務建築)按照單元式劃分,單元面積大於或者等於3000平方米,層高大於6米、小於或者等於8.2米(即6+2.2)的,不論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於8.2米、小於或者等於10.4米(即8.2+2.2)的,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於10.4米的,以此類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須專題論證。
辦公建築、酒店建築層高大於5.1米、小於或者等於7.3米(即5.1+2.2)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層高大於7.3米、小於或者等於9.5米(即7.3+2.2)的,不論其層內是否設有夾層,其計容建築面積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3倍計算;層高大於9.5米的,以此類推。
建築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築通高部分按照一層計算計容建築面積。
居住建築底層架空部分凈高大於或者等於3.6米,且僅用於綠化、公共休閑活動空間、公共通道等非經營性用途的,其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但計入項目的建築面積。
陽台計算
(1)套型建築面積小於或者等於60平方米的住宅,其陽台進深大於2.4米的,或者每戶陽台結構底板投影面積之和大於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2)套型建築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住宅,其陽台進深大於2.4米的,或者每戶陽台結構底板投影面積之和占該戶套內面積的比例大於17%的,超出部分按照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未超出部分按照一半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3)住宅的空中院館、空中花園、入戶花園等,均按照本條前兩項計算計容建築面積;(4)公共建築的封閉式陽台、封閉式走廊,按照其結構底板投影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5)空調室外機擱板沿陽台長邊外側設置的,該擱板按照陽台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沿陽台短邊外側設置的,其寬度大於0.8米的部分按照陽台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飄窗計算:符合下列條件的飄窗,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1)突出外牆面;
(2)窗檯板與室內地坪高差大於0.45米;
(3)窗檯板外邊線至建築外牆面距離小於或者等於0.8米。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或者設置在外牆、樓面結構層投影面以內的飄窗,按照窗檯板投影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花池計算
(1)建築計算高度小於或者等於24米的住宅建築在外牆外或者陽台外設置花池時,花池底板高於室內地坪或者陽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花池底板距室內地坪或者陽台地坪小於0.6米的,或者在陽台結構底板內設置花池的,花池按照陽台規定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2)建築計算高度大於24米的住宅建築在外牆外或者陽台外設置的花池,按照第六條的陽台規定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住宅建築的地下採光井(槽)周邊,除用作集中車庫外,均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二、計容建築面積
計容建築面積即等於規劃建築用地面積*計算容積率,小區內所有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和!一般情況下,計容面積小於等於建築面積,半地下室算一半計容面積,無產權地下室不計算計容面積。
計算公式:
所謂計容面積,就是計算容積率面積,一般情況下:
(1)計容建築面積=小區內所有計算容積率的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容積率面積= 規劃條件容積率X規劃建築用地面積
注:規劃建築用地面積應等於或小於總地圖用地面積,建成後項目容積率也只能等於或小於規劃條件容積率
(2)總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建築面積
(3)地上建築面積= 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
一般情況下可以出售的總建築面積指的就是計容積率地上建築面積,還包括可以申報產權的部份地下建築面積(車庫或停車位)。
(4)計容地上建築面積=地上建築面積-不計容積率的地上建築面積(底層架空綠化公共服務空間)+特殊多倍計容積率的面積(層高超高建築)。
注意事項:
以下是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當然也不計算容積率:
(1) 與建築物內部相連通的建築部件;
(2)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築物通道;
(3)舞台及後台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6) 勒腳、附牆柱、垛、台階、牆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牆,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檯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9)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10)建築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