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包頭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章 經營管理
包頭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章經營管理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燃氣企業經營許可:
- 燃氣企業需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並在燃氣主管部門的批准下獲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 特許經營權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經營活動范圍與條件:
- 燃氣企業需在許可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 建設項目需符合城市規劃,燃氣氣源需穩定且符合標准。
- 生產設施需符合安全和質量要求,液化石油氣企業需有殘液回收設施。
- 企業需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安全制度,以及操作人員的燃氣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法律法規遵守與審批手續:
- 燃氣企業的運營需遵守法律法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如消防和質量技術監督等。
-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8年,到期後可申請延續。
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經營規范:
-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供應、強制購買指定燃氣器具或擅自轉讓經營權等行為。
-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需嚴格遵守行為規范,如不得向無證單位供應燃氣,不得使用不合格氣瓶等。
- 企業應保障正常供應,如有停業或檢修等情況需提前公告用戶。
燃氣質量檢測與用戶服務:
- 燃氣質量檢測和用戶服務是企業的重要職責。
- 企業需提供公開透明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准。
- 銷售的燃氣器具需經過法定檢驗機構的抽檢和備案。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需持有資質證書。
- 企業需嚴格遵守安裝和維修規定,確保用戶設施安全。
燃氣價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