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對各類有害物質的排放濃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以保護環境和水資源。以下是主要指標的概要:
1. 重金屬如汞、鎘、六價鉻、砷、鉛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分別限制在0.02mg/L、0.1mg/L、0.5mg/L、0.5mg/L和1mg/L(按相應元素計)。
2. 廢水pH值需控制在6至9之間,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500mg/L。對於特定行業如造紙、化纖、製革等,生化需氧量(BOD5)和化學需氧量(COD)分別限值為30mg/L和50mg/L(城市污水處理廠內的標准可能有所不同)。
3. 硫化物、揮發性酚、氰化物、有機磷、石油類、銅、鋅、氟無機化合物等的排放標准同樣嚴格,具體為1mg/L、1mg/L、1mg/L、0.5mg/L、10mg/L、1mg/L、10mg/L、5mg/L和3mg/L。
對於稀釋能力差的工業廢水,排放濃度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更嚴格的控制。此外,特定行業的廢水處理標准可能有所放寬,例如造紙業的生化需氧量標准為200mg/L,而納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系統的廢水則可能為200mg/L或更低。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廢水排放對環境的影響降至最低,維護水質安全。所有工業設施在排放廢水前,必須確保其符合這些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