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業項目人防建設要求
工業項目人防建設要求:
1防爆波(對爆炸波防護的簡稱)。
2防命中(對常規武器命中防護的簡稱)。
3防倒塌(對地面建築倒塌防護的簡稱)。
4防毒劑(對化學毒劑防護的簡稱)。
5防輻射(對核輻射,熱輻射防護的簡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⑵ 具體哪部法規中規定工業用地可不做人防建設
你可以看看《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
人防規定的不用修建人防工程就兩個條件:
1、地質問題,出具專家論證的地質勘查報告(我所經手的工業項目,應建人防超過140平方米的,都是走地質問題這個條件)
2、應建人防面積小於140平方米 。
關於工業項目只是有一個關於生產性用房不收費,只針對非生產性用房收費,
不收費的例如:車間、倉庫等
收費的例如:綜合樓、門衛、宿舍樓等。
⑶ 人防工程的建設比例是多少
新建民用建築按本實施辦法第1、2條計算得:應建人防工程面積大於項目地面總建築面積(項目不得分割地塊計算)的10%時,可按不低於地面總建築面積的10%修建6級(含)以上人防工程;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為單體的除外。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按構築形式
人防工程按構築形式可分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積式工程和掘開式工程。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低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平地。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高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山地或丘陵地。
堆積式工程:堆積式工程是大部分結構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蓋的工程。
⑷ 工業用地需要做人防嗎
工業用地相關規定:工業建設項目中的非生產性建築,如:食堂、宿舍、產品研發用房、辦公會議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屬用房等建築需要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
至於需要做人防的部分,人防法有兩個規定,一是應建人防面積小於140平方米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二是地質問題不宜修建人防的,可以申請易地建設(前提是必須提供人防《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質論證報告表》)。
⑸ 2、工業用地建設項目也需要建設人防工程嗎
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也不繳納易地建設費。除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辦公、餐廳、宿舍等非生產性民用建築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五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5)工業項目多少配備人防擴展閱讀:
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和管理
(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 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 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 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 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築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旋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 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 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