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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業用地報重建多少年

發布時間:2022-12-27 18:22:39

Ⅰ 深圳市寶安區航城街道強榮東工業區土地使用年限

70年。一般情況下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工業用地使用期限為5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

Ⅱ 深圳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 深圳 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續期 根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物權法 》中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物權法》出台之前,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 土地使用權轉讓 合同,並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而《物權法》出台後,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並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准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特別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徵求意見,相比於「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但是,當 購房 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後,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是否需要繳納 土地出讓費用 ,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江門日報 傅學超) 企業和公民要使用國有土地時,都需要辦理 土地使用證 同時繳納一定的 土地使用稅 ,在土地使用證上也會寫明土地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如果使用的土地到達了使用期限後,也是需要土地的當事人辦理續期手續,在辦理續期手續時也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Ⅲ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2008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以拍賣、招標、協議的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政府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應當一次性交付。第三條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是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管部門,統一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對出讓的土地進行管理。其他單位不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者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下自然資源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之內。

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依本條例出讓其使用權。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使用、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堅持與建設項目相結合的原則。沒有建設項目的,不供應土地,但按本條例規定以拍賣、招標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十條市政府設立土地開發基金,土地開發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收集。

土地開發基金由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土地使用費、土地增值費及土地上的其他收益構成。

土地使用者應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經市政府批准作為國有資本金的,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以土地使用權投資的,按其占企業總資產的比例折為股本,其收益列入土地開發基金。第十一條市政府設立深圳市土地投資開發中心(以下簡稱開發中心),根據土地開發基金使用計劃,利用土地開發基金組織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與土地開發基金用於土地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年度使用計劃,並報市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計劃安排使用;土地開發基金由開發中心使用。市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並審核,市政府審計部門定期審計。

市政府應當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收支與管理辦法,加強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的管理。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每年應當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的收支與使用情況。

市政府財政與審計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基金的審核與審計情況。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條例簽訂出讓合同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土地開發與市政配套設施金後,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證》前,可以佔有和使用該宗土地,但不得處分。

Ⅳ 深圳明確土地使用權續期辦法,什麼時候出讓土地可免續期費

針對近期輿論關切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問題,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昨日晚間在其官方發文,對深圳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進行詳細說明。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決定,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

目前土地使用最高年期的國家規定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也就是說,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國有土地,如果是居民用地,可以免費續期到70年,如果是商住用地,可免費續期到50年。其他用地按性質免費續期到規定年限。

1995年9月18日後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深圳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為何選擇1995年9月18日作為分界線?因為1994年《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還在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使用年限為50年。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一條為:「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以上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自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四號公告公布之日,即1995年9月18日起施行。

Ⅳ 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局)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通過法定的出讓方式,供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規劃國土局支付地價款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地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第三條市規劃國土局根據特區城市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並報經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應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時間、出讓方式、用途、面積、預計收取的地價款等內容。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規劃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第四條地下自然資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屬國家所有,不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內。第五條特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對象為: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第六條土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規劃國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工業用地三十年;
(二)商業、服務業用地三十年;
(三)住宅、辦公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遊事業用地三十年;
(六)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十年。第七條土地使用者須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委託他人代簽出讓合同的,代理人須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由委託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出讓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協作配合,保證出讓合同的履行,市規劃國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通過協議、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必須同時交納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土地開發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市政配套設施費、土地開發費以及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境外的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給付地價款,應以外匯支付。第二章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一條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一)高科技工業項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標准廠房的工業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
(六)舊城舊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圍以外的項目用地,經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准,可通過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市場價格支付地價款。市場價格由市規劃國土局和市物業估價所定期公布。第十二條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規劃國土局提交下列申請文件:
(一)申請用地報告;
(二)《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申請表》(由市規劃國土局提供標准格式)及項目初步布置圖;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區興辦企事業的文件和工商注冊登記文件;
(四)市計劃局年度立項批文;
(五)支付地價款能力的證明文件。
屬高科技項目的,應提交深圳市科學技術局簽發的項目鑒定意見書。屬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可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提交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申請書;
二、市規劃國土局應在接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能在近期內供應土地的,向申請人發出《協議用地通知書》,不能在近期內供應或不同意供應土地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人在接到《協議用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持《協議用地通知書》到市規劃國土局協商用地事宜。由市規劃國土局核定面積、年期、用途、協議地價標准後報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准,並對外公布;
四、由市規劃國土局與申請人簽訂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規定向市規劃國土局給付地價款。
申請人應自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內與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逾期不簽訂的,深圳市土地發展政策委員會的批准視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規劃國土局核發的付清地價款憑證,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證》。

Ⅵ 工業土地使用年限新規定是多久

一直是50年,只是因為最近深圳出讓案例多為20年,所以社-會有混淆。法9定最高出讓年限工業為50年。

Ⅶ 工業用地多少年

【法律分析】
五十年。如今的工業用地實行的是「租讓結合、先租後讓」的制度,也就是說地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先承租土地進行建設,通過既定條件驗收後,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年限也不再是統一的50年,而是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限出讓制度。
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已成為國內不少地區積極推行的新政策。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深圳前海、珠海、上海、廣州佛山、山東臨沂等都有此類政策出台,打破以往工業用地出讓單一的50年制,將新年限劃定為20年,或10-50年不等。
工業用地彈性出讓試點將按照「租賃供應為常態,出讓供應為特例」的原則,區分不同產業、全面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十五條 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五十年。具體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是要以出讓合同的約定為准,在出讓土地使用到期後,業主如不和政府重新簽訂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將依法收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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